假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精选多的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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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1篇第2篇第3篇第4篇第5篇更多顶部 目录 第一篇:假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第二篇: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第三篇: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第四篇: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第五篇: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更多相关范文 正文 第一篇:假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假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假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管理规定 (1999年11月29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国计生委100号发布) 第一条为加强对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管理,根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外出前须办理国家统一格式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 (一)离开户籍所在县(市)的行政区域(离开地级以上

2、市的区是否需要办理婚育证明,由各盛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二)拟异地居住30日以上; (三)年龄在18周岁至49周岁之间; (四)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探亲、访友、就医、上学、出差等除外)。 第三条婚育证明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发证机关)办理。 第四条申领婚育证明,应当填写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并向发证机关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二)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三)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 已生育子女的,还应当提交由施术单位或者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避孕措施情

3、况证明;计划外生育的,还应当提交处理执行情况证明。 第五条发证机关在接到申请人和有关证明材料后,对于证明材料齐全、有效的,应当即时予以办理婚育证明。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暂缓办理或者不予办理婚育证明,并说明理由: (一)申请人未按第四条规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 (二)申请人计划外生育而拒绝执行对其处理决定的; (三)申请人弄虚作假、隐瞒婚育真实情况的。 第七条发证机关应按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榷婚育证明工本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得收取工本费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八条婚育证明与居民身份证同时使用有效。 第九条婚育证明的有效使用期限为3年。流动人口应当在

4、所持婚育证明的有效使用期限截止前,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换领新的婚育证明。 第十条婚育证明由持证人妥善保管,不得出借、转让或者涂改。 婚育证明丢失或者严重损坏的,须及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办并注销原婚育证明。 第十一条持证人应当在到达现居住地15日内,到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验证机关)交验婚育证明,接受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的管理,凭证享受计划生育部门提供的服务。 验证机关查验流动人口的婚育证明,应当将查验结果在“查验记录栏”予以记录并盖章,对其中的已婚育龄人员进行登记。查验后应当将婚育证明及其有关证明材料退还本人。 第十二条现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劳动、工商等部门

5、共同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定期查验所辖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婚育证明,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流动人口提供服务。 第十三条持证人婚育情况发生变更的,应当在30日内到现居住地验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由本人在3个月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或者以其他形式告知原发证机关。 现居住地验证机关应当对持证人的婚育变更情况在其婚育证明中如实记载,并及时将情况通报其户籍所在地的发证机关。 发证机关在得知持证人婚育变更情况后,应当及时在管理档案中予以记录。 办理变更登记不得要求当事人换领新证。 第十四条现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对不按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应当责令限期补办并交验婚

6、育证明。逾期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由其现居住地的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伪照、出卖或者骗榷婚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发证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擅自收取工本费以外的其他费用,或者有其他不按照规定办理婚育证明行为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公民认为符合办理婚育证明的条件,而发证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婚育证明由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确定格式并在

7、全国指定的印刷厂印制。 第十九条婚育证明自2014年1月1日起正式使用。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2014年3月1日后作废。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篇: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证程序 作者:发布时间:2014-04-28 来源: 1、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镇(街)计生办领取流动人口婚育证审批表。 2、申请人应如实填写表格, 经村(居)委会审核,并签订计划生育管理合同后,经办人签名、盖章。 3、申请人持户口簿、身份证、 流动人口婚育证审批表到户籍所在地镇(街)计生办核实,由经办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4、申请人凭 流动人口婚

8、育证审批表到县办证大厅计生窗口申请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注:已生育子女的流 出已婚育龄妇女,应当提交环孕检证明;计划外生育的,应当提交缴纳社会抚养费情况证明。 一胎计划生育证办证程序 作者:发布时间:2014-04-28 来源: 1、申请领取一胎计划生育证的育龄夫妻,到一方户籍所在地镇(街)计生办领取江西省计划生育证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应如实填写表格中规定的栏目,签上姓名,送交双方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审核,由经办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3、申请人凭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江西省计划生育证申请审批表、二张女方一寸免冠照片及环孕检证明(特殊情况的须提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到一方户籍所在

9、地的镇(街)计生办审核,办理一胎计划生育证。 第三篇: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办理工商法人变更登记需要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相关资料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办理相关流程和要求 一、办证条件 婚育证明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发证机关)办理。 二、办证资料 申领婚育证明,应当填写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并向发证机关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二)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三)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 已生育子女的,还应当提交由施术单位或者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避孕措施情况证明;计划外生育的,还应当提

10、交处理执行情况证明。 三、办证流程 1、本人向所在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村(居)委会进行登记备案。 2、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办审核,对提供资料齐全的,及时办理婚育证明。 3、成年育龄人员到达现居住地后,应当在15日内到现居住地的乡镇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4、现居住地对未持有户籍所在地发放的全国统一格式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成年流动人口,发给当事人限期补办婚育证明告知书,并限期在一个月内补办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在限期补办期间,现居住可为以下人员办理临时婚育证明: (1)经核实、婚姻、生育信息完整、准确的; (2)在现居住地依法办理暂住登记或居民登记1年以上,并具有稳定职

11、业和住所的; (3)已采取绝育措施的。 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填写要求 (1)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由发证机关(或查验机关)的经办人根据办证人的实际情况, 按照填写项目要求如实填写;必须使用钢笔或碳素笔,字迹清楚、 内容准确,不得勾划涂改。 (2)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姓名、性别、籍贯等相关情况,按居民身份证、婚育证明材料的汉文译音、译文,一律用汉文填写。 (3)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必须加盖发证机关的公章(公章应当压相片)。 第四篇: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办事对象具备的资格、条件: 户口在本地,年龄在18-49周岁,外出经商,打工的人员。 1、 填写(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领表)0 2、 由所在

12、单位或户口所在社居委出具婚育情况证明。 3、 本人近期已寸正面免冠照片三张。 4、 已生育子女的育龄妇女,还应提供由施术单位或计划生育部门提供的避孕节育措施证明 政策外生育的,须提供社会抚养费限收决定书及票据。 5、 每半年在流入地计划生育部门参加一次孕(环)情检查。 流动人口“一单制”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服务对象:凡在我街道辖区居住满一个月的流动人口,需要实施上环、取环、引产、流动等国家规定的免费基本项目计划生育手术,均可在现居住享受“一单制”免费服务。 办理程序:服务对象凭身份证向现居住地区申请,社区受理后,应及时查验相关信息并提交街道人口计生部门办理。符合条件的服务对象需上环、取环、人流、引产可在本区免费计划生育计划服务定点医疗机构中自行选择一家医院。根据手术对象的选择,街道人口计生部门向定点医疗机构开具(合肥市流动人口免费计划生育手术通知章)(附件1,下称(通知单)并在通知单正本上粘贴手术对象身份证复印件。 实施手术:服务对象凭(通知单)和本人身份证,到指定医疗机构,即可实施指定的手术项目,手术完成后,服务对象在(通知单)的手术实施情况反馈栏上签字即可,无需支付任何费用。 独生子女光荣证 办事对象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夫妻。 1、夫妻双方提出申请并填写(独生子女光荣证申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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