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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金设备管道通用部分检修标准总则1. 根据冶金设备检修规程规定的大、中修周期和内容,在进行管道的修理和局部管段更换时,应按本标准所列的检查和质量指标,组 织工序间检查和竣工质量验收;并将检验记录经技术负责人审签后, 归入设备检修档案。2. 本标准适用于冶金企业动力供应系统,厂区敷设的下列管道:a. 工作压力39kgf/cm2、工作温度450的热力管道;b. 工作压力16kgf/cm2 的焊接管和工作压力10kgf/cm2 的铸铁 管构成的供排水管道;c. 工作压力O.5kgf/cm2 的高炉、焦炉、转炉及混合煤气管道;d. 工作压力3Okgf/cm2 的氧、氮、氩、氢及奢缩空气管道;3. 本标准不适用于:a. 设备本体所属管道;b. 非金属管道;c. 检测和自控装置的一次元件安装和仪表管道;d. 燃油和乙炔管道。4. 管道全线的改造和更新的施工质量标准,应按各管道、基建 工程的专业规范和设计图纸的规定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