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社局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工作汇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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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人社局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工作汇报材料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重要批示精神和李克强总理批示要求,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全市各级人社部门要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防控工作。现就做好我局疫情防控工作汇报如下:一、积极做好人社政策支持工作(一)做好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人员的工伤认定工作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二)妥善处理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1.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

2、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2.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要求,对于因疫情防控不能及时返回企业复工的职工,企业可与职工协商一致,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

3、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3.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4.各旗县区、开发区人社部门要加强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劳动用工指导和服务,加大劳动关系风险预测预警和劳动保障监察

4、执法力度,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疫情防控期间,发生劳动关系重大事件的,要及时处理,并按照相关规定向当地党委、政府和市人社局报告。二、防止人员聚集性疫情发生(一)停止组织各类招聘会、培训、考试等活动,改进会议的组织形式,尽量减少人员聚集,能以视频形式召开的会议尽量召开视频会,能在线上开展的活动尽量在线上开展,能延期的尽量延期。(二)做好公共就业服务、社保经办、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人才人事服务、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和信访等窗口服务单位的疫情防控安全措施,推行不见面服务,减少非必须的现场办理,配备必需设备,科学制定业务办理流程,避免出现人员密集办理业务情况。(三)指导技工院校、培训基地等重点场所和农民工

5、密集的企业,按照国家、自治区和我市防治工作要求,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四)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农民工返乡检测、宣传和服务保障工作。引导农民工合理安排节后出行,避免盲目外出。(五)请广大办事群众和企业尽量推迟办理非紧急类业务,推荐登录市人社局官网“个人网厅”和“单位网厅”办理,也可登录“呼和浩特12333”手机APP办理相关业务,确实需要现场办理的要在做好自身防护的情况下,到人社服务大厅快速办理、快速离开。群众在人社服务大厅现场办理业务时,如出现发热、乏力、干咳、呼吸困难等症状,或发现疑似人员,要立即向窗口人员、安保人员报告,也可直接拨打电话xxx。三、制定疫情防控应急预案要制定完善疫情防控应急预案

6、,健全完善组织协调机制,明确防控责任和措施。加强疫情监测,确保及时掌握疫情信息,如有疫情发生,确保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减少疾病传播和蔓延。四、加强人社系统干部职工科学防护要加强对疫情科学防护措施的宣传教育,提高人社系统干部职工个人防护意识,养成良好卫生习惯,减少到人员密集区域的活动。要密切关注干部职工及家人健康,落实好重点部位、重点环节的防范和监控措施,全面加强预防工作。要积极主动配合所在社区的疫情防控工作。局机关事务中心要加强与物业公司联系,做好办公区域预防和消毒工作,并落实好疫情信息报送工作。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疫情防控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局机关事务中心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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