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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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意见和建议长期以来,许多人都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务事”、是“私事”。这种意识影响着我国反家庭暴力的立法和处罚的态度,近年来,尽管各省市都制定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地方法规,但我国至今为止还没有一部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律法规。不仅在立法上存在着不足,在执法方面也存在着很大的漏洞。使家庭暴力游离于法制观念以外,家庭暴力没有能够在法律上得以有效地遏止。众多受害者特别是女性、儿童因受家庭暴力的迫害,身心健康受到极大摧残。正是这样一种外部环境使得我国家庭暴力问题越来越严重。一、家庭暴力的特点1、家庭暴力的家庭性和违法性。家庭暴力主要发生在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其中以夫妻之间居多,受

2、害者以女性为主。约占70%的家庭暴力案件出现在婚姻案件中,其余30%的存在于其他案件中。在婚姻家庭暴力案件中,男性单独对女性使用暴力的占70%,女性单独对男性使用暴力的占10%,双方互相使用暴力的占20%。男性使用暴力的数量大、持续性时间长;女性暴力数量少,但造成的损害后果较为严重。侵害的是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包括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自由权等;实施者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家庭暴力是一种违法行为,实施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家庭暴力具有普遍性和严重性。有资料表明,中国有30%的家庭存在暴力侵害问题。另外,从目前的现象看,家庭暴力已达到了触目惊心的地步,我们不时可以从媒体中看到,如施暴者

3、用棍棒、匕首、铁器、剪刀、电击等残害手无寸铁的妇女儿童。3、家庭暴力具有反复性和持久性。家庭暴力的发生一般呈循环性,其过程为紧张状态阶段、暴力阶段和亲密阶段。通过对已暴露的家庭暴力进行分析,我们能够发现这类案件有一个共同点就是家庭暴力实施的时间上具有持久性。由于受害者对家庭暴力无反抗或不愿公开,导致实施暴力行为者更加为所欲为,长时间、屡次地对受害者施暴。4、家庭暴力具有形式多样性。家庭暴力形式多样:主要是肉体损伤,性攻击,精神情感上的折磨(如伤害的威胁,恫吓威胁,对其进行躯体上或社会上的隔离、孤立等)。值得注意的是,在目前还出现了一种新的家庭暴力形态冷暴力,在目前有些家庭,夫妻双方在产生矛盾时

4、,不是通过殴打的暴力方式处理,而是对对方表现得比较冷淡、轻视、放任和疏远。恶语中伤、漠不关心对方,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懒于做一切家庭工作,是隐性暴力中较常见和隐蔽的做法,而这也是现代家庭中的一个易被人忽视的问题。5、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由于发生在家庭内部,暴力的发生一般不为人所知,暴力发生时受害者常常处于无防备状态,一旦发生伤害等后果,常以“家丑不可外扬”而委曲求全。6、轻微伤是家庭暴力的主要表现形式。以轻微伤为主的轻微暴力是家庭暴力的主要表现形式,精神伤害在家庭中也占有一定的比例,女性实施精神伤害的比例高于男性。主要表现为口头侮辱、大声喊叫,经常批评或抵毁做丈夫或妻子的

5、能力,使其在众人面前难堪,猜忌、怀疑其行为,利用发怒或发脾气要挟你去做他要你做的事情。二、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有多方面的因素,包括历史原因、社会原因、经济原因等等,简单的说,主要包括下面几个方面: (一)封建思想是家庭暴力产生的历史原因。几千年“男尊女卑,男主女从”的封建思想在一些人的头脑中根深蒂固,不少家庭还受“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等封建思想的毒害。有些人认为掌握家庭经济权力的家长,对家属当然地享有至高的支配权,从而使干涉与侵害妇女、子女的人身权利的行为合法化。直至今天,崇尚男性对女性暴力、父母对子女惩戒的历史传统,依然深刻地影响着当代中国家庭。 (二)经济收入失衡是家庭暴力

6、产生的经济原因。经济收入的不平衡导致了经济地位的不平等。传统的择偶观念是男强女弱。女方希望找一个各方面都比自己强的男性,而自己甘愿默默奉献于家庭。一些男性由于有了妻子及其家庭成员的支持,因某些机遇而迅速致富,社会地位也大大提高,所谓的“优越感”得到体现,于是要求家庭成员绝对服从其意志,否则就恶语伤人,大打出手。 (三)现代生活使部分人心理负荷过重。工作、生活压力使一部分人产生急躁情绪,在家庭生活中遇事难以克制,发生吵打。 (四)立法不完备是产生家庭暴力的法律原因。我国法律对家庭暴力的惩罚原则性强,可操作性差。新婚姻法虽然规定了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过错赔偿制度,但操作上有一定困难。对婚姻关系存续期

7、间家庭暴力索赔问题,法律上没有依据。调查显示,82%的人认为对家庭暴力行为的管束没有有效方式或效果一般,14%的人认为家庭暴力没有主管部门,缺乏制止家庭暴力的有效措施和法律依据,使家庭暴力成为一个难以管理的死角。 (五)社会的宽容态度是家庭暴力产生的社会根源。“家庭暴力是私事,外人最好少干预”等意识,在社会上有很大的市场。因为家庭暴力关非一般的治安问题,还涉及到感情因素。司法人员认为“清官难断家务事”,他们怕自己真正去处理了,可当事人之间又马上和好了,反过来还埋怨自己多管闲事,所以“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六)缺乏救助渠道影响了家庭暴力的解决。调查显示,遇到家庭暴力时,29.2%的人希望有地方

8、倾诉,36%的人希望得到法律咨询服务和援助,12.2%的人希望能够离开家庭到社会福利部门短期居住。而目前我国救助渠道很少,对于急于摆脱暴力环境的妇女,无法提供紧急援助,使处在暴力中的妇女心理和人身安全不能得到完全保障,暴力行为得不到及时制止。三、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意见建议我国家庭暴力现状和现行反家庭暴力立法状况表明,为了有效防止和制裁家庭暴力行为,完善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律机制势在必行。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尽快制定反家庭暴力的专门法律。尽快制定反家庭暴力法,为反家庭暴力提供法律依据,通过立法为受害者提供更多的救济途径。在新中,反家庭暴力方面已有了可喜的进步:第一次提出“禁止家庭暴

9、力”,确定了将实施家庭暴力作为认定感情确已破裂,准许离婚的法定情形之一,增加了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家庭暴力的实施者应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的内容。但这些都还不够完善,目前还需要制定一部专门规范家庭暴力的单行法律或法规,使制止和预防家庭暴力的规范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此外,我国也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如加拿大,把家庭暴力列为公诉案件,在加拿大的许多省份颁布了“家庭暴力法”和 “紧急情况保护令”。如妇女受到暴力威胁,随时可以打电话向警察求救。2、规定婚内家庭暴力和有过错方的损害赔偿。新婚姻法仅对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配偶给予了家庭暴力损害赔偿金,而对非离婚的家庭暴力的损害赔偿权没有规定,但笔者认

10、为家庭暴力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益,而严重的家庭暴力行为,往往给被害人带来重大的人身伤害、精神创伤和经济损害,同时构成了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据此,家庭暴力损害赔偿请求不应以是否离婚和请求人是否有过错为前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不应该排除在法院受案范围之外。3、改革和完善刑事制度。应在刑法中增设家庭暴力罪罪名。“家庭暴力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包括所有发生在家庭中侵犯家庭人员人身和财产权利而构成犯罪的行为,并可借鉴我国台湾的家庭暴力防治法设定“违反保护令罪”。此外,还应提高家庭暴力犯罪的法定刑,同时对家庭暴力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4、加强执法力度。除了完善

11、立法体系之外,执法者的得力干预是制止家庭暴力的重要环节。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司法比立法更为重要,因为再完善的法律也需要通过司法来实施,徒法不能自行。这就需要建立和完善司法干预模式,公、检、法机关联合执法,真正做到依法治暴。5、建立有效的社会保护制度。家庭暴力已经成为普遍的社会现象,单单靠法律的力量是不足以解决的。因此,强化社会服务网络的建立是必行的也是最根本的措施。我国应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出实质性的努力:6、建立社会求救系统。由于家庭暴力可能时时处处发生,建立一套通畅快捷的求救系统,有利于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如由政府拨款资助开设庇护所、通过对受害者提供膳宿和建议,包括提供电话建议和咨

12、询以及帮助寻找保持安全的方式以支持受害者离开其暴力亲属。公安、民政等部门应通力协作,向社会公开求救电话,实行24小时服务。7、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在大众媒体、公众场所进行广泛的宣传,使“任何形式的暴力都是犯罪、妇女不应忍受任何暴力、社会不能容忍暴力、男人没有权力施暴、每个人不应遭受暴力”等观念深入人心,从而扭转以往的错误认识,进而对暴力进行积极抵制;同时对我国现有的有关预防与惩治家庭暴力的法律法规加强宣传,让更多的人知道并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8、推广普法教育,增强公民的法制意识。从妇女教育着力,加强妇女教育,提高她们的自我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为了制止家庭暴力除了社会救助外,妇女人身的努力也是至关重要的,广大女性应自觉接受法制教育自我保护的教育。构建“四自”精神,提高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面对丈夫的淫威,妇女不能只是低三下四,一味的忍让要战胜自我,战胜软弱敢于反抗,善于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家庭暴力是美满婚姻、幸福家庭、文明社会、和谐社会的“绊脚石”。家庭暴力不是 “家务事”,而是人权的天敌,我们应该从维护人权的高度以法律为后盾,有效地救助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以法律为前矛有效地预防与惩治家庭暴力,不断推进我国的法制建设,促进社会的科学发展、文明发展,实现真正的人类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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