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kV~500kV输变电与配电工程质量验收与评定标准_变电土建工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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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下载可编辑10kV500kV输变电及配电工程质量验收与评定标准第三册变电土建工程(上篇)1 总则1.1 为实现输变电及配电工程“基建和生产使用同一套验收标准”的管理要求,强化和落实业主项目部及启委会验收组的项目质量验收管控工作,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标准。1.2 本标准系中国南方电网公司10500kV输变电及配电工程质量验收与评定标准(第三册:变电土建工程篇),包括主控综合楼工程、继电保护室工程、配电装置室工程、水泵房与水池、消防小间工程、其它建筑物工程、500kV屋外配电装置工程、220kV屋外配电装置工程、110kV屋外配电装置工程、35kV屋外配电装置工程、10kV屋外配电装置工程、主变区

2、域工程、站区道路、电缆沟、照明及其他工程、站区给水、排水工程工程、围墙与大门工程、进站道路工程、场平工程等方面,规定了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检验方法。本标准中,引用国家标准和相关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以符号标注。适用于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所属110kV500kV变电土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与评定,对其他电压等级的工程亦可参照执行。1.3本标准的内容依据现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管理标准、技术标准及电力行业有关标准编制。1.4工程参建单位和生产运行单位所开展的基建工程质量验收工作应依据本标准执行。1.5 本标准中的施工质量检查、验收和单位工程质量评定除应执行本标准

3、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1.6本标准中的质量验收表单均为通用性表单,如在使用过程中,遇到有关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新方法等带来的质量验收表单无法适用的情况,施工单位可依据设计资料和厂家供货技术资料以及相关的技术标准自行制定质量验收表单,但使用前需要报监理单位审核,建设单位审批。1.7 施工单位内部质量检验应采用三级检验制度1.7.1施工队(班)对所施工的分项工程应进行100%的质量自检。1.7.2工程处(项目部)对所负责施工的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组织质量检查,复检比例不宜低于50%。1.7.3公司(质检部)所负责施工的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组织检查,抽检比例不宜低

4、于20%。1.8工程施工质量检查、验收和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1.9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及见证取样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承担土建工程试验、检测的试验室及承担有关结构安全和功能试验、检测的单位或机构应具有相应资质。1.10变电站土建工程质量验收划分为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1.11检验批是按同一的生产条件或按规定的方式汇总起来供检验用

5、的,由一定数量样本组成的检验体;可根据施工及质量控制和专业验收需要按楼层、施工区段、变形缝等进行划分。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检验批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11.1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1.11.2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其中允许有偏差的项目,除有特殊要求外,每项均应有80及以上的检查点符合要求,其余的检查点不能有严重缺陷,且不宜超过允许偏差值的1.5倍。1.11.3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1.12分项工程应按主要工种、材料、施工工艺、设备类别等进行划分,可由一个或若干检验批组成。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12.1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

6、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1.12.2分项工程所含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1.13分部工程的划分应按专业性质、建筑部位确定;当分部工程较大或较复杂时,可按材料种类、施工特点、施工程序、专业系统及类别等划分为若干子分部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13.1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1.13.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1.13.3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等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1.13.4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质量评价为“差”的项目,应进行返修。1.14单位工程的划分原则可按下列规定确定:1.14.1具有独立生产(

7、使用)功能或独立施工条件的建筑物及构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1.14.2建筑规模较大的单位工程,可将其具有独立生产(使用)功能或独立施工条件的部分划为一个子单位工程。1.14.3在实际使用时,对于220kV及以下的变电站屋外配电装置可划分一个或多个单位工程。1.14.4本标准,单位工程验评范围Q/CSG表3-中,没有进行子单位工程的划分,在实际使用时,可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酌情自行划分。 1.15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15.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1.15.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1.15.3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有关

8、安全及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1.15.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标准的规定。1.15.5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1.16当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1.16.1经返工重做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1.16.2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1.16.3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1.16.4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1.17通过返修或经过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

9、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1.18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设“合格”和“优良”两个等级。所有单位工程在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均应进行工程质量等级评定。其评定标准详见Q/CSG表3-3.0.18-4(附表4)至Q/CSG表3-3.0.18-14 (附表14)单位工程质量验收与评定记录表。在进行质量等级的评定时,凡不具备表中优良工程评定条件之一的单位工程均评定为合格。1.19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单位工程不得评为优良:1.19.1检验批存在质量缺陷,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到设计要求予以验收合格的。1.19.2检验批存在质量缺陷,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

10、核算并确认仍可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予以验收的。1.19.3检验批、分项工程存在质量缺陷,经返修或加固处理能够满足结构安全使用要求,根据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的。1.20单位工程质量验收与评定的权限:单位工程的质量验收与评定应由施工单位自评,经监理单位复核,由设计单位、业主项目部、启委会验收组核定。1.21当单位工程有分包单位施工时,分包单位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应按本标准规定的程序检查验收,总包单位应负责组织验收。分包工程完成后,应将工程有关资料交总包单位。1.22工程质量验收及单位工程质量评定的程序、组织和记录应符合下列规定:1.22.1施工质量检查、验收和评定应按本标准所列检验批、分

11、项工程、子分部工程、分部工程和子单位工程、单位工程进行;检验批应验收合格,方可对分项工程进行验收;分项工程应验收合格,方可对子分部工程进行验收;子分部工程应验收合格,方可对分部工程进行验收;分部工程应验收合格,方可对子单位工程进行验收;子单位工程应验收合格,方可对单位工程进行验收、评定。1.22.2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由施工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填写,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等进行验收,并按Q/CSG表3-3.0.18-1(附表1)记录。1.21.3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并按表3.0.18-2(附表2)记录。1.22.4分部(子

12、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由总(副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及重要的安装分部(子分部)工程的勘测、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也应参加相关分部工程验收,并按Q/CSG表3-3.0.18-3(附表3)记录。1.22.5单位(子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验收合格后向监理单位提出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申请报告。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申请报告后,应由业主项目部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进行单位工程验收;工程投运前,由启动委员会对单位(子单位)工程质

13、量进行启动验收。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与评定应按Q/CSG表3-3.0.18-4(附表4)至Q/CSG表3-3.0.18-14(附表14)记录,Q/CSG表3-3.0.18-4(附表4)为主控综合楼、继电保护室、配电装置楼、其他建筑物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与评定记录表,Q/CSG表3-3.0.18-5(附表5)为水泵房与水池、消防小间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与评定记录表,表3.0.18-6(附表6)为500kV屋外配电装置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与评定记录表,Q/CSG表3-3.0.18-7(附表7)为220kV、110kV屋外配电装置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与评定记录表,

14、Q/CSG表3-3.0.18-8(附表8)为35kV、10kV屋外配电装置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与评定记录表,Q/CSG表3-3.0.18-9(附表9)为主变区域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与评定记录表,Q/CSG表3-3.0.18-10(附表10)为站区道路、电缆沟、照明及其他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与评定记录表,Q/CSG表3-3.0.18-11(附表11)为站区给水、排水工程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与评定记录表,Q/CSG表3-3.0.18-12(附表12)为围墙与大门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与评定记录表,Q/CSG表3-3.0.18-13(附表13)为进站道路 单位

15、(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与评定记录表,Q/CSG表3-3.0.18-14(附表14)场平工程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与评定记录表。Q/CSG表3-3.0.18-4(附表4)至Q/CSG表3-3.0.18-14(附表14)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与评定记录表由施工单位填写,业主项目部填写核查意见和验收结论,启委会验收组填写抽查意见和验收结论。1.23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应由施工单位按Q/CSG表3-3.0.19(附表15)填写,总监理工程师进行检查,并做出检查结论。1.24 关于进站道路的质量验收 1.24.1本标准适用于500m及以上的进站道路。1.24.2 500m以下的进站道路并入

16、站区道路进行验收。1.25 在实际使用时,凡本标准质量检验和评定范围表中没有覆盖的项目,根据单位分部分项的划分原则按一个单位(几个单位)增加或按分部或按分项并入相应的单位或分部工程中进行验收。1.26 在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表中,部分量化的数值检查项目,提出了适当高于国家或行业标准值的推荐值,即括号中的数值,推荐使用。并作为今后工程建设引导的努力方向。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本标准中所引用的文件没有覆盖的内容,可参照现行国家或有关的行业规范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房屋建筑部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电力工程部分)GB 11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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