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期末复习主观题及参考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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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名词解释(每小题5分,共20分)1、知识产权制度:是国际上通行的各个国家普遍采用的确认、保护和利用知识产权的管理制度。2、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是指知识产权所有人对其知识产权具有独占权。3、知识产权法的渊源:指的是知识产权法律规范的各种具体表现形式。4、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指的是知识产权只在授予其权利的国家或者确认其权利的国家产生,并且只能在该国范围内发生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5、知识产权法:是调整因创造、使用智力成果而产生的,以及在确认、保护和行使智力成果所有人的知识产权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6、商标: 是指在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所使用的,用以识别不同经营者所生产、制造、加

2、工、拣选、经销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显著的可视性标志。7、商标注册:是指商标的使用人为了取得商标专用权,将其使用或准备使用的商标,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商标主管机关提出注册申请,经商标主管机关审核,予以注册的制度。8、商标权:也可称为商标专用权,是指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权利。9、服务商标:是指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在其服务项目上所使用的,用于区别于其他服务者所提供的服务项目的显著性标志。10、商品商标:是指使用于商品之上的商标。11、注册商标争议:是指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注册人认为他人在后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而引发的商标专用权的争执。12、注册

3、不当商标撤销制度:也称为注册商标无效审定制度,是指对那些不具备注册条件而取得注册的商标,通过法定程序撤销其注册的制度。13、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14、专利制度是依照专利法的规定,通过授予发明创造专利权来保护专利权人的独占使用权,并以此换取专利权人将发明创造的内容公之于众,以促进发明创造的推广使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的一种法律制度。15、专利权:是基于发明创造,由申请人向国家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经专利局依法审查核准后,向申请人授予的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该项发明创造享有的独占权。15、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16、实用新型:

4、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17、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作出的富有美感的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18、专利实施许可:是指专利权人将其获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许可他人有偿使用。19、独占实施权:是指专利权人排他的利用和最终处分其专利权的权利。20、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21、著作权:亦称版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22、信息网络传播权: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23、作品的法定许可使用2

5、4、作品合理使用:是指使用人依照法律规定,不经著作权人同意而无偿使用其作品的行为。25、著作权的集体管理:是指通过著作权人的集体组织授权使用者使用作品而获得报酬的管理行为。26、邻接权:是指与著作权相关、相近似的权利,是指作品传播者的权利。27、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28、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29、地理标志: 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30、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6、是指为了竞争或个人目的,通过不正当方法获取、披露或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二、简答题(每小题10分)1.简述知识产权的特征。答:(1)知识产权的法律确认性,是指它必须依照专门的法律确认或授予才能产生知识产权; (2)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是指知识产权所有人对其知识产权具有独占权;(3)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是指知识产权只在授予其权利的国家或者确认其权利的国家产生,并且只能在该国范围内发生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而其他国家则对其没有必须给予法律保护的义务;(4)知识产权的时间性,是指知识产权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一旦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这一权利就自行消灭,或者说该知识产权就依法丧失。2.简述

7、商标注册人享有哪些权利。答:(1)专用权,专用权是指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独占性使用的权利。(2)禁止权,禁止权是指商标注册人所享有的禁止他人擅自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混同的商标的权利。(3)转让权,转让权是指商标注册人所享有的将其注册商标所有权转让给他人权利。(4)许可使用权,许可使用权是指商标注册人所享有的以一定的方式和条件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获得收益的权利。3.简述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具备哪些条件。答:(1)申请注册的商标必须具备构成要素(2)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具备显著性(3)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使用法律所禁止使用的标志(4)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已经注册

8、或者初步审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5)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被撤销或者注销未满一年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4.简述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具备的主要内容。答: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一般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1)许可人和被许可人的名称。地址;(2)许可使用的商标名称、注册证号;(3)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范围;(4)许可人监督商品或服务质量和被许可人保证商品或服务质量的措施;(5)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期限;(6)许可使用的形式;(7)许可使用费的数额及其支付方式(8)许可使用商品的标识提供方式;(9)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的标示方式;(10)违约责任。5.简述商标侵权行为有哪些表现形式。答:(

9、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2)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4)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6.简述申请对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的条件。答:申请对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的,应符合以下条件:(1)申请人必须是商标注册人,而且其商标核准注册日期必须先于被争议商标核准注册日期。(2)申请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的法定期限为5年,申请人必须自被争议的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5年内申请注册商标争议裁定。(3)争议中的两个注册商标,即被争议商标和提出争议所依据

10、的商标须具有利害关系。(4)申请争议裁定的事实与理由,不得与被争议商标核准注册前提出异议并经裁定的事实理由相同。7.简述专利人享有哪些权利。答:专利权人享有的权利可以归纳为以下几项:(1)独占实施权(2)转让权(3)许可权(4)标记权(5)保护请求权(6)放弃专利权的权利(7)署名权8.简述职务发明创造的具体内容是什么。答:职务发明创造是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以外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3)退职、退休或调动工作后1年之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4)主要是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

11、的发明创造9.简述专利侵权行为的概念及其民事法律责任。答:(1)专利侵权行为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法律禁止的方式对专利发明创造加以实施的行为。(2)民事法律责任有: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10.简述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具有新颖性的含义。答: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11.简述著作权人享有哪些著作人身权利。答:(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3)修

12、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12.简述两个或多个作者合作完成的作品,其著作权的归属和行使。答:(1)两个或多个作者合作完成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2)在作品的发表、署名、修改及报酬等问题上应由全体合作者协商而定。(3)合作作品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者对著作权的行使如果不能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止它方行使。(4)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每一个合作者对其所创作的部分享有独立的著作权,可以单独使用。13.简述著作权与邻接权的区别。答:(1)主体不同。著作权的主体是作品的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而邻接权的主体是作品

13、的传播者。(2)客体不同。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而邻接权的客体是传播者所赋予作品的新的传播形式。(3)两者的地位不同。著作权是独立的,它可以单独行使,而邻接权则依赖于著作权,它是从著作权邻接而来的一种权利。14.简述商业秘密权的法律特征。答:(1)商业秘密权的排他性、专有性不是绝对的(2)商业秘密权的取得与专利权、商标权的取得根本不同(3)商业秘密权的保护期不是法定的,而是取决于权利人的保密措施和其他人对此项秘密的公开15. 2001年九届人大对商标法所作的第二次修订的主要内容。答:(1)明确保护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和地理商标;(2)扩大商标构成要素;(3)禁止以官方标志、检验印记作为注册商标;(

14、4)切实保护驰名商标; (5)禁止恶意抢先注册他人商标; (6)完善优先权制度; (7)确立行政裁决的司法审查制度; (8)强化商标行政管理; (9)明确商标侵权赔偿数额; (10)增加保护商标权的临时措施。三、案例分析题(24分)(一)招商银行在第30类金融服务等服务项目上向商标局提出“一卡通”商标的注册申请。招商银行“一卡通”指定使用“金融服务、储蓄银行、信用卡”等服务项目,已经其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商标局认为,申请注册的商标“一卡通”用在所申请的服务上,直接叙述了该服务的内容及特点,故依据2001年10月27日修改前的商标法第八条第一款第(6)项和第十七条的规定予以驳回。招商银行申请复审

15、称,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一卡通”是申请人最先命名并使用的。“一卡通”与申请保护的服务项目并无直接描述。申请人与“一卡通”之间的联系已为公众所知晓,故请求核准商标注册。问:试分析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据新商标法如何裁定?理由是什么?答:1.根据修改前商标法第八条规定,商标应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直接表示商品或服务功能等特点的文字、图形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不能起到商标的识别作用,不能作为商标使用。新商标法对于这一条款作了较大的改动。根据该法第十一条规定,本身缺乏显著特征的,“经过使用取得显著得特征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8分)2.从实际情况看,虽然申请商标“一卡通”文字对其指定使用的“金融服务、储蓄银行、信用卡”等服务项目的特点有一定的叙述性,但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一卡通”文字与申请人之间建立了紧密的联系,该文字已经起到了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而且,目前尚无证据表明其他金融机构也在类似服务上使用“一卡通”文字。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取得了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一些对本商品或者服务的特点有描述性的标志,虽然会因为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而在初始阶段难以获得注册,但由于这些标志往往比较浅显,与商品的联系比较直接,容易被消费者所认知。如果经过企业长期的使用和广泛的宣传,使具有上述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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