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教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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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1篇第2篇第3篇第4篇第5篇更多顶部 目录 第一篇:劳教制度第二篇:中国劳教制度第三篇:劳教制度被废止第四篇:废除劳教制度之我见第五篇:劳教制度改革路在何方更多相关范文 正文 第一篇:劳教制度 劳教所死法千百种,制度为何不死政发学院09公管090107003付媛 摘要: 劳动教养制度在上世纪五十年代中国特定的政治历史条件下应运而生,至今已走过了近五十年的风雨历程。本文通过对劳动教养制度的历史与弊端进行阐述,结合现状事实浅谈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的现实意义及必要性。 关键词:劳动教养制度,劳动教养人员,民主监督,法治,人权 我国劳动教养制度自萌芽、发展到成型,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解放初

2、期至1956年 这一阶段是新中国初始建立的时期,政府着重改造社会“渣滓”和旧社会妇女,被收容的对象大都是旧社会遗留下的散兵游勇、乞丐、灾难民以及小偷、妓女和贩毒或吸毒者及惯偷和诈骗者。 为妓女治愈性病、帮助妓女转业、保证妓女不转为暗娼,成为当时转化妓女工作的主要指导方针政策。以1951年11月到1958年的上海为例,7513名妓女和街头暗娼先后接受了教育改造,她们全部转变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旧上海的娼妓制度被铲除。 第二阶段:1956年至1957年 1956年,党中央清查出暗藏在企事业单位中的反革命分子10800多名,对其中不够判刑而政治上又不适于留用的人员处理成了难题放到社会上会增加失业人

3、口;继续留用又有风险。为解决他们的就业问题,于是将他们集中在一个场所,进行改造教育,由国家发给一定工资。此阶段的劳动教养对象是根据政治需要,确定什么样的人应该被劳教。 1956年,党中央专门就劳动教养发出指示,要求各省市立即筹办一个相当规模的劳动教养机构,此后,各省市陆续建立了劳动教养机构,办起了劳动教养。 第三阶段:1957年至今 1957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劳动教养制度正式成立。当时的法制环境是国家没有出台刑法,因此刑事政策上需要一个对应性的措施;劳动教养对象单一,仍主要限于内部肃反运动清查出来的反革命分子和只有轻罪不够判刑的其他坏分子。1979年,国务院公布关于劳动教养

4、的补充规定,1980年国务院公布关于将强制劳动和收容审查两项措施统一于劳动教养的通知,1982年转发了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之后的1991年到1993年,司法部陆续发布了一些关于劳动教养管理、教育工作的专门性规章。劳动教养职能由安置就业向强化处罚转变。此后,立法又将强制戒毒后的复吸人员、卖淫人员等归为劳动教养的对象。 正文: 不可否认,劳动教养制度在我国实施了54年,在稳定社会秩序、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减少犯罪、教育和挽救轻微违法犯罪人员等方面,起到过积极的作用。但是,劳动教养制度已走完它的生命历程,完成了它的历史使命,应予以废除。当一个制度本身及行使过程中都存在着巨大问题时,那么这个制度就像是一

5、个内外(请你继续关注好范文网wwW.hAoWoRD.cOM)皆腐的野兽,必死无疑.所以,劳动教养制度必废无疑。 首先,劳动教养制度从本质上来说,是违宪违法的 查当今各国宪法,凡涉及限制和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事项,皆应由宪法、法律规定,中国宪法也不例外,现行宪法并未授予除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委会以外的其他任何机构有制定剥夺和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法规的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而劳动教养不经正当的司法程序,仅由劳动教养委员会审查决定,实际上常由公安机关或党政领导决定,就

6、可限制公民人身自由1-3年之久,明显与现行宪法相抵触。 教养制度对被教养人员的执行方式以限制其人身自由作为核心,而我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只能由法律规定。 法律的概念是由全国人大制定并颁布。而劳动教养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出自于国务院,其效力相比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要低,无权设定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这一点,使劳动教养限制人身自由的执行方式自2014年7月1日立法法生效之日起,突然陷入了不合法的窘境。 限制人身自由的执行方式使劳动教养制度损害了法制的严肃性,在事实上造成了:一些被劳动教养的人失去人身自由的时间,甚至会长于因犯罪被法院判处实刑的犯罪分子,违反了惩罚理论中的刑罚与罪行相适应

7、的原则,这会造成“违法不如犯罪,劳教不如判刑”的印象,给人造成逻辑上的混乱。 此外,劳动教养本身的制度弊端,也让人诟病不已。 一方面,是劳动教养决定的归属权不定。劳动教养制度名义上是由公安、民政、劳动等部门组成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行使劳动教养决定权,但在很多地方的实践中,公安机关既是劳动教养审批机关,又是劳动教养的复查机关,这种既是裁判者又是运动员的规则,缺乏应有的监督,他们作出怎样的决定又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公安人员个人的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因此,这种机制不仅不利于保证劳动教养案件的审判质量,更容易损害到劳动教养人员的基本权益。 另一方面,是劳动教养过程中公权的滥用与渎职。公安机关在劳动教养上

8、拥有过大的权力,使劳动教养在实践中存在很大的随意性和混乱性。少数执法机关及人员利用劳动劳教耍特权、徇私枉法,搞违法创收等现象常发生。 有些案件有罪的证据不充分,公安机关为避免被检察机关退回,就干脆不移送检察机关,而送去劳动教养;还有的案件,检察机关已经做出不起诉的决定,按照新的刑事诉讼法就应当立即释放,但公安机关有时不但不放人,反而送去劳动教养!这使得劳动教养成了一个筐,什么人都可以往里装。 极少数执法枉法人员甚至公开宣称,在劳动教养上,比检察长、法院院长权还大,一人说了算。 再次,从人性道德角度而言,劳动教养制度的废除也势在必行。 劳动教养人员的来源,一般都是有的公安机关对一些在法定羁押期限

9、内无法侦查结案提起刑事诉讼的案件,取证困难、证据不足,怕移送起诉后被退查的案件,办案经费紧张、办案人手有限,畏于追查的案件,或案情复杂根本无法查清的案件,都处以劳教了事。还有些劳教的理由更让人唏嘘不已。有的公民因为投诉腐败而被劳教;有的因为会见记者暴露地方上的问题而被劳教;有的因为发表文章抨击形象工程而被劳教;有的因为在涉案的公司打工而被劳教;有的因为为别人说了一两句公道话而被劳教;有的因为有前科遭遇“严打”而被劳教;有的因为错抓而被劳教;有的仅仅因为一句玩笑话如“拣了你的手机,还不请我吃一顿?”而被劳教。 冤屈上访、与“领导”不和、举报腐败、无辜牵连、不明不白地错误被抓、判刑无证据又不愿放人

10、等“莫须有”的罪名或因素,许多人被劳教,致使妻离子散,甚至家破人亡。在太平盛世的当代中国,此种人间悲剧不应当继续上演了。 理论说得天花乱坠也总有点纸上谈兵之感。那么,无数血淋淋的事实又能否唤醒一点为政者对良知的拷问呢? 在陕西劳教所,劳教人员惠晓东被打死。 在辽宁葫芦岛市劳教所,劳教人员张斌被人折磨、殴打致死。鲁北在劳动教养还要试行多久一文中记述了他所目睹的情况:有一名劳教人员病得很厉害,几天没有吃饭了,两只脚肿肿的,大、小便都是在床上,不时从嘴里发出救命的微弱呼声。但干警仍说他是装病,有一天,当其它劳教人员向干警报告他不行了,医生来到他床前,号脉后却说:没事,心跳正常。转身就出来了,也许房间

11、的气味使他受不了。我问他怎幺样?他说,没事,装病。没过十分钟,这位劳教人员就停止了心跳。 2014年4月13日,网帖触目惊心!唐山某劳教所在押人员“骷髅死”称一名叫董雄波的男子4月9日在唐山荷花坑劳教所离奇死 亡,死亡时“跟骷髅一样”,身高1.8米的他体重仅35公斤。这一最新的死法被网民称为“骷髅死”。 这事也并不值得大惊小怪的。同样发生在劳教所,另一种死法之谜还没有解开-冲凉死。即2014年3月,气温很低的情况下,学员穆大民在开封市劳教所被强行冲冷水,导致脑血管破裂,在送往医院后死亡。事发两年来,外界对此事一直不知情。如今,当地有关部门称也正在进行调查。 另外,还有躲猫猫死,睡梦死,洗澡死,

12、鞋带自缢死,摔跤死,做梦死,递纸死,妊娠死,洗脸死,激动死,喝水死,睡梦死,发狂死,睡觉死,摔床死,睡姿不对死等等。在限制人身自由的封闭场所,在民众的监督不能进入,阳光无法照入的地方,还有多少“创意”在等着我们,周而复始的公权撒谎,离奇死层出不穷,千死万死,为何制度不死? 劳教所是另一个世界,要不然以肖申克救赎为代表的监狱电影也不会被赋予如此高的人性意义。不得不提的是,电影和现实都在告诉我们,进入那里之后,一定要想法活着出来,否则还真不知道自己是如何被定义死因的。毕竟,像肖申克那样通过讨好监狱长并完成自我救赎的知识精英只是少数。 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劳动教养制度赋予了各级领

13、导和公安部门法外关押老百姓的权力,属于明显的违宪违法,再不纠正,怎么让人民相信政府实行的是法治,而不是人治;中国是文明国家,而不是野蛮国家!而政府以违宪违法的方式处罚公民中的轻微犯法,是否得不偿失,是否损害了政府的合法性?而且,政府违宪违法,等于是污染了水源,上行下效,谁还会尊重宪法和法律呢?如此一来,后果不堪设想,社会失范和动乱的危机就潜伏其中,这岂不是与劳动教养制度之维护社会稳定的本来目的南辕北辙吗? 再有,这么多血腥、恐怖的事实难道还不能够促使中央政府早日下定决心,一举废除劳动教养制度吗? 上海市委书记俞正声在“”上回应“钓鱼式执法”时称,“钓鱼执法问题的出现,是一个复杂的问题,缘于有奖

14、举报的制度原因,因此,问责具体的执法人员并不适当。”看来,俞正声是清醒的, 他知道问题核心在于制度本身。所以,针对稀奇古怪的被羁押人的“死法”,不仅要追究那些失职的警察本身,也要尽快让产生这样“死法”的制度尽快地“死亡”。不是旧瓶装新药,而是彻彻底底的的死去,破而后立 第二篇:中国劳教制度 中国劳教制度 劳动教养制度起源于前苏联,1950年代中共中央在发动“肃反”运动中逐步引进和建立起这一制度,并逐渐形成了中国独有的制度。劳动教养并非依据法律条例,从法律形式上亦非刑法规定的刑罚,而是依据国务院劳动教养相关法规的一种行政处罚。这种制度的巧妙之处在于公安机关毋须经法庭审讯定罪,即可对疑犯投入劳教场所实行最高期限为四年的限制部分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思想教育等措施。 对需要收容劳动教养的人,由民政、公安部门,所在机关、团体、企业、学校等单位,或者家长、监护人提出申请,由省(区、市)和大中城市人民政府下设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被决定的劳动教养期限大多数为一年,少数为一年半左右,极少数为三年。被决定劳动教养的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请求复议,也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提起诉讼的被劳动教养人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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