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土地纠纷案件执行难的调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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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涉土地纠纷案件执行难的调查分析以北流法院为数据样本课题负责单位:北流市人民法院课题负责人:林小文(副院长)课题组成员:黄捷、李增林、谢文杰执 笔 人:谢文杰二一六年十二月十日2前言土地是农民生存之根本,涉及农村土地问题的执行案件一直是北流法院关注的重点。近年来,随着土地利用率的提高,土地作为基本生产要素的作用和价值得到充分体现,作为对这种现实状况的反映,大量涉土地纠纷案件起诉到法院,这些案件进入到执行阶段,除了赔偿损失外,其他执行标的都是将涉案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从非权利人(侵权人)手中剥离,交还给权利人。由于涉土地纠纷的标的是不动产,搬不动、拿不走,其所有权、使用权有着与动产明显不同的属性

2、和特点,而且,绝大部分案件涉及农民群体的切身利益。所以,执行起来比较困难,一宗案件的执行可能要动用五、六十人的警力,执行效果也不理想,往往出现今天执行了明天还会出现反复, “案 结事不了” 。这些案件已 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热点和难点之一。作为基层法官、科学分析新形势下的农村的热点、难点问题,努力把握其特点和规律,并以积极的态度和正确的方法,切实做好涉土地纠纷案件执行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有效解决这一难题,我院组成调研课题组,对我院近五年来办理的涉土地执行案件进行专题调研,在走访有关政府机关、村委及本院有关业务庭、部分当事人、查阅近年来相关卷宗、参与案件执行的基础上,对涉土地执行案件的成

3、因、特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形成以下调研报告。3一、近年来该院涉土地纠纷执行案的基本情况经统计,自 2012 年至 2016 年底,北流法院共受理申请执行涉土地权益纠纷案件 162 件,其中 2012 年 28 件,2013 年35 件,2014 年 39 件,2015 年 29 件,2016 年 31 件。1、案件类型归纳起来,涉土地纠纷执行案件的主要类型有: (1)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案。如原告北流市塘岸镇凉亭村第 X 组 把坐落在本村的某山地承包给本组黄某存(第三人)承包,承包后第三人黄某存在该山地种上了荔枝、龙眼等果树,当第三人黄某存在该山场推路时被告刘宗某和其儿子刘某林,刘

4、华某抗拒不给推路经过他们种的荔枝树山地,双方发生纠纷。案经北流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被告刘宗某、刘华某应把侵占原告北流市塘岸镇凉亭村第 X 组所有的某岭诉争的土地一亩归还原告北流市塘岸镇凉亭村第 X组;被告刘宗某、刘华某在上述种植竹木、果树、农作物等附着物及建筑物限被告自行处理,恢复土地原状。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北流市塘岸镇凉亭村第 X 组向北流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此类案件表现在土地互换、出租等流转引起的纠纷,主要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户之间,为了生产经营方便,自行相互换地耕种,或出租土地用于其他农业种植养殖而引起的纠纷。当事人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后违法收回已经互换的承包地;或利用职权收回、调整承包

5、土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4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等。此外,此类案件涉及到互换承包合同效力,涉及承包合同是否合法、有效的问题以及无效合同的处理问题等。(2)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如登某甲与登某乙是邻居,两家各有一块责任田相邻,是 1984 年落实土地承包责任制时同一块田一分为二分割出来。此前,两家都外出工作,把责任田租给他人耕种多年。2009 年,登某甲返乡耕种责任田,2012 年登某乙返乡耕种责任田。在耕种期间,登某乙发现自己的责任田面积小了很多,认为登某甲侵占了自己的部分田地,双方为此发生纠纷。案经北流市人民法院判决:登某甲停止对登某乙责任田的侵害,将已侵占的责任田 0

6、.34 亩返还给登某乙,并赔偿登某乙的经济损失 1500 元。登某甲不服上诉至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玉林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登某乙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此类案件表现为双方以前对土地承包不重视、抛荒、丢荒,经历一定时间后再想要回承包地;另外也表现为,一方违法建房侵占他方承包地,或者农民在承包地里建房时地界不明从而产生纠纷。还有一些农民在土地使用过程中,界限不是很明显,两农户之间在种植过程中互相侵占,从而引起纠纷。再有就是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合同履行期限较长,承包人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一般要进行一定的先期投入,在承包期内,如遇工业占地或其他项目征地,承包合5同

7、势必要解除,而一旦承包方与发包方就补偿费分配问题达不成协议,出现利益冲突,纠纷就此引发。有的纠纷是发生在家庭承包经营成员之间,有的则因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不公而引起的纠纷等。除此之外,还有因离婚或再嫁妇女为维护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这主要是指再嫁妇女原有的承包土地份额被原来家庭成员或近亲属非法耕种或其承包经营权被非法剥夺等引起的纠纷等。(3)恢复原状纠纷案。如伍某福与伍某进是同胞兄弟,1987 年,清湾镇六崙村同古田生产队为了更好地发展公益事业,方便村里的民众加工及照明,经生产队和全体社员会议决议将该生产队的一处集体房屋及地坪进行标卖。同年 3 月20 日,伍某福以 1510 元标得上述房屋

8、及地坪,并与同古田生产队签订了同古生产组标卖集体房屋合同书。1991 年 3月 5 日,伍某福办理了该集体土地使用证。1997 年前后,伍某进先后在伍某福标买到的空闲土地上建造猪舍、柴房、牛栏共 7 间使用。2012 年伍某福病故后,其继承人陈某凤、伍某、伍某辉要求伍某进搬空屋内物品,拆除其所盖的 7 间房屋,恢复原状,却遭到了伍某进一家人的反对,双方发生纠纷闹到法院,原告陈某凤、伍某、伍某辉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上诉至玉林市中院,后也是申请强制执行。(4)相邻通行纠纷案。如申请人陈某龙、陈某铜、陈某铨三兄弟与被执行人刘某林、刘某浩俩兄弟同住北流市清湾镇6某村,两户人家房屋相邻而建,是左右邻居。

9、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争议的通道位于北流市清湾镇双龙村申请执行人新建房屋的屋边,2009 年 12 月 9 日申请执行人向北流市国土资源局申请集体土地建房获批准,规划建房的宅基地左侧预留有一条宽 2 米,呈“L”形绕宅基地半圈的通道,作为以后生活生产通行的道路。在建基础时,同村同组的同堂兄弟陈某庆、陈某明以该道路不够宽,不足以通车,要留 2.5 米宽为由,双方发生通道纠纷。案经该村委会主持调解,申请人与陈某庆、陈某明双方达成协议:“双方都出让部分地方,扩大通道,使整段路宽度够 2.5 米,陈某铜、陈某铨将屋东南角方的柱头移入 50 厘米,移柱头的材料费 500 元由陈某明支付,陈某庆将其路边水田让出

10、 50 厘米宽的地方作为道路”。2009 年 12月申请人建好房后,申请人与陈某庆、陈某明及本村村民一直使用该通道,行走一年多后,被执行人亦无异议。2010 年12 月后被执行人以讼争通道侵占其责任田为由,多次锄该通道路面,2011 年 5 月申请执行人将该通道铺设水泥路面,2012 年 4 月在申请人诉讼期间,被执行人将该通道的部分路面倒成混凝土,致使申请人及村民无法通行。后北流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执行人刘某林、刘某浩停止对位于北流市清湾镇某村申请人陈某龙、陈某铜、陈某铨新建房屋屋边的通道的侵权,恢复通道原状,保持通道路面自申请人陈某龙、陈某铜、陈某铨新建房屋东面墙出 2.5 米宽,以申请人

11、陈某7龙、陈某铜、陈某铨新建房屋东面墙与被执行人人刘某林、刘某浩水田相邻的墙角为基点,往南保持长 6 米,往北保持长 3 米(路面图见附页);被执行人刘某林、刘某浩在通道内所倒制的混凝土围墙,自行拆除。被申请人刘某林、刘某浩对一审判决不服向玉林市中院提起上诉,玉林市中院于 2013年 3 月 29 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但刘某林、刘某浩迟迟不肯拆除在通道内所倒制的混凝土围墙,陈某龙、陈某铜、陈某铨只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此类案件主要涉及相邻通行及公共用地使用,据统计,在该院受理的 100 多件相邻纠纷案件中,有 60 多件涉及邻地的通行和使用,占 60%多,主要包括穿越邻地至公共通道的通行权

12、,通过邻地设置管道和线路,以及因建筑施工而使用邻地等。此类案件主要发生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因相邻土地有关权益行使,或发包而引起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相邻关系纠纷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家庭承包经营户之间的纠纷等。(5)物权保护纠纷案。此类案件是新类型案,以前比较少出现,此类案一旦进入执行程序,也是剌手案件。如申请人林某桂与被执行人林某昌、林某荣、林某、林某龙、林某英物权保护一案,双方为了 0.73 亩土地发生纠纷,我院于 2015年 6 月 23 日作出一审判决,当事人不服上诉玉林市中院,2015 年 12 月 8 日,玉林中院作出二审终审判决,最后进入执行程序。82、案件特点(1)涉土地

13、纠纷执行案超半数发生在家庭成员间、其余发生在同村同组同堂兄弟间。参与人数不多,但容易引发亲情性矛盾。 (2)案件调处和解难度大。此类纠纷由于涉及当事人的根本利益,一旦形成纠纷当事人对立情绪大,互不相让,执行和解工作难以进行。(3)纠纷如果处理不妥当,容易升级为治安案件,甚至是刑事案件,影响社会和谐稳定。(4)被执行人信访不信法。个别案件当事人寸土必争,不计较官司输赢,认死理,只是为了和对方对抗到底,对法院生效判决拒不履行,千方百计阻碍执行。 二、涉土地纠纷执行案存在的问题从走访、阅卷、参与执行了解分析,涉土地案件的执行存在很多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法院自身对涉土地案件所作出的

14、“判决不当” 影响执行。所谓“ 判决不当 ”,是指法官对某个涉土地案件作出判决、裁定或调解后,其判决、裁定、调解的内容事实上存在着不合情理或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如判决书的主文及判决实体内容错别字多,文不达意,造成双方当事人对判决主文内容引起争议;再如判决的标的物与实际执行的标的物不符,其判决的数量与实际数量不相称,判决表述不科学等。92、被执行人对法院判决、执行置若罔闻。大部分被执行一方当事人从收到生效判决开始,就一直抱着抵触的态度,认为法院判决不公正,明确表示绝不放弃自己既得的利益。在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他们一直抱着幻想,不积极履行;在送达执行通知后,他们的情绪开始激化,宣称要用一切手

15、段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当法院组织力量强制执行时,他们更是动员男女老少到现场进行阻挠。在每个阶段,执行人员都要反复、耐心地宣传讲解释法,可谓好话讲尽、道理讲清、法律讲透,但都收效甚微,被执行人还是我行我素,置若罔闻,置法院生效判决于不顾。 3、涉土地纠纷案执行投入多、历经时间长。从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开始,执行人员便多次反复做被执行人法律解释工作,但反复做工作也做不通,到最后都是要组织 50-60 警力强制执行,每个涉土地执行案耗费的时间、人力物力多,造成执行周期过长、执行成本过高,以致于法院都无法独立承受。有些案件当年执结不了待明年,有些案件则三、四年也执结不了;有些案件需执行法院全体动员齐上阵,有

16、些案件需上级法院出面统一调动执行力量,有些案件则需党委政府牵头组织公、检、法、司等有关部门实行大兵团作战。 4、执行效果不理想、个别案件反复无常。在耗费了大量的时间、人力物力之后,很多案件仍然是吃力不讨好,双方当事人都不满意。被执行人一方始终不愿放弃已经到手的土10地,在执行的过程中不断地进行干扰、阻挠;权利人一方急于想得到土地,对迟迟不能如愿很有怨气。有些案件好不容易执行下来,刚把土地交到权利人手中,很快被执行一方又去侵占,恢复到执行前的状态,反复无常。个别案件的被执行一方甚至不惜采取暴力手段对抗执行,或者与权利人发生群体冲突,造成流血事件。 5、法院的威信和法律的尊严受严重损害。本来法院的整个执行工作面临执行人员严重不足执行案件难执行的情况,涉土地纠纷案件的执行更是难中之难。这种执行难,助长了被执行一方心中无法,视法院判决、执行为儿戏的态度,也加深了权利人一方认为法律软弱、法院无能,只能靠自己来维护权利的怨气。这也是农村“涉土地 纠纷” 不断出现、而且难以调处、难执行的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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