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内蒙古大学法学院641法学综合一之宪法考研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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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7年内蒙古大学法学院641法学综合一之宪法考研题库一、概念题1 基本权利【答案】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为实现自己必不可少的利益、主张或自由,从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资格或可能性。基本权利具有其自身的法律特性:基本权利决定着公民在国家中的法律地位。基本权利是公民在社会生活中必需的权利。基本权利具有母体性,它能派生出公民的一般权利。基本权利具有稳定性和排他性,它与人的公民资格不可分,与人的法律平等地位不可分,因而是“不证自明的权利”。基本权利的确认和保障是整个宪法价值体系的重要核心,其反映了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 2 宪法实现【答案】宪法实现即宪法规范和宪法价值的落实,是指宪法的

2、规范要求转化为主体的行为。从而形成现实宪法关系的状态。作为一个过程,则指现实宪法经过观念宪法的抽象,通过一定的立宪程序上升为成文宪法,然后成文宪法再经过观念宪法的评价作用来调节现实宪法的一个循环过程。3 宪法结构【答案】宪法结构是指构筑宪法的各个组成部分的有机组合和有序排列。首先,在一个国家里,各种不同的法律构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宪法高居于各种法律之上,成为法律体系金字塔的顶点。其次,事实上,宪法结构指的是宪法形式的内部结构,而拥有较为精细内部结构的宪法形式只能是成文宪法典。从总体上来看,成文宪法的结构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为成文宪法的内容结构,即各种性质不同的宪法规范的排列次序; 二为成文宪

3、法的形式结构,亦即成文宪法的体例。4 公民与人民【答案】公民是指具有某个国家国籍的自然人。人民是一个政治概念。两者具有明显的区别:(1)范畴不同公民是与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相对应的法律概念;人民是与敌人相对应的政治概念。人民在小同历史时期有着小同的内容。现阶段,人民是指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2)范围不同我国公民的范围较人民的范围更加广泛;公民中除人民外,还包括人民的敌人。(3)后果不同公民中的人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一切权利并履行全部义务;公民中的敌人则不能享有全部权利,也不能履行公民的某些光荣义务。(4)一般而言,公民所表达

4、的是个体的概念,人民所表达的是群体的概念。 5 名义宪法与语义宪法【答案】名义宪法是指宪法规范只是作为法的形式起作用,政治过程则不受宪法规范的制约即缺乏现实适应性的宪法。语义宪法是指在政治生活中可能得以运用,但往往被作为掌握权力的一种宣言手段或点缀物的宪法。 6 宪法权利行为【答案】宪法权利行为是指公民等宪法关系主体依法行使宪法赋予的权利的作为或不作为。在政治关系层面,公民的宪法权利行为主要包括参政行为和政治抵制行为。前者是公民对参政权,如选举、罢免、创制、复决等权利的行使,其目的在于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对政治关系运行产生积极影响; 后者是公民对宪法规定的抵抗权,如罢工、游行、示威等权利的行使,

5、其目的在于抵抗国家权力对个人利益的侵害。 7 选民【答案】指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享有选举权,并经过选民登记,领取选民证的公民。选民成为选举权主体应具备下列要件:实质要件。首先是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这是积极要件; 其次是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这是消极要件。形式要件。必须经过选民登记,这是国家依法对每个选民行使选举权的一种法律上的确认。 8 宪法典和宪法性法律【答案】(1)成文宪法典是指一国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由一种有逻辑、有系统的法律文书加以明确规定而形成的宪法。成文宪法典一般由特定制宪机关采用特殊制宪程序制定,在一国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其特点是体系完整、结构严谨、内容明确、条款原

6、则、相对稳定、便十适用。(2)宪法性法律是指一国宪法的基本内容不是统一规定在一部法律文书之中,而是由多部关联的法律文书表现出来的宪法,具体又分为:宪法本体法,是指一国的根本制度由多部单行法律文书表现出来的宪法。宪法本体法一般由普通立法机关按照普通立法程序制定,其地位和效力与普通法律等同。其特点是内容单一、结构简单、制定方便、使用灵活。宪法本体法多为不成文宪法国家所采用。宪法关联法,是指由普通立法机关为实施宪法而制定的宪法性法律,具体包括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议会(代表)机关议事规则、立法法等。其效力低于宪法,但属于宪法的范畴。世界各民主国家,无论是成文宪法国家,还是不成文宪法国家,均有宪法关

7、联法。(3)在成文宪法的国家,宪法性法律起到对宪法典的补充作用。而在不成文宪法的国家,宪法性法律是不成文宪法结构中的成文形式,具有重要意义,言是绝大多数宪法规范、宪法原则、宪法指导思想的载体。 二、简答题9 试比较1954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对国家权力的分配有何区别(例如,比较两部宪法中有关国家主席权力的规定)。【答案】(1)1954年宪法对国家权力的分配1954年宪法以民主集中制原则作为政府权力配置的基础性原则。基本模式为:以权力机关为最高机关,其权力基础为普选; 权力机关产生国家主席、政府、法院、检察院等其他机关; 最高权力机关设置常设机关。1954年宪法对国家权力的纵向配置表现为中央和

8、地方的权力关系,地方政府的权力来自于中央的授权,地方领导人也由中央政府任命。在对国家主席权力的规定中,1954年宪法对于国家主席的法律地位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是国家元首是不争的事实。国家主席的权力有公布法律和法令。任免国家总、副总理等,发布戒严令。宣布战争状态,发布总动员,接受外国使节,统率全国武装力量等权力。(2)1982年宪法对国家权力的分配该宪法废除了领导干部的终身制,继续保留了国家主席的设置,同时增设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1982年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

9、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子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发布戒严令,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接受外国使节;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3)1954年宪法与1982年宪法对国家权力的分配的区别1954年宪法对十主席在任期四年之后是否可以连任、可以连任儿届、是否可以终身任职都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原因是当时参考的宪法大多没有连任的限制,而且从中国的历史文化传统和当时国际国内的形势看,限制任期的提议并不现实。1982年宪法恢复了国家主席的建制,还将其任职时

10、间由四年改为五年,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以保证权力的正常过渡与衔接,且增加了对国家主席连任的限制,明文规定“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体现了新中国政治民主的发展。根据1982年宪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不再拥有原“五四宪法”赋予国家主席的两项权力:即召开最高国务会议和统率武装力量的权力。这就在实际上使国家主席从原来的“实权”元首变为“虚位”元首,国家主席只在形式上代表国家,象征国家。但是,在当今中国的政治生活中,山于自1993年以来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中共中央总书记“万位一体”局面的出现,作为国家元首的中国国家主席,已经不再是原来意义的“虚位”元首,而是可以利用其国家主席、党中央总书记及中央军委主席的三重身份对其拥有的职权进行整合运用。这也就在实际上使其拥有了“实权”元首的特征。 10如何理解“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答案】(1)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应当尊重和支持人民法院独立行使法定权力而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人民法院独立行使法定职权。一、概念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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