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管理)大功率可控波形变流电源采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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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功率波形可控变流电源采购合同买 方: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卖 方:山东新风光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订日期:2013年3月18日签订地点:北京 1 目 录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1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3第1条 定义3第2条 合同标的3第3条 合同价格4第4条 交货4第5条 包装与标记5第6条 技术服务和联络7第7条 监造与检验7第8条 安装、调试(试运行)和验收9第9条 质量保证9第10条 转让和分包10第11条 违约责任11第12条 变更12第13条 合同暂停与终止12第14条 不可抗力13第15条 履约保证金13第16条 税费13第17条 通知13第18条 争议解决14第19条 合同生效14第20条

2、 份数14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15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买方: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卖方:山东新风光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鉴于买方有意向卖方采购大功率可控波形变流电源设备,用于 110kV超导电缆及超导线圈性能检测和相关试验研究,且卖方同意向买方供应上述设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买卖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第1条 词语含义本协议中所用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中相应词语的含义相同。第2条 合同组成文件下列文件为合同的组成部分:2.1 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达成的纪要、协议等文件;2.2 合同协议书;2.3 合同专用条款;2.4 中标通知书/签约通知书(如有);2.

3、5 合同通用条款;2.6 合同附件;2.7 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如有);2.8 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上述文件应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一致,以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第3条 合同价格本合同价格为人民币(大写)贰佰伍拾陆万元 (¥2560000.00元)(含税),具体价格构成详见供货范围及分项价格表(附件一)。第4条 保证4.1 卖方保证按照合同约定供应设备、提供相关技术服务并承担质量保证责任。4.2 买方保证按照合同约定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第5条 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条件见专用合同条款。第6条 签订日期合同签订日期以双方中最后一方签署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的日期为准。第7条 合同份数

4、本合同正本一式 八 份,买方执 四 份,卖方执 四 份。签 署 页买方: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盖章) 卖方:山东新风光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订日期:签订日期: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小营东路15号地址:山东省汶上县经济开发区金成路中段路北 邮编:100192邮编:272500联系人: 赵勇青手机:联系人: 贾焕忠手机:邮箱:邮箱:电话:010-81783901-807电话: 0537-7288488传真:010-82813343传真: 0537-7212091开户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总行营业部开户银行: 工行汶

5、上县支行账号:81600001040010557账号:1608004719022118065联行号:102461701836联行号税号:110108400007201税号:370830765763050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第1条 定义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含义:1.1 “合同”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协议书、合同通用条款、合同专用条款以及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其他文件所组成的整体,包括双方根据合同约定不时所进行的修改和补充。1.2 “买方”指购买合同货物和技术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其法定的承继者和经许可的受让人。1.3 “卖方”指提供合同货物和技术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其法定的承继者。1.4

6、 “分包商”指接受卖方根据本合同所进行的分包的其他法人或组织及该法人或组织的继任方。1.5 “合同价格”指根据合同约定,在卖方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总价款。1.6 “合同货物”指卖方根据合同所需供应的机器、装置、材料、物品、专用工具、备品备件、消耗品和有关物品。1.7 “备品备件”指卖方根据本合同提供的备用部件,包括随机备品备件和买方根据实际运行要求所需的生产用备品备件。1.8 “技术资料”指与合同货物相关的设计、制造、监造、检验、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技术指导和运行维护等文件(包括图纸、各种文字说明、标准、各种电子版文档等)。1.9 “技术服务”指由卖方提供的与本合同

7、货物的设计、设备监造、检验、土建、安装、调试、验收、性能试验、运行、检修有关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全过程的服务。1.10 “监造”指在合同货物生产制造过程中,由买方代表或买方委托有资质的监造单位对卖方提供的合同货物的关键部位进行质量监督。1.11 “监造代表”指由买方代表或买方委托的有监造资质的监造单位派出的对合同货物进行监造的人员。1.12 “现场”指将要进行合同货物安装和运行的地点。1.13 “验收”指为证明合同货物已完成安装、调试和性能试验且试运行合格而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的活动。1.14 “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对本合

8、同履行可能产生影响的规范性文件。1.15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6 “元”指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合同计价货币单位。1.17 “日(天)”指公历日。1.18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均包括本数;“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日前”“日后”不包括当日。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期间的最后一天不是工作日的,该期间应于下一个工作日终止。第2条 合同标的2.1 卖方根据合同需供应的合同货物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见供货范围及分项价格表(附件一

9、)和技术协议书(附件二)。2.2 卖方保证其供应的合同货物是全新的,安全的、技术水平先进的、成熟的、质量优良的,未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设备的选型符合安全可靠、经济运行和易于维护的要求。合同货物的技术规范、技术经济指标和性能应符合技术协议书(附件二)的约定。2.3 本合同下的供货范围包括所有合同货物、技术资料和技术服务,详见技术协议书(附件二)。2.4 如果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发现合同约定的设备材料、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备品备件和技术服务有任何漏项和短缺,而该遗漏或短缺部分确实是卖方供货范围中应该有的,并且是满足合同对合同货物的性能保证值要求所必须的,卖方均应负责将遗漏或短缺的部分补上,发生的

10、费用由卖方承担。2.5合同货物质量保证期结束后,在买方要求时,卖方应以最合理的价格向买方提供维护修理合同货物所必要的备品备件,并提供终身售后技术服务。第3条 合同价格3.1 本合同价格见合同协议书。合同价格包含卖方将合同货物运抵交货地点并履行完其他合同义务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货物价款、运输费、保险费、包装、标记及卖方提供保护措施的费用等。具体价格构成见供货范围及分项价格表(附件一)。3.2 本合同计价货币及付款方式见合同专用条款。3.3 合同货物的付款日期以买方在银行办理支票、电汇或银行承兑汇票的日期或双方约定的日期为准。此日期即本合同第11.2条计算迟延付款违约金时间的依据。3.4

11、卖方若变更本合同的收款单位、收款账号,应及时向买方提供其所要求的证明文件。3.5 买方有权从到期应向卖方支付的价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卖方应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或其他费用。第4条 交货4.1 卖方应将合同货物运至合同专用条款所约定的交货地点。合同货物交货进度见合同专用条款。合同专用条款未约定交货进度的合同货物应按照实际安装进度的需要发货。4.2 如买方需变更交货时间,应提前30日(含本数)采用盖有公司公章的传真或函件等方式通知卖方。4.3 卖方如需提前交货,需提出书面要求并征得买方同意。4.4 合同货物交货日期以符合合同要求的合同货物包括备品备件,到达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准。此日期即为本合同第1

12、1.1.4条计算迟延交货违约金时间的依据。4.5 在合同货物备妥发出前24小时内(含本数),卖方应以传真或函件等方式向买方提交发货通知单,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1)合同号/产品工号;(2)货物发运日;(3)货物名称及编号;(4)货物总毛重;(5)外形尺寸;(6)总包装件数及箱号;(7)交运车站(码头)名称、车号(船号)和运单号;(8)本批货物的装箱清单两份;(9)毛重超过20吨或包装尺寸超过933m的每件货物的名称、重量、重心、起吊点、体积和件数;(10)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4.6 对于毛重超过20吨或包装尺寸超过933m的货物和特殊形状的包装物,卖方应在发运前5天给买方空邮3份包装说明单,

13、注明重心和起吊点等事项。4.7 如果合同货物是易燃和危险的,卖方应在发运15天前(含本数)向买方提交6份说明合同货物名称、性能、保护措施和处理事故的方法的报告。4.8 如果在运输期间对合同货物温度有特殊的要求,卖方应在发运前5天向买方空邮2份关于注意事项的报告。买方将把这一报告作为安排运输和存放的基础。4.9 卖方应按照技术协议书(附件二)的要求准备满足工程所需的图纸及产品合格证书等技术资料,并按技术协议书(附件二)的时间要求提交给买方或买方指定的设计单位。以邮寄方式提交技术资料的,每批技术资料交邮后,卖方应在24小时内(含本数)将技术资料的交邮日期、邮单号、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件数及重量、合

14、同号等以传真通知买方和买方指定的设计单位。4.10 技术资料以到达买方或买方指定的设计单位的日期为实际交付日期。此日期将作为按合同第11.1.5条对任何延期交付资料进行延期违约金计算的依据。如果技术资料经买方或买方指定的设计单位检查后发现有缺少、丢失或损坏,但非买方原因,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10天内(含本数)(对急用者应在3天内(含本数)免费向买方补充提供丢失、缺少或损坏的部分。卖方所提供的图纸若有错误,应及时免费向买方提供正确的图纸并按本合同第11.1.5条进行赔偿。如因买方原因发生丢失或损坏,卖方应在接到买方通知后7天内(含本数)(对急用者应在3天内(含本数),向买方补充提供,费用由买方

15、承担。4.11 卖方应提前2天通知买方交运日期。买方有权派遣代表到卖方工厂及装货车站检查包装质量和监督装车情况。如果买方代表不参加或不能及时参加检查时,卖方有权按原定时间发货。4.12 合同货物的收货单位、联系人和联系电话见专用条款。4.13 经收货单位签字并盖章确认的收货回执,代表卖方交货完毕。4.14 卖方负责办理发运合同货物所需要的运输手续及合同货物交付前的运输,合同货物运抵并卸至合同约定交货地点前的一切质量和安全方面的风险责任由卖方承担。卖方应负责尽快自费对丢失的合同货物补充供货,修理和/或更换损坏的合同货物,并承担由于补充和/或修理和/或更换损坏的合同货物而发生的一切费用。4.15 卖方负责办理合同货物从出厂至指定的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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