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知识)促进海淀区文化创意产业投融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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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促进海淀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投融资意见(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海淀区文化产业投融资环境,促进海淀区文化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家、北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海淀区实际,特制定本意见。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符合海淀区文化创意产业投资指导目录,在海淀区登记、注册并纳税的文化创意企事业单位。第三条 本政策中文化创意产业是指按北京市统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京统发2006)154号)中确定的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软件、网络及计算机服务,广告会展,艺术品交易,设计服务,旅游、休闲娱乐及其他辅助服务等行业。第二章 市场准入第四条 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在文化事业、文化产业

2、基础性投资领域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放宽市场准入限制,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文禁止的,都对社会资本开放。第五条 引入多元化投资主体。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力量参与国有文化单位改制,鼓励各类经济力量投资兴建公共文化基础设施。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受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鼓励企事业单位及个体创意人员,利用一切符合创意产业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发展创意产业。在市场准入、土地使用、信贷、税收、上市融资等方面,享受与国有经济投资的同等待遇。第六条 进一步规范和简化文化行政审批制度,提高效率,为文化创意企业的注册、登记、审批等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第三章 政府投资第七条 加大政府投资力度,用于改善公共文

3、化基础设施。包括:(1) 图书馆、文化馆、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等公益性设施;(2) 剧场、博物馆、体育馆等公用事业设施;(3) 广播电台、电视台、发射台等公共基础设施;(4) 其他。第八条 对本办法第八条所规定的政府投资领域的建设项目,根据不同的项目性质,政府投资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贴息等方式投入。其中:(1)对区政府直接举办的没有直接经济收益的非经营性项目、公益性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采取直接投资的方式进行投入; (2)对区政府直接举办的具有一定直接经济收益但预期收益不足以弥补投资成本的准经营性项目,主要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3)对企业举办但根据产业政策需政府扶持发展的产业

4、项目,可采用资本金注入或贴息的方式投入。第四章 融资担保第九条 鼓励驻区金融机构开展文化创意企业无形资产质押业务试点,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与相关商业银行、担保公司和评估机构合作,推动建立文化创意产业无形资产评价机制,实现无形资产的有效质押。第十条 推动驻区金融机构开辟文化创意产业专项贷款绿色通道,由银行建立快速审批机制,简化贷款程序,对重点企业和项目,优先给予信贷支持。有还贷能力的文化创意企业自主创新产品或服务出口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优先安排、重点支持。第十一条 安排一定资金用于银行贷款贴息,支持金融机构参与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对形成一定规模、有明确使用方向、符合文化创意产业支持方向的企业,按照

5、一定比例提供贷款贴息支持。贷款贴息包括全额贴息、部分贴息等多种方式,引导银行信贷资金进入文化创意产业,“海淀区知识产权质押贴息资金”,向文化创意产业倾斜。第十二条 发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鼓励各类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和信用担保机构、金融机构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文化创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和信贷服务。第十三条 设立海淀区文化创意产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 选择合适的担保公司对符合条件的文化创意企业申请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第十四条 鼓励风险投资,引导社会资本和风险资本投向海淀文化创意企业。探索建立文化创意产业风险投资机制、投资补偿激励机制及退出机制。对为重点支持类的创意企业提供风险投资的机构,

6、按其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第十五条 加快文化创意产业投融资服务平台建设。通过成立海淀区文化创意产业投融资协会、组织各类专业服务机构、编制海淀区文化创意产业企业名录等多种方式,为企业在债权融资、私募融资、上市融资、增资扩股、并购重组等方面提供服务。第十六条 探索融资上市,拓宽投融资渠道。支持具备条件的文化创意企业适时上市融资,扶植有条件的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运营企业上市,支持区内非上市文化创意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转让试点。 第五章 聚集区建设第十七条 发布海淀区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认定和管理办法,引导和规范创意产业聚集区建设,为创意企业入驻发展提供良好条件和环境

7、。第十八条 设立海淀区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基础设施专项资金,用于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环境整治、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公共设施工程。第十九条 对重点支持类创意企业在聚集区购、租办公空间,每年按贡献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聚集区奖励,用于聚集区搭建创意企业发展公共服务平台。第二十条 对属于优先支持类文化创意企业,入驻海淀区文化创意产业聚集区,参照驻区金融机构给予企业购、租房补贴。第二十一条 对经有关部门认证批准的创新型文化创意企业,入驻海淀区文化创意产业聚集区,在其初创阶段可申请周转办公用房,享受两年减免租金的优惠。第二十二条 对在国内外具有重要影响的进入聚集区的创意企业,对海淀区创意产业发展具有战略

8、性带动作用,作为聚集区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由区发改委、区财政局报请区政府确定资助金额和资金来源。第二十三条 结合文化创意产业聚集区建设,引导海淀区各有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向文化创意企业适度倾斜。第六章 奖励政策 第二十四条 设立海淀区文化创意产业奖,按照企业纳税额,每年选取3050家文化创意企业予以奖励。第二十五条 属于优先支持类的文化创意企业,其研发项目获得国家各类创意产业扶持计划并得到资金支持者,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的相关规定给予资金匹配。第七章 人力资源服务第二十六条 文化创意企业聘用的属本市紧缺急需的、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且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按照北京市有关规定办理人才引进。第二十七条 符合办理“海淀绿卡”条件,优先办理“海淀绿卡”,并享受有关政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参照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办理“海淀绿卡”个人卡;除以上范围外,经区长办公会议批准,也可以为机构和个人办理“海淀绿卡”。第二十八条 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子女,需在幼儿园、小学、中学入学或借读的,由海淀区教委协调。第八章 附则第二十九条 符合相关支持政策的企业,报请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海淀园共同办理。第三十条 享受补贴的单位3年内如迁出海淀区,应退还补贴款。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海淀园协商共同解释。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八年 月 日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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