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唐港区船舶交通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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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京唐港区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细则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唐山港京唐港区船舶交通管理,保障船舶交通安全,提高船舶交通效率,防止船舶污染水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唐山市海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以京唐港灯塔(391245N/1190045E)为圆 心,18.5 海里为半径的扇形水域(以下称 VTS 区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设施(以下简称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和码头经营人。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唐山海事局是实施本细则的主管机关。唐山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中心(以下简

2、称交管中心)依据本细则具体实施船舶交通管理。第二章 船舶报告第四条 下列船舶应按本章规定向交管中心报告:(一)外国籍船舶;(二)配备甚高频无线电话(以下简称“VHF”) 的中国籍船舶;(三)主管机关规定的其他船舶。第五条 VTS 区域实行下列船舶报告制度,船舶应通过VHF12 频 道向交管中心报告:(一)船舶应在进入 VTS 区域前 2 海里,用 VHF 报告,内容包括:船名、呼号、国籍、船舶种类、船长、船宽、吃水、载货情况和航行意图等;(二)船舶在锚地抛锚后,应立即通过 VHF 报告锚位和锚泊时间;(三)船舶拟进行靠泊、移泊(包括以绞缆方式前后移动)、离泊、锚地离港或过驳作业等涉及航行安全的

3、活动,需至少提前 10 分钟报告,经同意后方可进行。活动结束后也应立即报告;(四)若上述航行计划、活动发生变更或锚泊位置发生变化,当事船舶应立即报告;(五)按规定应配备 VHF 的载客旅游船舶应在驶离码头前 10 分钟按相关规定报告航行范围和游览计划;(六)从事拖带、施工、加油、加水等作业的船舶应提前10 分钟报告,经同意后方可进行。活动结束后也应及时报告;(七)船舶在 VTS 区域内 进行试航、测速、吊放救生艇演习、检修主机或其他对有碍航行安全的作业时,除按规定向主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外,还应在作业开始前和结束后向交管中心报告。第六条 下列情况下,在 VTS 区域内的船舶应立即通过 VHF 或

4、其他有效的通讯手段向交管中心报告:(一)发生或发现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或其他紧急情况;(二)设备故障对航行安全有影响时;(三)发现助航设施或标志异常、有碍航行安全的障碍物、漂浮物及其他妨碍航行安全的异常情况。第七条 船舶由引航员引领时,有关报告事项可由引航员执行。 第八条 引航员在引航开始和结束时,应及向交管中心报告时间、地点、船名、动态、引航员编号及交管中心要求了解的其他事项。第九条 引航员因引领的船舶不适航、气象水文状况不良或本人的身体不适等原因,拟决定拒绝、暂停或停止引航时,应向交管中心报告和说明原因,并将对被引领船舶做出的安排报告交管中心。第十条 码头经营人应提前 12 小时将船舶进出港

5、、靠离泊和移泊计划报告交管中心,交管中心将根据港口生产计划、航道、港池、泊位的设计能力以及通航环境等情况,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科学合理地组织船舶进出港。前款所述计划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码头经营人应至少提前 1 小时将变更计划报告交管中心。第十一条 在 VTS 区域内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船舶,应及时向交管中心报告施工船舶的名称、抛锚定点的位置、撤离时间等。第三章 船舶交通管理第十二条 船舶在 VTS 区域内航行、锚泊、停泊、移泊和从事其他作业时,除应遵守1972 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规定外,还应服从交管中心的监督管理。第十三条 未经交管中心同意,船舶不得进入航道航行、锚泊。第十四条

6、 船舶在穿越航道前,必须向交管中心报告。未经同意,不得穿越航道。第十五条 船舶应在主管机关公布的相应锚地内锚泊。海上油田安全作业区及作业船舶临时锚地为限制区域,船舶未经同意不得进入。第十六条 船舶在锚泊期间应按规定留足值班人员并在工作频道守听。第十七条 船舶发生走锚或其他紧急情况时,相关船舶应听从交管中心的统一指挥,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采取一切有效措施排除险情。第十八条 当发现 船舶有交通违法行为时,交管中心将发出违法警告,被警告船舶须立即纠正违法行为,并听候调查处理。第四章 船舶交通服务第十九条 应船舶请求,交管中心可向其提供他船动态、助航标志、水文气象、航行警(通)告和其他信息服务

7、。当船舶不再需要上述服务时,应及时报告交管中心。第二十条 为保障航行安全,交管中心可向船舶提出建议、劝告、警告。第五章 通讯联系第二十一条 交管中心的 VHF 工作频道为 12 频道,工作语言为汉语普通话或英语。第二十二条 VTS 区域内的船舶 应在 VHF12、16 频道上保持连续守听。配备 AIS 设备的船舶,在 VTS 区域内应开启 AIS 设备。第二十三条 船舶 应严格遵守 VHF 通信秩序和有关规定,当其他船舶在与交管中心进行通讯联系时,应保持静默,严禁故意干扰 VHF 正常通讯。当有遇险及海难救助紧急通讯时,无关船舶必须保持静默并守听。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

8、,主管机关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给予行政处罚。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的实施,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免除船长对本船安全航行的责任,也不妨碍或影响引航员和船长之间的职责关系。第二十六条 为避免危及人命、财产或环境安全的紧急情况的发生,船长或引航员在背离本细则规定的有关条款时,应立即报告交管中心。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七条 根据唐山海事局辖区通航水域实际情况,划定三个引航员登(离)轮点及相应水域如下:(一)一号登(离)轮点(390750N/1190550E);一号登(离)轮水域是以一号登(离)轮点为圆心,0.5 海里为半径的圆形水域,船长 230 米或 5 万载重吨及以上或吃水超过 10米船舶引航员登(离)轮

9、点;(二)二号登(离)轮点(391008N/1190350E);二号登(离)轮水域是以二号登(离)轮点为圆心,0.3 海里为半径的圆形水域,为船长不足 230 米或 5 万载重吨以下或吃水不足10 米非危险品船舶引航员登(离)轮点;(三)三号登(离)轮点(390920N/1190250E);三号登(离)轮水域是以三号登(离)轮点为圆心,0.3 海里为半径的圆形水域,为船长不足 230 米或 5 万载重吨以下或吃水不足10 米船舶及危险品船舶引航员登(离)轮点。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相应锚地为:散杂货船锚地、危险品船锚地、海上油田作业船舶临时锚地。散杂货船锚地为下述水域:以京唐灯塔(

10、391245N/1190045E)为圆 心,以5海里至9.5海里为 半径划弧,与过灯塔两条方位线110和135所围成的海域,水深 14-18米。 危险品船锚地为下述水域:以京唐灯塔为圆心,以 5 海里至 6 海里为半径划弧,与过灯塔两条方位线 150 和 162 所围成的海域,水深 14-16 米。海上油田作业船舶临时锚地为下述四点连线所围成的海域:A、390143N/1191315E B、390243N/1191540EC、390045N/1191858E D、385945N/1191430E海上油田安全作业区为以下四点连线区域:A、390636N/1191036EB、390901N/1191348EC、390636N/1191524ED、390512N/1191048E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未及事项,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国际公约的规定执行。第三十条 本细则不免除船舶应按有关规定向主管机关报告的其他责任。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唐山海事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唐山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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