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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诉讼(仲裁)代理合同 ( )京律商诉字 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在 (甲方)与 的 案件中,甲方委托北京市商安律师事务所(乙方)的律师出庭代理,双方经协商签订如下代理合同: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 律师作为甲方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第 审)。二、甲方授予乙方如下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应注明授权范围): 三、根据司法部律师业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精神,甲方按如下办法交纳律师费用: 甲乙双方确定,本案律师代理费总额为 元。(本案争诉标的总额为 元 ,甲方按标的额的 %交纳律师代理费。)律师代理费应在立案时一次性交纳,分期交纳应约定明确: 四、乙方律师必须认真调查案件事实,积极收集证据,按
2、时出庭,依法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五、甲方必须真实地向代理律师叙述案情,提供证据。如发现甲方有意隐瞒事实真相,乙方有权中止代理,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六、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代理费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合同,代理费不退还。七、乙方律师应遵守职业道德,保守甲方秘密,尽心尽责。如乙方律师在执行职务中有违法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甲方有权向乙方领导或直接向北京市律师协会投诉。八、凡因本合同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北京仲裁定委员会提请仲裁。仲裁为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九、本合同任何变更应双方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合同有效期自签约之日起至本案本审终结止(判决、裁定、调解、案外和解、撤诉)。十、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 方: 乙 方: 北京市商安律师事务所 代 表: 代 表: 电 话: 电 话:65696255 Fax:65696255 地 址: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16号东方瑞景3号楼2102签约日期: 年 月 日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