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异议申请书(精选的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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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篇:财产保全异议申请书 异议人:xx,男,汉族,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异议人就*市人民法院在受理信用社诉ddd贷款纠纷一案中,查封扣押了车牌号为:12345的本田小车一辆提出异议如下: 异议请求: 请求法院解除对12345的本田车的保全,将车返还异议人。并责令保全申请人承担异议人由此给异议人所造成的5000元损失。 请求理由: 法院于二四年十月十二日扣押的12345的本田小车的产权属异议人所有,该案中原、被告相互勾结图谋非法占有异议人的车,应当解除扣押归还异议人。其理由: 1.从事实上看:12345的车在*市车管所登记的户主名为ddd,这是事实。但该车是ds(四川宜宾

2、江安县人)于二000年八月购买,ds是购买该车的实际车主,因为采用的是按揭方式,而ds因不是*市本地人,无法以自己的名义获得银行按揭,所以ds和ddd协商,ds所购车借ddd的名义向东风信用社进行按揭贷款。该车以ddd的名义按揭后,车一直由ds控制使用。在ds购买使用近三年后的2014年三月,实际车主ds经与异议人协商后,达成ds将该车以255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异议人的协议,异议人在支付了车款后取得该车。因此该车的所有权从2014年三月三日起归异议人所有,现异议人已实际控制使用该车有一年半。该车按异议人与ds的购车协议,本应当在二00三年八月前过户到异议人名下,因ds的违约未能及时为异议人过

3、户,直到今年即二00四年八月,ds以要为异议人去*办理过户手续为由相诱,叫异议人将车开去*过户,结果ds指使人采用暴力抢劫了异议人所有的12345号,在异议人报警后,西山区东风信用社也向*西山区公安局谎报ddd贷款诈骗,后经公安局对西山区东风信用社的报案审查后认为不成立,公安局撤了案。但是东风信用社即通过贵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扣押了异议人的车。我们有理由怀疑是原告和被告恶意串通,图谋非法占有异议人的车,该车的所有权应当属异议人所有。 2.从法律上看: 12345车也应当属异议人所有。 根据公安部给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的关于确定机动车所有权的问题的复函(2014)98号:“根据现行

4、机动车登记法规和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不准予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的登记。因此,公安机关登记的车主,不宜作为判别机动车所有权的依据。&rdqu(请关注wwW.hAOWOR)o;和公安部给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回复的关于机动车财产转移时间问题的复函:“根据现行机动车登记法规和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是准予不准予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的登记。因此,将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的时间作为机动车财产转移的时间没有法律依据。”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机动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ld

5、quo;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承担责任。”而且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此从法律上来讲,12345车的所有权应当属异议人所有.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异议人的所有的12345号车,虽然在公安机关登记的户主是ddd,但不能因此认定其就是实际的车主;异议人与ds于二00三年三月三订立购车协议后,即将该车交付异议人使用至今。即12345号车的所有权在一年半前就已经归异议人所有。因此

6、,法院现在采取保全措施扣押的12345号,是属于案外人即异议人的财产,应当予以解除扣押,并责令财产保全申请人赔偿异议人因此所受的5000元的损失。 此呈 *市人民法院 异议人: 日期: 第二篇:财产保全异议申请书 财产保全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 xxxx有限公司xx分公司 住所地: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xxxx工程有限公司 住址: 法定代表人: 请求事项: 一、请求法院解除对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宁夏区分行营业部的银行账户xxxxxxxxxx内的存款xxxxxx元冻结; 二、请求法院责令被申请人赔偿给申请人造成的经济损失xxxxx元。 事实理由: 一、被申请人保全申请人银行账户错误,申

7、请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供货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继续履行合同,不同意解除合同; 三、被申请人提供的商品混凝土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2014年11月1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商品砼采 购合同,双方约定被申请人为xxx工程提供混凝土,截止2014 1 年5月11日,被申请人提供的浇筑混凝土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导致甲方xxx地产公司和xxx监理分别发出工程暂停令,对已浇筑的不合格墙体进行砸除,重新浇筑,并责令停止使用被申请人提供的混凝土。为如期完工,申请人不得不高价购买第三方混凝土。故此,依据中华人民共

8、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质量不符和约定的,应该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做、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等违约责任。”因此,申请人不同意解除合同,并依法提出反诉,要求被申请人重做、减少价款并赔偿申请人的经济损失xxxxx元。 四、被申请人申请法院冻结中国建设银行宁夏区分行营 业部的银行账户xxxxxxxxxxx系申请人的在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开立的基本账户,冻结该账户导致申请人无法进行正常经济往来,资金无法正常运转,并严重影响申请人的商业信誉,因此申

9、请法院解冻该账户,申请人愿意提供其他财产予以担保。即使被申请人的主张成立,其申请法院冻结的数额已超过应予支付的金额。因此,被申请人应予赔偿冻结申请人的银行账户给申请人的商业信誉造成的损失xxxxx元。 综上,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 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对(20xx)银民商初字第xxx号民事裁定书进行复议,作出变更裁定,解除对 申请人银行账户及存款xxxxxx元的冻结,并要求被申请人 承担由于保全错误给申请人造成的经济损失xxxxx元。 此致 银川市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xxx有限公司xx分公司 二 o 一 一年 十 月二十六日 第三篇:财产保全异议申请书 篇

10、一:财产保全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 xxxx有限公司xx分公司 住所: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xxxx工程有限公司 住址: 法定代表人: 请求事项: 一、请求法院解除对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宁夏区分行营业部的银行账户xxxxxxxxxx内的存款xxxxxx元冻结; 二、请求法院责令被申请人赔偿给申请人造成的经济损失xxxxx元。 事实理由: 一、被申请人保全申请人银行账户错误,申请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供货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继续履行合同,不同意解除合同; 三、被申请人提供的商品混凝土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1、并赔偿经济损失; 2014年11月1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商品砼采购合同,双方约定被申请人为xxx工程提供混凝土,截止2014年5月11日,被申请人提供的浇筑混凝土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导致甲方xxx地产公司和xxx监理分别发出工程暂停令,对已浇筑的不合格墙体进行砸除,重新浇筑,并责令停止使用被申请人提供的混凝土。为如期完工,申请人不得不高价购买第三方混凝土。故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质量不符和约定的,应该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

12、、更换、重做、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等违约责任。”因此,申请人不同意解除合同,并依法提出反诉,要求被申请人重做、减少价款并赔偿申请人的经济损失xxxxx元。 四、被申请人申请法院冻结中国建设银行宁夏区分行营业部的银行账户xxxxxxxxxxx系申请人的在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开立的基本账户,冻结该账户导致申请人无法进行正常经济往来,资金无法正常运转,并严重影响申请人的商业信誉,因此申请法院解冻该账户,申请人愿意提供其他财产予以担保。即使被申请人的主张成立,其申请法院冻结的数额已超过应予支付的金额。因此,被申请人应予赔偿冻结申请人的银行账户给申请人的商业信誉造成的损失xxxxx元。 综上,申请人根据中华

13、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对(20xx)银民商初字第xxx号民事裁定书进行复议,作出变更裁定,解除对申请人银行账户及存款xxxxxx元的冻结,并要求被申请人承担由于保全错误给申请人造成的经济损失xxxxx元。 此致 银川市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xxx有限公司xx分公司 篇二:财产保全异议申请书 异议人:吕建林,男,197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括苍路288号,现住杭州市江干区九堡镇蚕桑村6组3区191号,身份证号码:332521197509130019。 贵院在(2014)杭西商初字第127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过程中,误将异议人所有

14、的号牌为a730ye的宝马牌轿车,当作该案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查封,异议人依法提出本执行异议。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中止执行,解除对异议人号牌为浙a730ye的宝马牌轿车的查封措施。 事实与理由 异议人在办理浙a730ye号牌的小型轿车过户登记时,发现贵院依据(2014)杭西商初字第127号民事裁定书对该车辆进行了动态查封。异议人认为该车辆属异议人从潘金霞购买所有,贵院不应将该车辆作为该案潘金霞的财产进行查封。具体事实理由如下: 2014年3月25日之前,潘金霞就已经将浙a730ye号牌的轿车转让给了异议人,异议人向潘金霞支付了转让价款,潘金霞将车辆交付给了异议人。2014年3月25日,异议人取得了浙a730ye号牌的轿车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办理了机动车转让手续。但因杭州市人民政府于开具发票当日发出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的通告(杭政函(2014)55号),该通告第六条规定,自2014年3月26日零时起至2014年4月25日24时止,全市暂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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