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分析)基于财务视角的偿付能力监管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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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于财务视角的偿付能力监管分析谭亮 贺栋偿付能力监管的本质就是对保险经营过程中各种风险的防范与规避,然而一切风险所带来的后果最终都是通过财务报告的方式表现出来,目前偿付能力监管的最主要手段依然是财务监管。因此本文从财务的角度全面分析我国现行的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系统介绍我国现行偿付能力监管的财务体系;分析我国偿付能力监管的不足之处;给出改进我国偿付能力监管的政策建议 。一、我国偿付能力监管框架体系2008年中国保监会公布了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其中明文规定偿付能力监管的核心就是偿付能力额度监管,不再使用之前的财务指标监管。偿付能力额度监管的实质就是对资本数量的要求。偿付能力额度监管类似于银行资本金的

2、充足性监管,是一个相对数概念。它强调保险公司的认可资产与认可负债的差额,即偿付能力额度必须保持在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之上,一旦实际偿付能力额度低于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监管机构将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采取相应措施。(一) 实际资本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第八条明确规定: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是指认可资产与认可负债的差额。其中,认可资产是保险公司在评估偿付能力时依据中国保监会的规定所确认的资产。认可负债是保险公司在评估偿付能力时依据中国保监会的规定所确认的负债。认可资产采用列举法进行偿付能力报告,其认可资产数额采用比例法确认。即保监会综合考量每项资产的潜在风险和流动性,对每项资产规定一定的认可比例,各保险公

3、司根据认可比例确定各项资产的认可资产数额。目前保监会认定的认可资产主要有现金及流动性管理工具、投资资产、应收及预付款和在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中的权益以及其他固定资产等。认可负债的确认主要是采用法定评估标准进行评估确认,其中各项负债的评估标准也是由保监会事先确定。认可负债主要包括准备金负债和非准备金负债、独立账户负债以及或有负债。保险公司在核算实际资本时还存在另外一种方法,即实际资本=投入资本(所有者投入资本和接受的捐赠)+剩余综合收益-计入实际资本的资本性负债。如下图:行次项目期末数期初数1投入资本 1.1其中:所有者投入的资本 1.2 捐赠者捐赠的资本2剩余综合收益 3计入实际资本的资

4、本性负债4实际资本合计 上述两种计算最低资本的方法表面上看起来毫不相关,其实不然,在这一过程中最重要的是解释清楚剩余综合收益这个科目。剩余综合收益是指综合收益减去分配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后的余额。而综合收益则包括:承保业务收益、投资业务收益、管理业务收益、其他收益、资产非认可价值变动额、或有负债和预计负债的认可价值变动额。换句话说就是资本交易以外的交易和事项导致的认可资产和认可负债的变动都应当计入综合收益。 (二) 最低资本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第七条明确规定:保险公司的最低资本,是指保险公司为应对资产风险、承保风险等风险对偿付能力的不利影响,依据中国保监会的规定而应当具有的资本数额。目前保险公司最

5、低资本主要包括三个部分:非寿险保障型业务、非寿险投资型业务风险保费部分或短期人身险业务的最低资本,非寿险投资型业务投资资金部分的最低资本以及长期险业务的最低资本。 1、非寿险保障型业务、非寿险投资型业务风险保费部分或短期人身险业务的最低资本主要从两个方面测度:保费收入和赔案支出。其实保费收入和赔案支出在最低资本的需求上是一枚硬币的两个方面。 监管机构选择保费收入和赔案支出两个方面来测度最低资本需求,最终选取二者之间的较大值,体现了监管的谨慎性原则。2、非寿险投资型业务投资金部分的最低资本需求测度,采取了分险种赋值的做法,即针对不同的险种,其面临的风险程度大小不一,对最低资本的需求也有差别。其产

6、品主要分为两类:预定收益型非寿险投资产品和非预定收益型投资产品。预定收益型投资产品的最低资本需求为其责任准备金的4%,非预定收益型投资产品的最低资本需求为其责任准备金的1%,非寿险投资型业务投资型产品的最低资本需求就是二者之和,在这一过程中也体现了风险分类管理的思想。3.长期人身险业务的最低资本需求,这一部分险种差异比较大,期限比较长,所面临的风险差异比较明显。所以监管机构对这一部分险种进行了细分,且每一部分的最低资本需求比率分别给予不同的赋值。其中主要包括:投资连接类业务的最低资本,其他寿险业务的最低资本,死亡寿险的最低资本以及其他险种的最低资本。 (三) 偿付能力充足率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

7、率就是实际资本与最低资本的比率,目前偿付能力充足率监管实行分类监管方式,即根据偿付能力充足率指标将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分为三个档次:不足类公司,即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的保险公司;充足类公司,指偿付能力充足率在100%到150%之间的保险公司;充足类公司,指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的保险公司。这种分类监管更具科学性,可以根据不同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水平,实施重点监管,降低了监管机构的工作量,提高了监管效率。二、我国现行偿付能力监管存在的问题我国偿付能力监管始于2003年,经过2008年的重大变革已经逐步形成了相对完善的监管框架体系,监管日趋合理。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我国目前的偿付能力监管

8、仍然是以欧盟偿付能力为框架构筑的,在某些方面仍存在一些与我国保险业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一)现行资产认可标准有待改进我国保险公司认可资产的确认采用的是认可比例法,即保监会对各项资产给予一定的认可比例。比如股票和投资基金的认可比例为95%,也就是说用于股票投资的资产的95%作为认可资产确认。我国保险行业的资产认可比例总体比较高,其总的认可比例已达到97.8%。由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可知,认可资产的确认是综合考量资产所存在的潜在风险的结果。目前我国资本市场发育尚不完善,市场异常波动比较剧烈,市场风险依然较大,然而我国认可资产的比例总体偏高,已经无法真实反映保险资产所面临的风险。(二)现行负债的评估标准

9、存在不足保险公司现行的负债共有22项,分为准备金负债和非准备金负债,其中主要是准备金负债。我国现行偿付能力监管是法定监管,偿付能力准备金的评估采用法定准备金评估标准。法定准备金评估标准就是指准备金的各项评估假设和评估方法均由监管机构事先制定。法定准备金的评估方法和评估假设都较为保守,体现了监管的谨慎性原则。但以谨慎性原则为前提的监管评估标准未能如实反映保险企业的真实经营状况,夸大了企业所面临的各种风险,如利率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有意放大了保险企业的准备金责任。这种做法掩盖了保险企业的真实价值,增加了保险企业准备金负债的压力,阻碍了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尤其是在我国保险业正处于高速扩张期的情

10、况下,显得尤为不合适。由此看来,准备金评估的谨慎性原则值得商榷。(三)最低资本评估标准分类过于笼统保险公司的最低资本是保险公司为应对各种风险对偿付能力的不利影响应当具有的资本数额。目前我国保险公司的最低资本主要包括非寿险保障型业务、非寿险投资型业务风险保费部分或短期人身险业务的最低资本、非寿险投资型业务投资资金部分的最低资本以及长期险业务的最低资本。从以上最低资本的分类评估不难看出,最低资本评估标准的分类过于笼统,未能充分考虑不同保险产品的性质差异和其面临的不同风险,也未能充分考虑保险业的发展趋势,不利于保险业的业务结构的调整。最为重要的是,目前的最低资本要求无法充分地反映资产风险。目前保险业

11、的资产风险更多的是通过资产认可比例间接实现的。(四)流动性风险管理未给予充分重视流动性风险是指保险公司虽然有清偿能力,但无法获得充足资金或无法以合理成本获得充足资金以应对到期债务支付的风险。笔者认为流动性是企业的血液,当一家企业失去了流动性也意味着走向了死亡。对于保险企业更是如此,如果保险机构的资产大多是长期固定资产,缺乏相应的流动性,无论其偿付能力充足率有多高,都无法应对当前的赔付,形成偿付能力的流动性不足,同样会走向破产的边缘。目前我国的偿付能力监管更多的是整体的偿付能力监管,即对保险公司的整体资产负债进行评估,但是忽视了其资产结构的配置,未充分考虑保险资产的流动性,即未考虑流动性风险所带

12、来的偿付能力的暂时性的缺口问题,这一问题如果无法合理解决,在面对突发事件时完全有可能导致保险机构破产。(五)集中度风险是又一亟待破解的难题保险企业面临的集中度风险主要分为承保业务的集中度风险和投资业务的集中度风险。承保业务的集中度风险主要是指承保业务的地域性过于集中,承保业务的险种过于单一等所面临的风险。例如台风保险,如果大量的保单都集中在沿海的台风多发地区,将会造成严重的地域性集中度风险。投资业务的集中度风险相对比较简单,就是指保险投资渠道过于单一,未能合理分散投资渠道,实现多元化投资策略所带来的风险。我国现行的偿付能力监管中,未重视保险企业面临的集中度风险,也没有任何一个财务指标考虑到了集

13、中度风险。(六)资产负债的计量属性混乱现行的偿付能力监管对保险公司资产和负债采用了不同的会计计量属性,造成了会计计量的混乱。我国保险负债的评估采用历史成本法进行保险负债的计量。然而保险资产的80%左右是金融工具,这些金融工具的计量早在2007年就实现了公允价值计量,而保险负债依然采用历史成本法进行核算。这本身就是会计计量属性的混乱,导致了会计核算的不一致,这种计量标准下核算的偿付能力的充足率本身是值得怀疑的。三、优化我国偿付能力监管的政策建议(一) 改进认可资产的评估标准我国认可资产的评估标准存在的问题主要是:认可比例偏高,未能真实反映保险资产存在的风险。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方面改进认可资产的评

14、估标准:1.建立保险资产认可比例的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我国保险资产的投资渠道,建立跟踪和信息反馈机制,跟踪分析保险资金所面临的各种风险的变化,及时给出反馈信息,建立预警机制。时刻注意我国经济波动、资本市场环境等因素的变化,根据综合分析预警机制,不断调整保险资产的认可比例,充分反映保险资产面临的风险。 2.采用风险因子法评估保险资产,笔者认为评估保险资产的另外一种做法就是彻底放弃资产认可法的评估标准,全面引入RBC模型,建立以风险为基础的保险资产的评估模式,彻底实现偿付能力监管的全面风险观。(二) 变革认可负债的评估模式现行认可负债的评估是采取法定评估标准进行的,保险准备金的评估标准依然是法定标准

15、。然而从2010年起,我国保险公司财务报告准备金的评估采用市场条件下的最优估计的评估标准。如果偿付能力报告依然采用法定准备金的评估标准将直接导致二者报表的巨大差异。笔者认为偿付能力报告采用法定准备金的评估标准虽然体现了谨慎性原则,但是这种做法是值得商榷的。因为法定监管人为增加了准备金的责任,对保险企业的资本金要求造成一定压力,不利于保险企业参与市场竞争,不利于保险企业的长远发展。因此笔者强烈建议偿付能力监管应该由法定监管转向市场监管,即认可负债的评估标准采用最优估计法。(三) 细化最低资本的评估标准我国现行的最低资本要求标准制定于2000年,直接沿用了欧盟上个世纪6070年代的标准。从多年的监管实践看,这一标准在防范风险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对风险考虑不全、对风险不敏感、部分参数设置不符合我国实际等问题。因此笔者建议从以下角度改进我国现行的最低资本要求标准:1、从承保业务来说,根据不同险种的性质和风险大小,分类制定不同的资本要求,从而细化险种业务分类,体现风险管理的差异性要求。 例如可以把财产险公司的业务细分为车险、非车险和投资型产品,然后再根据不同业务的风险大小,确定不同的最低资本要求。另外,最低资本要求标准的制定应该符合保险业发展的趋势,引领保险业的发展潮流,鼓励保险业发展回归本体,大力发展保障性产品。因此可以降低保障型产品的资本要求,提高投资型产品的资本要求,从而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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