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输变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规程第部分:变电(换流)站电气工程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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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29.240Q/GDW国家电网公司企业标准Q/GDW 1248.42015代替 Q/GDW 248.42008输变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规程第 4 部分:变电(换流)站电气工程设计Management regulation for enforcing the compulsory provisions ofstandards of transformer substation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Part 4:Electrical design of the substation(converter station) - -发布国家电网公司- -实施

2、发 布Q/GDW 1248.42015目次前123言. II范围. 1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 1电气一次部分设计. 23.13.23.33.4电气总的部分设计. 2配电装置设计. 5主变压器安装设计. 8无功补偿设计. 103.53.63.73.8站用电系统设计.蓄电池安装设计.防雷接地设计.电缆敷设设计.111213193.9户外柜体安装设计. 214电气二次部分设计. 224.14.24.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 22220kV500kV 变电所计算机监控系统设计 . 2235kV 系统及母线设备二次线设计 . 23附录 A (规范性附录) 变电(换流)站电气部分设计强制性条文引用表 . 2

3、4编制说明. 32Q/GDW 1248.42015前言为加强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建设过程控制,强化质量安全责任,规范质量安全行为,确保输变电工程建设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保证工程质量及电网安全,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部分。输变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规程标准分为 8 个部分:第 1 部分:通则;第 2 部分:变电(换流)站建筑工程设计;第 3 部分:变电(换流)站建筑工程施工;第 4 部分:变电(换流)站电气工程设计;第 5 部分:变电(换流)站电气工程施工;第 6 部分:输电线路工程设计;第 7 部分:输电线路工程施工;第 8 部分:输变电工程施工安全。本部分为输变电工程建

4、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规程标准的第 4 部分。本部分代替 Q/GDW 248.42008,与 Q/GDW 248.42008 相比,主要技术性差异如下:本部分共收集 26 本规范,其中原规范 4 本,更新 7 本,新增 15 本,删除 5 本,共收集强条 305条,采用强条 191 条;修改了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及强制性条文汇总方式;增加了编制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表时,识别强制性条文执行条号的规定。本部分由国家电网公司基建部提出并解释。本部分由国家电网公司科技部归口。本部分起草单位:山西省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省电力勘测设计院。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张奋光、刘志强、王洪峰

5、、曹鹏刚、郭天兰、崔瑞、郭亚昌、李向伟、王永红。本部分 2009 年 6 月 31 日首次发布,2015 年 11 月第一次修订。本部分在执行过程中的意见或建议反馈至国家电网公司科技部。IIQ/GDW 1248.42015输变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规程第 4 部分:变电(换流)站电气工程设计122.1范围本部分规定了国家电网公司变电站、换流站电气工程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记录。本部分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变电站、换流站电气工程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工程项目施工图编制前,设计单位应编制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表,报设计监理项目部审核、业主项目部批准后执行。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表应涵盖所有设计内

6、容,不得漏项。2.2变电(换流)站电气工程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表见表 1 。表1变电(换流)站电气工程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表1序号卷册分类责任单位强制性条文执行表号强制性条文执行条号设计单位设计监理建设管理单位1电气一次部分设计1.1电气总的部分设计表 21.2配电装置设计表 31.3主变压器安装设计表 41.4无功补偿设计表 51.5站用电系统设计表 61.6蓄电池安装设计表 71.7防雷接地设计表 81.8电缆敷设设计表 91.9户外柜体安装设计表 102电气二次部分设计2.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表 112.2220kV500kV 变电所计算机监控系统设计表 122.335kV 系统及

7、母线设备二次线设计表 13注:表示设计单位为该项强制性条文执行的责任主体单位,并负责填写执行记录表;设计监理、业主项目部为强制性条文执行的检查、核查主体单位,并对执行记录表进行签证。Q/GDW 1248.4201533.1电气一次部分设计电气总的部分设计3.1.13.1.2本条适用于电气总的部分设计强制性条文的执行、记录。电气总的部分施工图卷册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见表 2。2表2电气总的部分施工图卷册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序号强制性条文内容执行情况相关资料电力系统设计技术规程(DL/T 54292009)(序号 14 强制性条文内容引自该标准)16.2.3 220kV 及以上电网的电压质量标准:

8、1 枢纽变电站二次侧母线的运行电压控制水平应根据枢纽变电站的位置及电网的电压降而定,可为电网额定电压的 11.1 倍,在日最大、最小负荷情况下其运行电压控制水平的波动范围应不超过 10%,事故后不应低于电网额定电压的 0.95 倍。2 电网任一点的运行电压,在任何情况下严禁超过电网最高运行电压:变电站一次侧母线的运行电压正常情况下不应低于电网额定电压的0.951.0 倍,处于电网受电终端时变电站取低值,最低运行电压不应影响电力系统同步稳定、电压稳定、厂用电的正常使用及下一级电压的调节。图纸卷册号:26.2.4 电网结构必须满足的标准:1 在正常运行方式下,系统中同级电压电网内任一元件(如变压器、线路、发电机等)事故时,其他元件不应超过事故过负荷的规定。2 主干电网应满足任一回线路发生三相短路不重合时保持系统稳定运行和电网正常供电。3 系统间有多回联络线时,交流一回线或直流单极故障,应保持稳定运行并不损失负荷。图纸卷册号:36.2.8 电网输电容量的要求:1 电网输电容量必须满足各种正常和事故运行方式的输电需要。发电机组计划检修及水电站因水文变化引起的出力变化均属于正常运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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