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管理)员工违法违纪行为处理暂行规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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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员工违法违纪行为处理暂行规定某某卷烟厂目录一、违法问题的处理二、民事纠纷问题的处理三、赌博、卖淫、嫖娼等问题的处理四、吸毒、贩毒问题的处理五、侵犯企业财产问题的处理六、交通事故问题的处理七、物资出厂问题的处理八、厂部委派到多种经营及下属公司员工违法违纪问题的处理九、附则 为加强企业管理,依法治厂,以德育人,严格厂规厂纪,维护我厂的形象和声誉,促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全厂职工的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烟草行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精神,结合我厂实际情况,制定如下规

2、定。 一、违法问题的处理 第一条 员工触犯法律被司法机关判刑的,不论判决刑期长短,一律开除出厂。 第二条 员工被公安机关处以劳动教养的一律开除出厂。 第三条 员工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除司法机关处罚外,厂部视其情节对当事人给予记过至留用察看一年处分或开除出厂;对当事人给予警告或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应另取消5个月的奖金;拘留、审查、留用察看期间,只发给生活费,其余福利待遇均不享受。 二、民事纠纷问题的处理 第四条 员工在厂区、库区、生活区内打架斗殴、聚众闹事,或因其他原因引起纠纷,影响生产、生活、工作秩序者,对其责任人作出相应处理,情节轻微的按现场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情节较重的给予行政记

3、过、记大过处分,同时取消2个月的奖金;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行政留用察看或开除出厂处分;不听从劝阻,不服从调解,致使事态扩大造成后果触犯刑法的,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五条 凡参加家庭、家族、亲友之间因婚姻纠纷、房屋纠纷、遗产分割等引起吵闹、相互推打等问题不服调解、劝阻和制止,导致住院、相互索赔或构成诉讼的,不论原告、被告,其医疗费、误工费、赔偿费一概由当事人自己负责。需住院或传讯到公安、检察、法院机关应讯的或到调解机关调解的,其误工时间以事假计算。 三、赌博、卖淫、嫖娼等问题的处理 第六条 凡员工参与赌博(不论以何种形式,赌资多少)一经查获,给予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处分。被处以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4、的,取消该员工5个月的奖金。 凡提供赌场者,不论其本人是否参赌,给予加重处罚。 员工参与“六合彩”赌博活动,一经查实,给予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并视为有过违法、违纪行为的第一次记载。有第二次行为者,给予开除处分。 第七条 员工不论在任何地方参与赌博、卖淫、嫖娼被公安部门或本单位纪检、安保部门查获者,除公安部门依法处罚外,厂部并按第六条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中层干部给予记过直至撤职或开除处分。 第八条 凡管钱、管物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或物资,参与赌博、嫖娼者,除追回被挪用资金、物资,调离工作岗位外,对其当事人给予留用察看至开除出厂处分;构成犯罪的送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九条 凡员工因参与赌博

5、、卖淫、嫖娼受到司法机关罚款、拘留处理或受过厂部行文处理的,均视为有过违法、违纪行为的第一次记载,有第二次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用察看二年或开除处分。 第十条 因吸食、注射毒品或注射精神药品的员工,被司法机关查获的,给予留用察看二年直至开除处分。被公安机关强制戒毒者,戒毒期间不发工资、奖金和各种福利,只发生活费。 第十一条 第二次吸食、注射毒品和精神药品被公安机关处以劳动教养的一律开除出厂。 第十二条 提供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的员工,给予开除处分。 五、侵犯企业财产问题的处理 第十三条 一切未经办理手续,从车间机台、仓库、废品烟房等工作场所拿走或另存它处成品、半成品烟(包括废品烟支)、原辅材

6、料及生产、生活资料的均属盗窃、侵占行为。 第十四条 盗窃、侵占香烟和各种原辅材料者,按以下规定处罚;香烟按每支10元罚款;卷烟商标:硬标10张,软标20张,小封口100张,条盒5张等同一包香烟(20支)处罚;咀棒、烟丝、盘纸、白乳胶、香精香料等原辅材料按原价值的20倍进行罚款,并退人事部门待业。 第十五条 对盗窃、侵占香烟及各种公私财务的,数额较大者职务侵占价值达5000元(含)、盗窃价值达2000元(含)以上送交司法机关处理。数额较小,达不到追究刑事责任者,按以下条款作出相应处理: 1、盗窃、侵占香烟40支(含)以内或原辅材料及企业其它财物价值100元(含)以内者,给予记大过处分,并按第十四

7、条规定给予罚款及取消3个月奖金的处罚。 2、盗窃、侵占香烟40支以上200支(不含)以内或原辅材料及企业其它财物价值100元以上至200元(不含)以内者,给予留用察看一年处分。并按第十四条规定给予罚款。 3、盗窃、侵占香烟200支以上(含),商标条盒100张、硬标200张、软标400张或小封口2000张(含)以上者;嘴棒、烟丝、盘纸等原辅材料或企业其他各种物资,价值200元(含)以上者,给予开除处分。 4、凡员工因盗窃、侵占香烟原辅材料或企业其他财物,受过厂部行文处罚、处理或处分的,均视为有过违法、违纪行为的第一次记载。第二次又犯盗窃、侵占香烟、原辅材料或企业其他财物时,不论数量、价值多少,给

8、予开除处分。 5、凡盗窃、侵占卷烟原辅材料提供或参与地下卷烟厂、烟贩子或直接参与制售假烟者,一经查实,不论盗窃、侵占数量多少,给予开除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6、凡被记大过(含)以上处分者,按待业处理。在待业、检查期间,每月只发生活费,其余福利待遇均不享受。 7、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机台、仓库、废品机房人员和管理人员发现自己生产、经管的成品、半成品、半成品烟或其它物资被盗窃、侵占而不阻止,不报告,则扣发该机台或仓库、废品机房当班及相关人员当月10-30%的奖金,如有纵容、包庇、隐瞒、窝藏、掩护者,视同盗窃、侵占团伙论处。 第十六条 凡员工违反本规定被扣发的奖金或工资

9、,由企管办、人劳科计发车间、部门奖金工资时直接扣除。 第十七条 凡利用电脑、信用卡、发票、帐薄等手段参与、串通、协同纵容、徇私他人进行诈骗、侵吞、窃取、贪污、挪用资金的,不论金额大小,一经查获对当事人给予行政留用察看直至开除处分,留用察看期间每月只发生活费,其余均不享受;触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十八条 因有违法违纪行为而受过处罚的员工,对检举揭发人进行打击报复或妨碍公务的,对其当事人给予留用察看或开除出厂处分;触犯刑法或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交由司法机关惩处。 六、交通事故的处理 第十九条 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驾驶员肇事或发生事故参照岩烟办200229号文

10、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厂区内(包括生活区、库区)发生的交通事故,原则上由厂部责成职能部门,本着分清责任,互谅互解的原则协商处理。 第二十一条 凡未经批准,私开企业各类机动车辆肇事,其一切责任由私开车辆的肇事者自负,并由其个人赔偿一切损失。 七、物资出厂问题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成品销售烟、广告评吸烟,抽测样品烟出厂凭票、凭证或货据出厂;外加工部件或需出厂检修、测试的零配件、工具等,一律凭部门证明条出厂,手续不全的一律扣留,对强行出厂的按盗窃论处,并列入部门综治和安全考核。 第二十三条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残次下脚料、包装材料、杂物、废铜铁等的出售,由厂劳动服务公司负责开具发票,凭票出厂。其它车间和

11、部门不得出售废品。 第二十四条 行政办公用品、生活用物品由红狼股份公司物业部开具出厂条,凭条出厂。 第二十五条 在厂区、库区(含复烤分厂)施工的外包工程队的物资需要出厂的(包括退场清理),由技改、设备、物业公司等部门出具证明至厂经警值班室验证登记后方允许出厂。 第二十六条 物资经管人员、经济民警参与、纵容他人盗窃、侵占公物出厂的,视同行为人同等处理;经济民警利用职能之便盗窃公物或侵占香烟不论数量多少,一律调离原工作岗位,并按第十五条处理。 八、厂部委派到多种经营及下属公司员工违法违纪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 厂部委派到多种经营及下属公司的员工,主体劳动关系在某某卷烟厂,按本规定执行。委派期间达到开除条件的员工,应退回某某卷烟厂处理。 九、附则 第二十八条 员工因违法违纪需扣发奖金时,以部门当月奖金基数为准,发放员工的生活费标准按某某卷烟厂最低工资标准额执行。 第二十九条 其它违法违纪行为的问题,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1999年2月1日起实施的烟草行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对员工进行处分时,应认真听取被处分员工的申诉,并征求厂工会委员会意见。 第三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由安保科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经厂十届七次职代会于2002年7月19日审议通过,并下发全厂员工人手一册,从发文之日起实施。原2000年1月26日版的关于员工违法违纪行为处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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