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四川公司招投标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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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目录:工作规范1:招标人应知应晓之责任、权利和义务第2页工作规范2:投标人应知应晓之责任、权利和义务第6页工作规范3:招投标工作规范第9页工作规范4:招标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35页工作规范5:招标档案管理办法第38页工作规范6:招标保密管理规定第40页工作规范1招标人应知应晓之责任、权利和义务1建设工程需要划分标段的,招标人应进行合理划分,确定各标段的工作内容和完成期限,并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2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2.1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估算价格的2%,有效期应与投标有效期一致。2.2招标人

2、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否则投标无效。3在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出现特殊情况的,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者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可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投标人有权收回投标保证金。4招标人可以根据建设工程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决定是否编制标底。4.1标底由招标人自行编制或者委托中介机构编制。4.21个招标项目只能有1个标底。4.3招标人应选用中国石化造价体系标准编制标底。4.4标底必须保密,在开标前任何人不得泄露。5招标建设工程设有标底的,仅作为评标的参考,不得以投

3、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6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在招标文件中标明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7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仅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对于所附的设计文件,招标人可以向投标人酌情收取押金。对于开标后投标人退还设计文件的,招标人应向投标人退还押金。8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售出后,不予退还。招标人在售出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后,除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非招标人原因取消招标建设工程外,不得擅自终止招标。9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

4、在投标人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况。10招标人根据招标工程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建设工程现场,但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建设工程现场。11招标人可向潜在投标人介绍建设工程场地和相关环境的有关情况,招标人对其向潜在投标人介绍有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潜在投标人根据招标人介绍情况作出判断和决策的准确性,由投标人自行负责。12对于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中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或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方式解答,同时将解答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该解答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13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

5、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14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暂停招标投标活动。15招标人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其技术规格的建设工程,可以分两阶段进行招标

6、。15.1第一阶段,潜在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招标人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技术建议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15.2第二阶段,招标人向在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终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15.3招标人要求投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的,应在第二阶段提交。16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17招标人

7、不得以下列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17.1就同一招标建设工程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信息。17.2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建设工程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17.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17.4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17.5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17.6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17.7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18招标人应如实记载

8、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密封和数量情况,由接收人和投标人代表签字,并由接收人存档备查。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妥善保存,开标前不得开启。18.1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招标人应拒收:18.2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18.3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18.4未密封或者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19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19.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19.2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19.3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19.4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

9、投标文件。19.5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19.6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所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20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招标人需要推迟开标时间或者修改开标地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的收受人。21对于技术简单、通用的工程,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预先明确采用“二次开标”。21.1招标人首先开启不带商务报价的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定,评定出符合标准的投标人进入第二次开标。21.2第二次开标,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开启首次开标经评审符合标准投标人的商务报价,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和办法,按照商务报价得分的高低,列出

10、中标候选人顺序。22招标人应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信息和数据,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23招标人应根据工程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等确定合理的评标时间。超过三分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评标时间不够时,招标人应适当延长。24招标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应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交纳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有关部门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25中标候选人

11、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26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或其他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27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工作规范2投标人应知应晓之责任、权利和义务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招标建设工程的能力,除满足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外,还应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2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

12、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3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4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5投标人委托他人编制投标文件的,受托人不得向他人泄露投标人的商业秘密,也不得参与该招标建设工程的标底编制,不得参加同一招标建设工程的投标,或者为同一招标建设工程的其他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其他咨询服务。6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

13、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将投标文件送达招标人指定的地点和接收人。7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建设工程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建设工程中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在投标文件中载明。8从投标截止时间之后到投标有效期终止前,除按有关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补正外,投标人补充、修改、替代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应拒绝;投标人撤销其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退还其投标保证金。9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时,应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投标人不再满足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平竞争的,其投标无效。10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

14、标人相互串通投标:10.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1)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2)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3)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4)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所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10.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工程管理成员为同1人。(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6)不同投标

15、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10.3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2)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3)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4)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5)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6)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所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10.4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投标,也不得通过使用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以他人名义投标。10.5投标人不得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行为:(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3)提供虚假的工程负责人或者主要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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