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染服务规范-江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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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03.080.30A 12DB32江苏省地方标准DB 32/T 6172020代替DB32/T 6172003洗染服务规范Specification for laundering and dyeing service2020 -01-06发布2020- 01- 30实施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DB32/T 6172020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代替DB32/T 6172003洗染服务规范,与DB32/T 6172003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修改了标准的范围(见第1章,2003年版的第1章);修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第2章,2003年版

2、的第2章);增加了术语“去渍”的定义(见第3章,2003年版的第3章);修改了洗涤的质量要求(见4.1,2003年版的4.1);增加了熨烫后整体的外观质量要求(见4.3.1);修改了染色的质量要求(见4.4,2003年版的4.5); 修改了织补的质量要求(见4.5,2003年版的4.6);修改了皮革护理的质量要求(见4.6,2003年版的4.4); 增加了毛皮制品护理的质量要求(见4.7); 修改和补充了衣物承接的服务要求(见5.1,2003年版的5.1);修改和补充了衣物交付的服务要求(见5.2,2003年版的5.2); 修改了责任赔偿的范围及赔偿方式(见第6章,2003年版的附录A)。本标

3、准由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江苏省纤维检验局归口。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常州纤维检验所、常州伊尔萨洗衣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尤立、陈菲、许勇、陈广涛。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DB32/T 6172003。4洗染服务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洗染服务的术语和定义、质量要求、服务要求和责任赔偿。 本标准适用于为普通消费者提供洗染服务的经营单位和个人。本标准不适用于为酒店、医院、交通运输等单位提供公用纺织品洗染外包服务的经营单位和个人。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

4、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18401 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SB/T 10624 洗染业服务经营规范SB/T 10625 洗染业服务质量要求3 术语和定义 GB 18401、SB/T 10624、SB/T 10625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去渍 stain release在衣物洗涤前后使用除渍剂对污渍部位进行局部处理的方式。4 质量要求 4.1 洗涤 衣物经洗涤后应达到以下质量要求:a) 各部位(上装以领子、前胸、下摆、袖口、两肩及背部为着眼点,下装以膝盖、臀部及裤角为着眼点)洗净,不变形、不花绺、不起毛、无损伤、无异味;b) 无经营者责任造成的颜色问

5、题,如变色、褪色、串色、搭色,白色衣物泛黄等;c) 附件完整齐全:可拆卸的附件,消费者应配合拆下;无法拆卸的附件,经营者应预判洗染可能带来的后果并向消费者说明,由其确认。4.2 去渍去除污渍且不应损坏衣物。 4.3 熨烫4.3.1 整体自然平服,整洁美观,无烫痕、无水花、无亮光,保持服装原有风格。4.3.2 上装应各缝劈开,两边无皱褶,熨烫平直挺括,肩袖应拉开,胸部凸圆,衣领平妥,领角对称,前襟长度并齐,贴边平整。 4.3.3 下装裤缝应劈开,两边无皱褶,裤线平直与褶连通,裤缝对正与下角齐,两个小褶相齐一致,裤角挽边宽度一致。4.4 染色 4.4.1 染色前应进行去渍、褪浆或剥色处理。 4.4

6、.2 染色后衣物质地无损伤,不花不绺,色泽应与事先约定的色标相符,无浮色,手感爽滑。其安全性能指标应符合GB 18401的规定。4.5 织补 4.5.1 织补使用的原材料应与原织物的质地、色泽、规格一致或相近。其安全性能指标应符合GB 18401的规定。 4.5.2 织补部位应与原织物色泽、组织和结构相近,视觉基本无差异或视觉差异较小。4.5.3 织补后的衣物表面应基本平服,花纹近似,纹路自然,松紧适宜,织补牢固,痕迹少,无残丝、毛屑、厚边。4.6 皮革护理皮革制品经清洗、护理或修饰后,应基本保持原有的风格和状态;原有花型清晰,着色牢固。4.7 毛皮制品护理整体及附件基本保持原有的柔软程度、弹

7、性,不抽缩、不变形;毛被蓬松滑爽,不涩、不黏、无粘结。不得出现因护理原因造成的掉毛现象。4.8 特殊情况处置 4.8.1 有特殊要求时,按书面约定执行。 4.8.2 对有传染性疾病患者使用的衣物,应另行处理。 5 服务要求 5.1 衣物承接 5.1.1 经营者应当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处悬挂营业执照,明示服务项目、服务价格以及投诉电话等。5.1.2 经营者在承接消费者的衣物时,应提示消费者取出衣物内的遗留物品,并在收物凭证上逐项填写以下内容:顾客资料、衣物品名、数量、质地、颜色、破损或缺件情况、色花、虫蛀等自身缺陷及可能出现的后果,穿着者有无传染性疾病,对洗染有特殊要求的,应以书面形式约定。对确实

8、不易洗净或不能除净的顽固性污渍应告知消费者,标注后请消费者确认签字。5.1.3 经营者在承接消费者的衣物时,应和消费者书面约定洗染方式,采用普通洗染或保值洗染;普通洗染按经营者明示收费标准收取费用,保值洗染由经营者和消费者协商约定保值额、清洗费用(按衣物价值的5%-20%)和服务内容等。5.1.4 经营者在承接消费者衣物洗染时,应按照衣物明示的洗涤标识进行洗涤、熨烫等;对无洗涤标识或对标识有疑义的,应与消费者沟通并约定洗涤方式。5.1.5 对因穿着已久,衣领、袖、裤脚、裤裆及臀部磨损较重而未破裂的及虫蛀脱绒的衣物,经营者应主动向消费者说明,并在收物凭证上注明。若经洗染加工后破裂,经营者应在协商

9、期限内予以修补,不予赔偿。未在收物凭证上注明且造成衣物破损的,由经营者负责赔偿。5.1.6 未进入加工程序的衣物在加工前发现漏检,应保持衣物原样,并及时与消费者取得联系,否则产生的后果由经营者承担。5.2 衣物交付 5.2.1 经营者应在约定期限内完成承接衣物的洗染服务,按期交付消费者,逾期不能交付的,经营者应补偿消费者。5.2.2 洗染质量不符合第4 章要求的,经营者应返工整改,并在与消费者商定时限内完成。 5.2.3 经返工整改后仍不符合第4 章要求,但未损伤衣物的,经营者应向消费者退回洗染费用。 5.2.4 经洗染后因经营者责任造成衣物损伤的,经营者应承担衣物赔偿责任。5.2.5 消费者

10、应在约定期限7天内领取洗染衣物,超过7 天,经营者可适当收取保管费,保管费最高不超过洗染费;超过60 天消费者不领取衣物,造成衣物污损、丢失的,由消费者自行负责。5.2.6 消费者丢失取物单据,应向经营者申请办理挂失手续;在办理挂失手续之前造成衣物冒领的,经营者不承担责任。 5.2.7 消费者领取衣物时应当场进行验收,发现漏检质量问题,可保持原标签凭证,在两天之内向经营者提出,否则经营者不承担责任。 6 责任赔偿 6.1 赔偿情形因经营者责任造成洗染衣物损伤或在约定期限60天内丢失洗染衣物的,经营者应承担赔偿责任。6.2 赔偿分类6.2.1 普通洗染赔偿6.2.1.1 对实行普通洗染的衣物,因

11、经营者责任造成衣物洗染后出现轻微损伤,或损伤在不明显处(如腋下、里衬等部位),经修补后不影响外观和穿着价值的,退回洗染费,并给与洗染费1倍以上3倍以下补偿,衣物仍归消费者所有。 6.2.1.2 因经营者责任造成衣物丢失或洗染后出现明显损伤,影响正常穿着的,按洗染费的10倍以上20倍以下给予赔偿,最高不超过2 000元。赔偿后的衣物,如消费者索要,可减少30%的赔偿额,衣物归消费者所有。6.2.1.3 因经营者责任造成衣物附件损坏、丢失,但不影响正常穿着的,经营者应作单项配置或赔偿,最高不超过洗染费3倍,衣物仍归消费者所有。6.2.2 保值洗染赔偿6.2.2.1 对实行保值洗染的衣物,因经营者责任造成衣物洗染后出现质量问题,经过修补仍有穿着价值的,经营者应按消费者保值额的25%赔偿。6.2.2.2 因经营者责任造成衣物损坏、丢失的,或者洗染后直接影响衣物原有形态(质量)而无法恢复的,经营者应根据与消费者约定的保值额予以赔偿;赔偿后衣物归经营者所有,如消费者索要,可按保值额70%赔偿。6.2.2.3 因经营者责任造成衣物附件损坏、丢失,但不影响正常穿着的,经营者应作单项配置或赔偿,最高不超过洗染费3倍,衣物仍归消费者所有。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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