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金行业)生产矿井出粮管理规定及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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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定和实施细则 第一章 资源储量技术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严格执行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煤炭工业技术政策、煤炭法、矿产资源法、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程及实施细则,按规定的要求进行矿产资源储量的估算、监督和管理。 第二条 严格按生产矿井地测防治水安全质量标准化要求进行日常技术管理,及时填绘各种资源储量图,填写各种台帐,统计各种回采率(包括年度、季度、月度)。 第三条 严格资源储量增减制度,资源储量变动要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提出申报,未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不得随意自行变动。符合资源储量转入、转出、注销、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和报损条件的,地测部门或生产技术部门提出请示,上报主

2、管部门审核批复,没接到批复前不得随意进行破坏性开采,凡未经批准就弃而不采者,按不合理丢煤处理,参加损失率计算,按有关规定进行考核奖罚。 第四条 回采工作面收尺和地质调查一般要求每旬一次,当工作面推进较快时或构造复杂时应增加观测次数。收尺和地质调查必须深入现场,准确测量,测量的内容包括煤层倾角、厚度、结构、采高、浮煤、丢顶煤厚度、地质构造变化、水文等情况。观测点间距一般1015米。 第五条 中厚和厚煤层的工作面要求进行探煤厚工作,探清工作面内丢顶底煤厚度情况,做好原始记录,并做地质素描、建立台帐,将探煤厚资料上图,根据探煤情况提出一次采全高或合理分层、控制采高等建议。 第六条 加强矿井资源储量业

3、务监督工作,各矿资源管理人员要参加水平延深、采区和工作面设计,对设计中违反国家政策和规定的提出建议和意见。对不符合规定、不按设计要求施工或生产,有丢煤可能时,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领导汇报,并发放“丢煤通知书”。已经造成不合理损失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不准出现挂帐煤。 第七条 按时填绘工作面和采区交换图,矿地质负责人进行认真审核,保证图纸内容准确齐全,无错漏现象。每月5日前将交换图和储量报表上报公司。 第八条 矿总工程师要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资源储量动态、损失量及回采率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全面的检查、分析,找出问题,不断改进。公司按照恒源煤电公司煤炭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对各矿资源储量的管理工作、资源开采利用

4、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半年通报一次,检查结果作为奖惩的依据。 第二章 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定和实施细则 第九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矿产资源源法、煤矿工业技术政策和、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程,结合我公司生产实践。特制定本规定和细则。 第十条 矿井资源储量原则上是每年年末核减一次。经恒源公司审定后列表上报。作为矿井生产安排的依据。 第十一条 由于设计,施工,管理不合理,造成采厚丢薄、采肥丢瘦或分层不合理,任意扩大煤柱等造成的煤炭破坏和丢失,地测部门有权进行监督,发出制止“丢煤通知书”,并报恒源公司备案,矿总工程师和矿长在接通知后应及时处理,否则造成煤炭资源损失按储量管理责任制度追查处理。 第十二条 在进行

5、资源储量估算时,煤和天然焦分别估算,列表统计。 第十三条 关于各级储量对工程质量要求: 严格按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有关规定执行。 注:1.废孔不能作为圈定各级储量的依据。 2.达不到上述比例规定要求,应相应降及处理。 3.钻孔工程质量参照“煤田勘探钻孔工程质量标准(试行)”执行。 第十四条 断层密集不能跨越断层圈定基础储量。 密集断层,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条数:三条以上(含三条)每两条平面距离均小于30m落差3050m 在此规定范围内不圈定基础储量。 第十五条 小而孤立的块段:因煤层原生沉积或受后生构造成影响(如岩浆侵蚀、古河流冲刷、断层切割等)形成走向长小于100米,

6、倾斜宽不足200米,与邻近采区或工作面难以衔接的小而弧立的块段,不圈定基础储量。 第十六条 小构造发育地段:断层落差小于5米大于煤厚2/3厚者10000平方米的范围内断层发育10条以上,每两条平面间距不大于15米。若断层彼此相互切割者,断条数10000平方米在7条以上也列为小构造发育地段。 第十七条 岩浆岩区资源储量估算。 (一)岩浆侵入使原有煤层完全吞噬的无煤区,不估算资源储量;岩浆侵入使原有煤层部分侵蚀,部分残留时需进行资源储量的估算。在估算前须进行可采性评价,经评价认为不可采的,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资源储量估算。 注:可采性评价方法按淮北闸河矿区岩浆侵入区煤层可采性评价及储量计算

7、方法研究的成果进行。 (二)当岩浆呈岩床状侵入,岩床时而沿顶或沿底,时面沿中部或穿层时,根据煤分层或并层划分的原则,与邻近钻孔对比,若同一部位的煤层,能够连成片,并能构成一定范围,至少构成一个工作面又能达到残留煤层最低可采厚度时,可以估量,否则不估算资源储量。 (三)残留煤层可采边界的确定: 1、当岩浆侵入煤层同一部位时,见煤可采点钻孔与相见岩体或见天然焦点钻孔之间最低可采厚度边界,按两孔连线的中点作为可能出现岩体或天然焦的点,在此点与原相邻见煤可采点钻孔连线上取距见煤可采点钻孔的1/4为可采边界。 2、当岩浆侵入同一煤层同一部位时,残留的煤层若其中一孔达不到可采厚度时,按相邻钻孔的1/2圈定

8、可采边界。 (四)天然焦最低可采厚度按1.0米计算。 (五)残留煤层及天然焦厚度的确定(当钻孔连续既见天然焦又见煤)。 1、两者分别达到最低可采厚度时,应分别估算资源储量。 2、若天然焦达到可采厚度而煤层不可采时,将煤层厚度加入天然焦中,以天然焦估算资源储量。 3、若煤层可采而天然焦不可采,按煤层厚度估资源储量,天然焦不加入其中,不参与估算。 4、两者分别均达不到最低可采厚度时,则合并达到天然焦最低可采厚度时按天然焦估算资源储量,否则不估算。 第十八条 孤立可采钻孔储量圈定 (一)因原生沉积、古河流冲刷、岩浆侵入煤层均不可采时,单孔或双孔可采不估算资源储量。 (二)三孔可采而成线,周围因古河流

9、冲刷、岩浆侵入煤层均不可采时,不稳定煤层和极不稳定煤层不估算资源储量,稳定和较稳定煤层可按第九条第3款第(1)项圈定可采范围估算资源储量。 (三)不稳定煤层,三孔以上可采成面时,可利用工程点圈定资源储量,工程点不可外推求可采边界。 (四)稳定和较稳定煤层,三孔以上可采成面时可用内插法求资源储量(储量级别按勘探类型线距而定)。 第十九条 估算资源储量要求: (一)在计算区内钻孔除废孔外一般均采用,巷道见煤点一般100米左右选一点参与计算煤厚但选点分布要均匀。 (二)在计算区内个别极薄、极厚点应分析原因,确定取舍。 (三)风化带煤厚不采用,位于半氧化带内的钻孔或巷道的煤厚应采用。 (四)煤层分岔合

10、并,煤厚按工程揭露的实见煤厚为准,其可采范围按剖面圈定,亦可用插入法圈定可采范围。 第二十条 煤种界线划分原则: (一)主焦煤煤种线以工程揭露点圈定。 (二)炼焦煤与动力民用煤(PM、 WY)交界以1/2孔距为煤种界线。 第二十一条 资源储量块段划分要求: (一)资源储量块段以勘探线、煤层底板等高线、褶曲轴、不可采边界等自然边界线及人为界线划分,并须自上往下,自左往右编号。 (二)按不同级别、不同煤种、不同倾角划分块段。 (三)分水平、分采区、分阶段、分煤层估算资源储量。 (四)各类资源储量划分的块段大小,不宜超过相应的线距。 第二十二条 各种煤柱留设 (一)矿井永久煤柱,按矿井设计规定留设,

11、列明细表作为矿井永久性煤柱。 (二)矿井永久性煤柱应包括下列内容: 工广煤柱;风井煤柱;井界煤柱;防水煤柱;断层煤柱;村庄煤柱;国家铁路线;桥闸等。 (三)煤柱尺寸:人为井界留20米;采区人为边界各留5米;中小断层煤柱:断层落差大于10米,有瓦斯或突水危险时应根据瓦斯和突水大小留设断层煤柱;无瓦斯和突水危险时留510米煤柱作为地质构造损失。 断层落差小于10米,且顶板不破碎的尽可能不留煤柱,若需要留设煤柱,每旁最多不大于5米。 (四)村庄若不搬迁而留煤柱时则需按“三下”规程三级保护带留设。 边界外推:矿区一般松散层移动角45,基岩走向、上山方向按75,下山方向按75-0.8*(为煤层倾角),加

12、建筑物围护带留设。一级20m;二级15m;三级10m。再按塌陷计算。 (五)矿区铁路支线一般不留设煤柱,采用边采边填方法。国家铁路线桥、闸应按保护铁路桥、闸有关规定执行。 (六)阶段煤柱上(下)山煤柱及采区阶段煤仓等按审批设计为准,采用分期摊销计入采区损失,超过尺寸部分算为不合理损失。 第二十三条 采区设计中,设计部门应按开采的可能性,重新计算设计可采量,采区回采率达不到国家规定应说明原因报公司批准。 第二十四条 资源储量动态平衡。 资源储量估算前后两次一定要保持动态均衡,均衡图式: 第二十五条 煤层风化带以下至设计回风水平标高应单独估算资源储量,如此量已在设计时列入全矿性永久煤柱者,作为矿井

13、永久性煤柱摊销,若未列入者应考虑开采,开采有困难,应办理报损手续。 第二十六条 矿井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系数确定 (一)各矿可结合修改地质报告或矿井储量全面核实确定,经批准后执行。 (二)新矿井可先参考地质条件相类似矿井,呈报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系数,待公司批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 因井界变动,全矿性永久煤柱量变化较大,应重新修改摊销系数。 第二十八条 按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程和标准化要求建立各种储量台卡。 (一)矿井储量计算明细表和汇总表台帐:皖煤储0105表。 (二)工广煤柱明细表和各种煤柱台帐及计算基础。 (三)工作面和采区,采前和采后储量变更分析明细表。 第二十九条 储量报损,注销,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的报告需附下列图表: (一)报告范围内的地质平面图,不可用采掘工程平面图代替。 (二)有关巷道素描图,停采线素描图,平剖面图要互相对应。 (三)储量计算基础表,(煤厚点、块段面积、容重) (四)矿在权限范围内批准的注销、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须办理批准文件,并报公司备案。 第三十条 本补充细则若与储量管理规程不符以规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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