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员工离职(异动)暂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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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有限公司编号 号编制审核批准时间页次员工离职(异动)暂行管理办法1目的:使公司员工离职有所依循,工作不受影响。2范围:公司所有员工。3员工离职区分:31开除: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有违法犯罪行为者。32解除劳动合同:员工提出辞去工作或不能胜任工作以及有过错行为者。4员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须提前一个月向人力资源部提出申请;因不能胜任工作或属有过错行为的,公司须提前一个月通知被解聘员工。5主管级及以下人员申请离职须经分管副总批准,部门级及以上人员申请离职须经总经理批准。6申请离职员工综合部领取并填写离职申请书,将有其负责人签字的离职申请书交回综合部。7.综合部收回离职员工工作牌,离职员工于离职

2、次月10日前到所在部门领取应得工资。8.公司给予了社会保险福利的离职员工,由人力资源部在其离职的次月为其办理相关福利的转移或撤消。9.综合部作人事资料变更,并将离职员工的考勤卡、工资单等有关资料存入离职员工档案中以备核查。10.工作移交:原有职务上保管及办理中的帐册、文件(包括公司规章、技术资料、图样)等均应列入移交范围并移交给指定的接替人或有关部门,并应将已办而未结案的事项交待清楚。11.移交期限为5天内。12.离职人员办理移交时应由其直接领导指定接替人接收,如未定接收人时应临时指定人员先行接收保管,待人选确定后再转交,如无人可派,暂由其直接领导自行接收。13.离职人员所列移交清单应由直接领导详细审查,不合之处及时更正,如离职人员正式离职后,再发现财物、资料及欠帐未清的,应由该部门直接领导负责追索。14.离职人员的薪金结算按所在部门工资结算办法办理,各种移交手续办妥后,于离职的次月发薪日期到原部门领取。15公司员工有异动时,其工作移交按上述10、11、12、13条办理。16.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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