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装印刷造纸)工期定额最终印刷稿面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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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 说 明一、2009年北京市建设工程工期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依据2000年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1998年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结合目前建筑施工具体情况编制,共三部分。包括:第一部分建筑工程、第二部分市政工程、第三部分轨道交通工程。二、本定额是编制工程招标文件,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合理确定工期的依据;也是施工企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确定投标工期,安排施工进度的参考依据。三、本定额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安装、市政、轨道交通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四、本定额工期以日历天为单位,综合考虑了冬期施工、雨季施工、一般气候影响、常规

2、土质、节假日等因素及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建筑施工规范要求及技术操作规程等综合因素确定。五、因不可抗力造成工程停工的,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工期可顺延。六、因设计变更或发包方原因造成工期变化的,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工期可调整;因承包方原因造成工期变化的,应按原合同工期执行。七、基础施工遇到障碍物或古墓、文物、流沙、溶洞、暗滨、淤泥、石方等需要进行基础处理时,由发、承包双方确定增加工期。八、因拆迁、地下管线改移未完成,不能按合同约定时间开工时,由发、承包双方确认增加工期。九、有关规定:1、建筑工程中的工期不包括室外工程和园林绿化工程工期,发生时应执行第二部分市政工程工期。2、市政工程轨道交通

3、工程中配套的庭园、绿化工程的工期执行第二部分市政工程工期。十、本定额凡注明“以内(下)”者,均包括“”本身,注明“以外(上)”者,均不包括“”本身。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摘自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3.0.1 单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单层建筑物高度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高度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2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净高超过2.10m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0m至2.1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净高不足1.20m的部位不应计算面积。3.0.2 单层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者,局

4、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3.0.3 多层建筑物首层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以上楼层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3.0.4 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和场馆看台下,当设计加以利用时净高超过2.10m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0m至2.1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当设计不利用或室内净高不足1.20m时不应计算面积。3.0.5 地下室、半地下室

5、(车间、商店、车站、车库、仓库等),包括相应的有永久性顶盖的出入口,应按其外墙上口(不包括采光井、外墙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边线所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3.0.6 坡地的建筑物吊脚架空层、深基础架空层,设计加以利用并有围护结构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设计加以利用、无围护结构的建筑吊脚架空层,应按其利用部位水平面积的1/2计算;设计不利用的深基础架空层、坡地吊脚架空层、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场馆看台下的空间不应计算面积。3.0.7 建筑物的门厅、大厅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6、门厅、大厅内设有回廊时,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3.0.8 建筑物间有围护结构的架空走廊,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的1/2计算。3.0.9 立体书库、立体仓库、立体车库,无结构层的应按一层计算,有结构层的应按其结构层面积分别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3.0.10 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

7、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3.0.11 建筑物外有围护结构的落地橱窗、门斗、挑廊、走廊、檐廊,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的1/2计算。3.0.12 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3.0.13 建筑物顶部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3.0.14 设有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而超出底板外沿的建筑物,应按其底板面

8、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3.0.15 建筑物内的室内楼梯间、电梯井、观光电梯井、提物井、管道井、通风排气竖井、垃圾道、附墙烟囱应按建筑物的自然层计算。3.0.16 雨篷结构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宽度超过2.10m者,应按雨篷结构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3.0.17 有永久性顶盖的室外楼梯,应按建筑物自然层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3.0.18 建筑物的阳台均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3.0.19 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车棚、货棚、站台、加油站、收费站等,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3.0.20

9、高低联跨的建筑物,应以高跨结构外边线为界分别计算建筑面积;其高低跨内部连通时,其变形缝应计算在低跨面积内。3.0.21 以幕墙作为围护结构的建筑物,应按幕墙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3.0.22 建筑物外墙外侧有保温隔热层的,应按保温隔热层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3.0.23 建筑物内的变形缝,应按其自然层合并在建筑物面积内计算。3.0.24 下列项目不应计算面积:1 建筑物通道(骑楼、过街楼的底层)2 建筑物内的设备管道夹层。3 建筑物内分隔的单层房间,舞台及后台悬挂幕布、布景的天桥、挑台等。4 屋顶水箱、花架、凉棚、露台、露天游泳池。5 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装箱和罐体的平台。6 勒脚、附

10、墙柱、垛、台阶、墙面抹灰、装饰面、镶贴块料面层、装饰性幕墙、空调室外机搁板(箱)、飘窗、构件、配件、宽度在2.10m及以内的雨篷以及与建筑物内不相连通的装饰性阳台、挑廊。7 无永久性顶盖的架空走廊、室外楼梯和用于检修、消防等的室外钢楼梯、爬梯。8 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9 独立烟囱、烟道、地沟、油(水)罐、气柜、水塔、贮油(水)池、贮仓、栈桥、地下人防通道、地铁隧道。第一部分 建筑工程说 明一、本部分为北京市建设工程工期定额中的“第一部分建筑工程”。二、本定额包括民用建筑工程;工业及其它建筑工程;专业工程共三章十四节。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包括新建、扩建及建筑整体更新改造

11、工程。三、本定额除各章另有规定外,所列工期是指单项工程工期。第三章专业工程工期仅作为总、分包之间确定分包合同工期和考核施工进度的依据。四、单项工程工期是指单项工程从基础工程挖土开工(或原桩位打基础桩)起至完成建筑工程全部工程内容,符合合同约定竣工验收条件,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止所需的全部施工日历天数。五、有关规定:1.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间和水箱间不计算层数。2.单项工程层数超出本部分定额时,工期可按定额中最高相邻层数的工期差值增加。3.一个承包方同时承包两个以上(含两个)单项工程时,工期的计算:以一个单项工程的最大工期为基数,加其它单项工程工期总和乘相应系数计算。加一个乘0.35系数;加

12、两个乘0.2系数;加三个乘0.15系数;四个以上的单项工程不另增加工期。公式一(两个单项工程):T=T1+T20.35公式二(三个单项工程):T=T1+(T2+T3)0.2公式三(四个及以上单项工程):T=T1+(T2+T3+T4)0.15T:工程总工期。T1、T2、T3、T4:单项工程工期,且单项工程工期T1T2T3T4六、本部分建筑安装工程的建筑面积依据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中“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计算,并结合相关章节的具体规定计算工期天数。七、建筑工程中的砖木结构工程工期执行2009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工期定额中相应定额项目。第一章 民用建筑工程

13、说 明一、本章包括民用建筑0.00以下工程,0.00以上工程,装修工程共三节 489个项目。二、0.00以下工程划分为无地下室和有地下室两部分。无地下室项目按基础类型及首层建筑面积划分,有地下室项目按地下室层数及建筑面积划分。其工期包括0.00以下全部工程内容。三、0.00以上工程按工程用途、结构类型、层数及建筑面积划分。其总工期包括0.00以上结构、装修、设备安装全部工程内容。四、0.00以上工程的结构工期包括主体结构、屋面及外装修的工期。但会议楼、影剧院,体育场、馆,全钢结构公共建筑工程中的结构工期不包括外装修工期。五、综合楼工程适用于购物中心、贸易中心、商场(店)、科研楼、办公楼、业务楼

14、、培训楼、幼儿园、食堂餐厅等公共建筑。六、装修工程的工期只适用于整体更新改造的装修工程,不包括拆除部分的工期,拆除部分的工期按附表工期另行计算。七、有关规定:1. 0.00以下工期:无地下室按首层建筑面积计算,有地下室按地下室建筑面积总和计算。2. 0.00以上工期:按0.00以上部分建筑面积总和计算。3.总工期:0.00以下工期与0.00以上工期之和。4.单项工程0.00以下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型组成时,分别按不同类型部分面积的工期相加计算。5.单项工程0.00以上结构相同,使用功能不同,无变形缝时,按使用功能占建筑面积比重大的计算工期;有变形缝时,先按不同使用功能的面积分别计算工期,再以其中

15、一个最大工期为基数,另加其它部分工期的20%计算。6.单项工程0.00以上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结构类型组成,无变形缝时,先按全部面积计算不同结构的相应工期,再按不同结构各自的建筑面积加权平均计算;有变形缝时,先按不同结构各自的面积计算相应工期,再以其中一个最大工期为基数,另加其它部分工期的20%计算。7.单项工程0.00以上层数不同,有变形缝时,先按不同层数各自的面积计算相应工期,再以其中一个最大工期为基数,另加其它部分工期的20%计算。8. 单项工程0.00以上分成若干个独立部分时,先按各自的面积和层数计算相应工期,再以其中一个最大工期为基数,另加其它部分工期的20%计算,4个以上独立部分不再另增加工期,如0.00以上有整体部分,将其并入到最大部分工期中计算。 9.独立的地下车库工程,执行本章有地下室工程的相应子目。顶面覆土厚度在1m以内时,不另增加工期;覆土厚度在2m以内时,按最大单层建筑面积每1000m2增加工期5天;覆土厚度在2m以外时,按最大单层建筑面积每1000m2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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