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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管理规定一、公司应设置会计机构(以下简称计划财务部),它是公司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计划财务部应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应数量的会计人员,负责公司财务活动的反映、监督和组织,同时也负责公司内控系统评价、 经济项目的评价,以及对公司下属企业的内部审计。 二、公司的会计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无刑事犯罪记录;2. 具有中专以上学历;3. 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4. 同公司中层及中层以上负责人没有亲属关系; 5. 坚持原则、廉洁奉公、诚实守信、爱岗敬业、精通业务、遵守公司规章制度。6. 保守公司商业秘密、 维护公司利益, 除法律规定和公司负责人同意外,不得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本公司的会计信息。三、会计人员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工作全部移交清楚。未办完移交手续前不得自动离职。接替人员应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时应由计划财务部负责人监交;计划财务部负责人办理移交时应由公司有关负责人监交。移交双方和监交人员应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移交清册一式叁份,移交双方各执壹份,存档壹份。四、计划财务部应根据工作需要对会计人员实行定岗分工, 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出纳员不得兼管会计稽核、收入、费用和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会计档案管理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