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分公司薪酬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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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子分公司薪酬管理办法1.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国(境)外子、分公司(系指集团公司设立及委托公司代为管理的子、分公司,以下简称“子、分公司”)管理,充分调动国外员工的积极性,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各子、分公司所处地区的情况综合考虑,制定本办法。2. 子、分公司薪酬费用核算应按照公司核定的编制进行。原则上子、分公司编制不超过5人(工程质保期服务人员除外)。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增加编制,应报经公司审核批准。3. 为了便于公司对子、分公司员工的社保进行规范管理,子、分公司员工的薪酬结构调整为由基本工资、国外津贴、地区补贴三部分构成。基本工资标准与国内社保缴费基数挂钩,具体标准待公司人力资源部按照国内同级别人员缴费

2、基数核定并细分后下发各子、分公司。 3.1 子、分公司经理基本工资和国外津贴合计为2000美元/月,副经理基本工资和国外津贴合计为1800美元/月,其他员工基本工资和国外津贴标准由子、分公司制定方案报公司薪酬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后执行;3.2 根据国家相关管理办法,经公司领导班子研究,对公司现有子、分公司员工制定如下地区补贴标准:波兰50美元/月(波兰属于国家文件规定的一类地区);印度100美元/月(印度属于国家文件规定的二类地区);乌干达150美元/月(乌干达属于国家文件规定的三类地区)。如遇其他地区工程项目,补贴标准另行制定;3.3 为鼓励公司员工安心出国工作,公司设立国(境)外工作时间补贴

3、:在子、分公司连续工作2年以上的员工(可在不同子、分公司之间),从第3年开始每月享受50美元的补贴,每增加一年每月可增加50美元的补贴。员工因需要调回公司,在国内工作时间超过半年再次出国工作的,原国外工作时间不累计计算。3.4 子、分公司经理、副经理应由集团公司或公司下文予以聘任方可按照规定享受相关待遇。4. 子、分公司应严格做好内部管控工作,明确各工作岗位职责。4.1 子、分公司经理、副经理职责:代表公司开展经营业务开拓工作;负责所在国别工程项目的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所在国别项目完工后的结算、保修及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等。子、分公司经理对公司及总经理负责,副经理对经理负责。4.2 其他岗位职责应由子、分公司自行明确,报公司备案。原则上子、分公司其他岗位应在岗位职责明确后享受相关岗位待遇。4.3 子、分公司员工兼职项目部岗位的,公司将另行制定相关待遇办法。5. 本办法自二一年一月一日开始实行,原相关规定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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