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钢集团钢铁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工伤事故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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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资料网(http:/) 25万份精华管理资料,2万多集管理视频讲座通钢集团吉林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编 号:SC01003发布日期:2007年11月14日职工工伤事故管理办法生效日期:2007 年11月14日编 制 人:王洪斌审 核 人:关守东主办单位:生产计划处批 准 人:袁长青页 数:第 1 页 共15页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做好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根据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第四条 各级行政领导(含作业长),必须认真

2、执行本办法。第二章 伤亡事故的划分第五条 伤亡事故的严重级别分为:1、轻伤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轻伤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指职工负伤后,经医务部门出具休假证明休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含个工作日),但够不上重伤的伤害。2、重伤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重伤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性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 3、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中死亡12人的事故。4、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含)以上的事故。第六条 对每起伤亡事故,

3、必须首先确定事故性质:1、责任事故指因有关人员的过失而造成的事故。2、非责任事故指由于自然界的因素而造成不可抗拒的事故,或由于未知领域技术问题引起的事故,及其它非人为责任造成的事故。3、破坏事故指为达到一定目的而蓄意制造的事故,按国家法律,依公安、检察部门侦察结论定性。第三章 事故报告管理第七条 工伤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给本单位负责人。第八条 各单位接到轻伤事故报告后,在24小时内将事故速报表报公司生产处安全环保室,重伤以上事故在2小时内将事故速报表报公司生产处安全环保室或生产处调度室。第九条 生产处安全环保室在接到伤亡事故报告后,及时赶赴现场,调查掌握人员伤亡情

4、况,并作好现场勘察记录。第十条 生产处安全环保室在接到伤亡事故报告后,在72小时内通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并在30日内,书面完成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认定工伤(亡)或职业病请示,遇有下列情况可按规定时间报送:1、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伤亡的,应限定在道路交通行政部门下达交通事故裁决书后15日之内。2、属于因工出差或抢险救灾失踪的,限定在人民法院作出宣告死亡结论书15日之内。3、属于在生产工作中,因履行职责或见义勇为遭致人身伤害的限定在公安及司法部门作出处理决定15日之内。第十一条 火灾事故由公司纪检监察处保卫室牵头组织调查分析,涉及到人员伤亡的,在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上报上级部门的同时,按本办法

5、进行处理,并将事故调查处理结果报生产处。第十二条 伤亡事故的发生涉及两个及以上单位时, 事故报告、调查、分析统计应遵循如下原则:1、由伤亡人员所在单位立即报告。2、发生的事故涉及两个及以上作业区的,由事故单位综合室组织调查分析,判定主要责任方。3、涉及到两个及以上单位的伤亡事故,由生产处安全环保室组织事故调查组调查分析,判定主要责任方。4、事故的主要责任方负责起草事故调查报告,并统计上报,同时将有关材料会知受伤人员所在单位备案。第十三条 事故发生后,职工必须做到:1、尽一切可能及时抢救伤员和财产,制止事故发展和损失扩大。2、认真保护现场,在未获事故调查部门批准前,不得私自清理事故现场。死亡、重

6、大死亡事故现场必须经市安全监督部门勘察后方可进行清理。因抢险救护必须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录像、拍照,做出标记或绘制事故现场图。3、事故调查过程中,应积极配合调查组工作,不得进行“串联”、“串供”、“统一口径”之类的活动。第十四条 轻伤事故,由事故单位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伤以上事故,由生产处组织人事、工会、办公室等成员组成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参加事故调查部门, 应按事故调查负责人的要求,指定专人在规定时间集中开展工作。第十五条 事故调查组的职责:1、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2、确定事故责任者。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4、

7、写出事故调查报告。第十六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第十七条 事故调查的程序:1、组织调查组,明确任务和分工。2、调查事故现场、事故前生产情况及事故经过。3、进行必要的技术鉴定和试验。4、分析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5、分析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人员处理意见。6、填写事故调查报告书,结案归档。第四章 事故处理第十八条 对“事故直接责任者”,视其造成的危害程度按下表进行处理。 责任性质处 分事故危险程度违 章 操 作由于现场安全隐患、安全意识不强、技术水平差等非违章操作。1.造成自己轻伤扣罚2000元扣罚1600元,复工后停工

8、3天安全学习。经作业区考试合格方能上岗。2.造成他人轻伤或自己重伤扣罚3000元扣罚2000元,撤离岗位学习一周,经厂安全考试合格后上岗。3.造成他人重伤扣罚5000元扣罚3000元。撤离岗位。4.造成他人死亡扣罚6000元扣罚4000元,撤离岗位。第十九条 对发生死亡、重伤事故的单位厂长实行问责制,由事故单位厂长向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进行安全述职。 第二十条 凡属责任事故,有关领导和人员分别追究管理责任,并给予以下处罚:1、对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单位和责任者的处罚按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意见处理。2、对发生死亡一人次的处罚:(1)、发生死亡事故的单位一把手,扣罚2万元并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追究

9、其法律责任。(2)、发生死亡事故单位分管生产的中层副职(含助理),扣罚1.5万元。(3)、发生事故所在区域的总作业长,扣罚10000元;发生事故所在区域的当班作业长,扣罚7500元;事故所在班组的班组长扣罚6000元,事故单位安全员扣罚4500元,公司主管处室处长扣罚5000元,公司主管处室安全管理人员扣罚4000元。(4)、凡是与事故有关的责任者,由事故调查组根据调查分析结果,给予适当处罚。第二十一条 对发生重伤事故的处罚1、对发生重伤事故单位的一把手,扣罚9000元。2、发生重伤事故单位分管生产的中层副职(含助理),扣罚6000元。3、发生事故所在区域的总作业长,扣罚4000元;发生事故所

10、在区域的当班作业长3500元;事故所在班组的班组长扣罚1500元,事故单位安全员扣罚2000元,公司主管处室处长扣罚1500元,公司主管处室安全管理人员扣罚1000元。4、其它有关人员,由事故调查组根据调查分析结果给予适当处罚。第二十二条 对轻伤事故的处罚1、发生轻伤事故单位的一把手,扣罚3000元。2、发生轻伤事故单位分管生产的中层副职(含助理),扣罚1500元。3、发生事故所在区域的总作业长扣罚1500元;发生事故所在区域的当班作业长1000元;事故所在班组的班组长扣罚600元,事故单位安全员扣罚800元。4、与事故有关的责任者,由事故调查组根据责任给予适当处罚。5、对一次发生两人以上(包

11、括两人)的轻伤事故按重伤处罚。第二十三条 对发生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爆炸事故,有人员伤亡按前款各条处理,未有人员伤亡处罚如下:1、责任单位扣罚10000元;2、主要责任者扣罚2000元。3、其他有关责任者扣罚1500元。第二十四条 对发生重大险肇事故的处罚根据现场调查分析,按可能造成事故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直接责任者扣罚1000元,事故单位厂长扣罚2000元,事故所在区域的作业长1000元,班组长扣罚500元,安全员扣罚500元。第二十五条 对发生多人中毒、中暑事故的处罚(指一次中毒中暑10人以下,情节较轻)1、责任单位扣罚10000元;2、扣罚安全员500元。3、直接领导责任者扣罚100

12、0元。第二十六条 对因采购的原材料、工具,各种防护用品等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而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将按以上条款追查处理责任者和直接领导者。第二十七条 因设计和工艺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而导致人员伤亡,均按以上条款追查处理直接责任者和主要领导的责任。第二十八条 因参加集体活动而造成人员伤亡的,除按以上条款处罚外,对主办单位扣罚5000元。第二十九条 公司事故调查组可根据具体情况,对性质较严重的工伤事故依据本办法从重处理。第三十条 发生伤亡事故,除严格追究“事故直接责任者”、有关领导和管理人员责任外,按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对事故所在班组、专业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凡

13、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安全工作放松管理,对事故均应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 凡对事故隐瞒不报或谎报,均按“严重违反”本办法处理,对隐瞒事故单位罚款5000元,主管领导1000元,故意拖延不报或无正当理由补报者,以“违反”本办法处理,对责任单位罚款5000元。第三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应根据调查结果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对奋不顾身,及时抢救他人脱险避免伤亡事故发生者,以及及时组织或参加抢救避免事故扩大的有功人员提出奖励意见;报公司审批。第三十三条 工伤医疗费用的分配比例如下:总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工伤发生单位承担总额的30%,公司承担总额的70%;总金额在58万元,工伤发生单位承担总额的40%,

14、公司承担总额的60%;总金额在815万元,工伤发生单位承担总额的50%,公司承担总额的50%;总金额在15万元以上,工伤发生单位承担总额的60%,公司承担总额的40%。医疗费用报销后,在单位当月工资中扣除。第五章 事故结案第三十四条 按公司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即: 事故的原因和责任未查清不放过;对事故的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班组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没有制定有效防范措施和措施不落实的不放过。)结束事故调查后,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必须经过下列单位审查批准后,方可结案:1、轻伤事故,须经事故单位综合室审查,厂长批准结案,公司生产处安全环保室备案。2、重伤事故,须经生产处安全环保室审查

15、,报主管经理审批结案,报市劳动局备案。3、死亡事故,须经公司事故调查组审查,由公司主管经理审批后,报市劳动局结案。第三十五条 结案后生产处安全环保室将事故资料全部归档,并填写目录以备查考,档案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1、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2、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3、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的详细材。4、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5、物证、人证调查材料。6、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7、医疗部门对伤亡情况的报告。8、发生事故时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9、受处分人员的检查材料。10、事故调查分析会议记录。11、有关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文件。第三十六条 认真保存和充分利用事故档案,事故档案应永久保存。第三十七条 伤亡事故结案后,应公布处理结果。第六章 事故防范措施第三十八条 事故防范措施,应按下列程序拟定:1、事故发生后,必须认真查明在该项生产中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物质技术原因、人为的原因和管理原因)。2、对这些危险因素和隐患做出全面鉴定,恰当的评价其危险程度。3、有针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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