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能鉴定所统计制度及公示制度》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职业技能鉴定所统计制度及公示制度(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职业技能鉴定所统计制度及公示制度为及时、准确掌握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基本工作情况,更好地为有关管理部门决策提供信息服务,特制定本制度。一、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应设立专人负责统计工作。二、各类统计应按隶属关系逐级上报,各职业技能鉴定所统计应上报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三、统计可采用电子邮件或软盘方式上报,同时附纸版统计和统计分析(加盖本级印章)。四、统计分半年报和年度报。半年报为当年7月10日前,年报为次年1月10日前上报省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五、统计数据应做到及时、准确、全面。公示制度为增加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透明度,保障职业技能鉴定的公平、公正、公开,特制定本制度。一、鉴定所以公示牌的形式对本所鉴定的工种、类别、等级、收费标准进行公示。二、鉴定所按规定公布年度计划,可采用下发文件、电报、信函、通知等方式,还可通过报刊、网络、电视、广播等多种媒体发布鉴定公告。三、每次考试应在考点悬挂“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点”横幅,张贴考场示意图和考场规则。四、考试前必须宣布考场纪律。各考场应标明举报电话。五、考试前必须将密封完好的试卷袋向应试者公示,并按规定时间当场拆封。六、考试完毕后应将考试结果在10日内向考生公示。七、应试者可到鉴定所就职业鉴定的法规、政策、规则、考试大纲等问题进行咨询,鉴定所应予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