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劳动纠纷民事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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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纠纷民事起诉状劳动纠纷民事起诉状(一)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住所地:(现住地址),联系电话:* 被告:*,法定代表人*,住所地:(办公地址)联系电话:* 案由:劳动争议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12个月的双倍工资共*元(*11个月=*元)。 2、判令被告为原告补交社会保险金(从*年*月至*年*月)。 3、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经济补偿金*元。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经过应聘,自*年*月*日开始,到被告公司销售部门工作,任职*,工作期间原告遵守公司相关制度规定,认真做好本职工作。但被告一直不与原告签定书面劳动合同,也未替原告办理各项社会保险手续,

2、原告向被告提出纠正未果,*年*月*日双方劳动合同解除,被告未给予原告任何补偿。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应当向原告支付相关的经济补偿并办理社会保险。重庆*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未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法定期间内作出仲裁裁决,根据该法第43条规定: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遂起诉至贵院。恳请人民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纠正被告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并判决支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重庆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日 劳动纠纷民事起诉状(二) 原告: 性别,年月日,出生,族,身份证号码,住所:电话: 被告

3、: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 性别,职务:;电话: 原告因与被告关于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劳仲案()第号裁决书的裁决,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 一、请求事项: 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 1、由原告垫付的年月份、月份和份销售费用,合计人民币元; 2、拖欠的年月份和月份的工资,合计人民币元; 3、拖欠的年月份和月份的平时加班工资,合计人民币元; 4、被拖欠工资总额的25%的经济补偿金,合计人民币元; 5、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合计人民币元; 6、未按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额外经济补偿金人民币元; 7、未提前30天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代通知金人民币元; 8、年月至年月因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受工资损

4、失合计人民币元,并支付应得工资收入的的赔偿金人民币元;并支付年月日至本案审结的工资损失。 9、由被告承担本案的仲裁费用和诉讼费用。 二、事实与理由: 1.原仲裁裁决认定原告侵犯被告的商业秘密是错误的 原仲裁裁决称:“但申诉人作为被诉人业务人员,在被诉人处工作期间,与他人共同出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与被诉人公司同类的营业,侵犯了被诉人的商业秘密”,这一认定是错误的。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关于商业秘密的规定,企业的经营信息或者技术信息若想构成商业秘密,必须满足四个条件,即不为公众所知息、能为权利人带来物质利益和具有实用性,并要求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

5、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法第六十一条关于竞业禁止的规定,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只有公司的董事和经理负有竞业禁止的义务,对于一般的员工,只有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竞业禁止义务,并由用人单位单独向劳动者支付竞业禁止补偿金时,劳动者才承担竞业禁止的义务。因此,原告不负有竞业禁止义务。 另外,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告公司存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商业秘密,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原告侵犯了被告公司并不存在的“商业秘密” 。因此,原仲裁裁决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仅仅因为原告注册成立了与原告经营范围类似的公司,就认定原告侵犯被告的商业秘密是错误的。 2.仲裁裁决认定原告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是错误的 原仲裁裁决称:“

6、且申诉人利用被诉人为其提供电脑、办公电子邮箱等工作条件,服务上述公司,并试图以上述公司名义与被诉人的客户洽谈业务,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这一认定是严重的认定事实错误。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和宪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被告以侵犯原告通信自由和个人隐私的手段收集的用以证明原告试图以其它公司名义与被告的客户洽谈业务的证据是不具有合法性的。另外,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制订的所谓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经过了民主程序并进行了公示,根据劳动法第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是不能用来作为证据的,原仲裁裁决在没有任何事实证据证明被告又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纪律,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原告

7、违反了“劳动纪律”的情况下,仅仅依据来源非法的证据就认定原告严重违反了劳动纪律是严重错误的。 另外,被告不但拖欠原告工资长达几个月之久,并且拒不返还原告垫付的业务垫支费用。原告作为一名普通的业务人员,不仅要供养年迈患病的父亲,还要支付高达元的住房月供。我们完全可以想象原告当时生活的窘境。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原告真的有被告指控的所谓“”行为,也完全是由于被告的违法行为造成,是一种求生存的不得已行为,如何谈得上“严重”情节。基于此,原告的行为也不会构成劳动法25条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 基于以上事实,根据劳动法、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民事诉讼法以及其它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

8、,原告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作出公正裁决,维护弱势的劳动者的基本权益。 此致 人民法院 原告: 年月日 劳动纠纷民事起诉状(三) 原告:阜阳市XX 物业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阜阳市XX路XX 号 法定代表人:李 被告:李XX(又名李XX),男,汉族,1974年4月3日出生,住阜阳市颍州区XX一期X号楼XX户,电话:XXXXXXXX。 原告不服 阜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阜劳仲裁字(2011)第X号裁决书 ,现向贵院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 不支持原告向被告支付 2011年6月份工资800元 。 2、请求法院不支持原告为被告补发 从工资中扣发的风险金100元。 3、请求法院不

9、支持原告向被告支付二个月的双倍工资 1600元。 4、请求法院不支持原告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 400元。 5、请求法院不支持原告为被告补办 2011年4月至2011年6月的各项社会保险。 事实与理由 被告XXX年4月10日到原告阜阳市XX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作秩序维护员工作,在职期间疏于职守、不服管理,给原告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失,被告于2011年6月30日擅自离职,于2011年8月申请劳动仲裁,2011年12月底阜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阜劳仲裁字(2011)第40号裁决书。但该裁决出现了较多的事实错误和法律适用错误。理由如下: 一、原告六月份未领取的工资是720元,但劳动仲裁结果竟支

10、持其800元,这是不符合客观实际的。 二、该仲裁裁决不应该支持原告向被告补发风险金100元。入职时,被告曾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我愿在贵公司服务至少一年,期间如本人提出辞职,应提前一个月办理相关手续,其风险金和绩效工资作为违约金和培训费用不再领取”。期间对他们进行了培训。另外,由于其纠集他人于6月30日扰乱正常的办公秩序,被公司罚扣。因此不应该支持原告向被告补发该风险金。 三、原告不应该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被告自2011年6月30日起,没有办理任何交接手续,拒不上岗执勤,经领导多次劝说,通知其到工作岗位,被告拒不理睬,擅自离职。被告的行为不仅严重违反了原告的规章制度,违背其在应聘人员登记表中

11、“辞职,应提前一个月办理相关手续”的承诺,同时也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被告的行为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但阜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却支持了被告的仲裁请求,支持了李XX半个 月的经济补偿金,显然是不合法的。 四、原告不应该向向被告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600元。原被告的招工表、应聘人员登记表等把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的非常明确。原告已经和被告签订了劳动合同,不存在支付双倍工资问题。但劳动仲裁裁决却支持了被告双倍工资1600元。法律规定的双倍工资即便适用于本案被告,双倍工资 的赔偿 也应 按照 不高于实发工资的标准。被告工作期限是两个多月,四月份工资443元,五月份723元,六月份720元,合计1886元。劳动仲裁裁决竟支持原告向被告支付2400元(六月份工资800元,双倍工资1600元)。可见裁决的结果于理不通、于法不容。 五、入职后被告不按原告的要求填写社会保险参保申请,承担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因此,未能办理的责任在被告。 综上所述,XX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没有查明本案事实,裁决结果有诸多不合法、不公正之处。为此向贵院诉讼,请求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 此致 阜阳市XX区人民法院 阜阳市XX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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