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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 以划拨方式或者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必须提供以下材料:(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原件;(三)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 (四)计划部门批准的投资立项批文,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五)总平面布置图;(六)地形图一式四份;(七)环保、交通、消防、民航等有关专业部门的意见;(八)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中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第八十八条 以招标、拍卖方式或者转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必须提供以下材料:(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报告;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2、(三)有效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转让合同;(四)地形图一式四份。第八十九条 根据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换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必须提供以下材料:(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报告;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三)需要在其用地上建设新的建(构)筑物或者对原建(构)筑物进行扩建、改建的计划投资立项批文;(四)原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通知书和土地房管部门核发的用地批文、产权资料;(五)地形图一式四份。第九十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核实有关材料、提出具体意见和规划要求,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经审批同意的,给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经审批不同意的,予以书面答复。本细则第一百五十三条、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情形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要求直接审批。第九十一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内容包括建设用地单位名称、建设项目名称、用地位置、用地面积、用地红线图、用地界点坐标、规划设计条件和有关要求。第九十二条 规划设计条件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有效附件,用以控制土地使用性质、使用强度并规定公建配套设施和城市景观要求。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地块面积、土地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退让、总建筑面积、人口密度、住宅户数、停车泊位、主要出入口、绿地率、需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工程基础设施,开发期限及
4、其他要求。 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条件应当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同时核发。第九十三条 确定规划设计条件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具体指标应当符合本细则有关规定。城市规划依法调整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相应变更所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第九十四条 建设单位由于单位合并、撤销、单位名称依法改变,或者因房地产开发成立项目公司需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用地单位名称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查有关资料和批文后给予办理。其他需要变更用地单位名称的,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经审批同意的,方可办理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单位名
5、称手续。第九十五条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因建设需要调整用地项目名称的,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改变建设用地项目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城市规划没有调整的地区不得改变建设用地项目。第九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实际征地、拆迁或者建设过程中由于规划调整和建设需要需调整用地红线的,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有下列情况下之一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同意变更用地红线:(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准的用地红线与实际用地情况有出入的;(二)按照城市规划要求调整利用零星边角地的。第九十七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建设单位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的必备文件,建设单位必须取得建设用地规划
6、许可证后,方可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和其他有关手续。市、县级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区、特定管理区域市规划部门受理该建设项目的规划报批、建筑报建、规划验收时,必须核查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载明的用地单位、界址、面积、使用性质等内容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否一致。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载明的内容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一致的,不予办理上述手续;但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地范围内,分期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时,建设用地批准书载明的用地面积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载明的用地面积不一致的情况除外。第九十八条 建设单位必须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年内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用地,逾期未向土地行政主管部
7、门申请用地的,其持有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建设单位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已办理建设用地通知书或者其他用地批准文件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依然有效;建设用地通知书或者其他用地批准文件已失效的,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也自行失效。建设单位必须持有效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拆迁、征用和建设等其它手续。第九十九条 实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报告制度及定期检查制度。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年内,应当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及征地或者拆迁情况的报告,并应当附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关批文及其他相关文件复印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对已发出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实行定期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必须按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前款要求的报告和有关材料。对未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的事项执行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注销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