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草案公民必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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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 为了保护自然人、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规范民事关系,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第三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第四条 民事主体依法自愿进行民事活动。第五条 民事主体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七条 民事主体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八条 民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尊

2、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本法;其他法律对民事法律行为、诉讼时效等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二章 自然人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十条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第十一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第十二条 自然人的出生和死亡的时间,以户籍登记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户籍登记的时间的,以该证据表明的时间为准。第十三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以自己的劳动

3、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十四条 七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德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但单纯取得权利或者免除义务的除外。不满七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第十五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但单纯取得权利或者免除义务的除外。第十六条

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第十七条 自然人以其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第二节 监护第十八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第十九条 父母对未成年人暂时无法行使监护权的,可以委托他人进行监护。第二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 祖父母、外祖父母;(二) 兄、姐;(三)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5、第二十一 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 配偶;(二) 父母;(三) 成年子女;(四) 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五)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由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第二十二条 父母有下列情形之一,中止监护权:(一) 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二) 被宣告失踪的;(三) 经人民法院认定应当中止监护权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三条 父或者母虐待、遗弃未成年子女情节恶劣或者对未成年子女有其

6、他犯罪行为,以及具有经人民法院认定应当丧失监护权的其他情形的,丧失监护权。第二十四条 未成年人近亲属、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该未成年人父母丧失监护权的诉讼。第二十五条 父母一方中止或者丧失监护权的,以另一方为监护人;双方中止或者丧失监护权的,应当为未成年人另行确定监护人。父或者母中止或者丧失监护权的,不免除其扶养子女的义务。第二十六条 父母有下列情形之一,恢复监护权:(一) 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 被宣告失踪的父或者母回到子女身边的;(三) 经人民法院认定应当恢复监护权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七条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权益。监护人依法履行监

7、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职责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监护关系终止:(一) 被监护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 被监护人死亡的;(三) 监护人死亡或者丧失监护能力的;(四) 经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第三节宣告失踪和

8、宣告死亡第三十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为失踪人。下落不明时间,从失去失踪人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第三十一条 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代管人要求支付报酬的,可以给予相应报酬。第三十二条 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第三十三条 财产代管人在代管财

9、产期间,不得转让、抵押、质押失踪人的财产,但确有必要为失踪人的利益处分财产的除外。第三十四条 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无力履行代管职责,或者侵害失踪人财产利益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第三十五条 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人民法院撤销失踪宣告后,财产代管人应当及时向本人移交有关财产。第三十六条 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失踪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三十七条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一) 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自事故发生之日

10、起满二年的。意外事故发生后,经有关机关证明下落不明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期间的限制。下落不明的时间计算,适用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第三十八条 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第三十九条 宣告下落不明人死亡的,死亡时间为宣告死亡的判决生效之日。第四十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第四十一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撤销后

11、,其配偶未再婚的,原有的婚姻关系自行恢复;其配偶再婚的,原有的婚姻关系不自行恢复。第四十二条 宣告死亡期间,被宣告死亡人的亲生子女被他人收养的,死亡宣告撤销后,被宣告死亡人有权请求解除其亲生子女与他人之间的收养关系;被宣告死亡人收养的人与他人建立收养关系的,死亡宣告被撤销后,原有的收养关系不再恢复。第四十三条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其财产的自然人、法人,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第四十四条 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三章法人第四十五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

12、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第四十六条 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依法成立;(二) 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三)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四十七条 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第四十八条 企业法人依法经主管机关登记设立;法律规定应当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设立的,依照其规定。第四十九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依法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设立。第五十条 以捐赠财产设立的基金会、慈善机构等公益性组织,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取得法人资格。法人应当按照捐赠人意思使用捐赠财产。违反法律或者章程规定使用捐赠财产的,批准设立该法人的

13、机关以及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行为。第五十一条 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第五十二条 法人应当在法律或者其章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第五十三条 法人机关的设立、权限由法律或者章程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根据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第五十四条 法人机关的意思表示为法人的意思表示,法人对其机关的行为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十五条 法人以其所有的或者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第五十六条 法人分立、合并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其权利义务由分立、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法人的住所、法定代表人等重要事项

14、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五十七条 法人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的,应当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法人清算期间,应当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第四章民事法律行为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是自然人、法人基于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合法行为。第五十九条 民事法律行为因双方以及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因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第六十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 意思表示真实;(三) 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第六十一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用特定形式。第六十二条 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第六十三条 对民事法律行为的解释,应当按照表达该民事法律行为的词句、有关条款、法律行为的目的、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民事法律行为的真实意思。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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