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环境PPP项目保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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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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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环境PPP项目保险方案7.1建设期间的保险项目公司应在整个建设期内自费投保并保持下列险种的保险。(a)货物运输险责任范围:对于所有材料、设备、机器、零备件和其他物品(施工设备除外)从投保货物离开承包商、分包商或供货商在世界上任一地点的场所之时开始,至到达并卸至工程施工场地的运输途中的所有一般及惯常的可保风险。保险金额:对任一次运输或任一地点,相当于投保财产购买价的110,但不低于投保财产的全部重置价值,包括运费和保险费。保险形式:本保险应以统保的合同为基础进行,并将不签发单独的保险单。被保险人:项目公司、建设承包商、分包商、供货商和项目公司可能选择的其他方(条件是该其他方拥有或可获得在此保险

2、项下的可保利益)。(b)(货物运输之)竣工延迟险责任范围:在所保延迟期间(保障期十二(12)个月),由货物运输险项下可获赔偿的损失或损坏所造成的竣工延迟而发生的利息、附加利息和规定的常规费用。保险金额:等于十二(12)个月保障期内发生的利息、附加利息和规定的常规费用的总额。保险期间:与货物运输险一致。被保险人:项目公司及项目公司可能选择的其他方(条件是该其他方拥有或可获得此保险项下的可保利益)。(c)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责任范围:在工程建设、安装、运营测试及试运行期间及其后的十二(12)个月期间,就工程、临时工程、材料及其他将包括在项目设施内的物品的灭失或损坏的所有一般及惯常的可保风险,(包括但

3、不限于火灾、雷电、爆炸、暴雨、风暴、台风、水害、水灾、旱灾、倒塌、滑坡、地震、其他事故损失、故意破坏、设计缺陷、工艺缺陷及材料缺陷)。保险金额:工程重置价全额(但不少于建设合同价值)。保险期间:从工程建设开始之日至最终竣工日及其后的十二(12)个月。被保险人:项目公司、建设承包商、分包商、供应商、顾问(仅限于场地风险)、政府主管部门及政府主管部门或项目公司选定的其他方(条件是该其它方拥有或可获得此保险项下的可保利益)。(d)(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之)竣工延迟险责任范围:在所保延迟期间(保障期十二(12)个月),由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项下可获赔偿的损失或损坏所造成的竣工延迟而发生的利息、附加利息和规

4、定的常规费用。保险金额:等于十二(12)个月保障期发生的利息、附加利息、计划的本金付款和规定的常规费用的总额。保险期间:自工程建设开始之日至最终竣工日。被保险人:项目公司及项目公司选择的其他方(条件是该其它方拥有或可获得此保险项下的可保利益)。(e)第三者责任险责任范围:对在中国境内发生的与建设工程有关的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保险(但不包括第三者汽车保险)。保险金额: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四百(400)万元,保险事故次数不限;保险期间:从建设开始之日至最终竣工日以及之后的十二(12)个月。被保险人:项目公司、建设承包商、分包商、供货商和顾问(仅限于场地风险)、政府主管部门及政府

5、主管部门或项目公司选定的其他方(条件是该其它方拥有或可获得此保险项下的可保利益)。(f)其它险种其它通常的、合理的或者遵循贷款人及适用法律要求所必需的保险。7.2运营期间的保险项目公司应在开始商业运营日或该日之前自费投保并在整个运营期内保持下列险种的保险。 (a)财产一切险责任范围:对构成项目设施组成部分的、正在使用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厂房、设备、机器、化学品、备品备件和其它材料和/或不动产所有灭失或损坏的所有一般及惯常的可保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火灾、雷电、爆炸、自燃、风暴、暴雨、台风、洪水、水害、旱灾、恶意破坏、撞击、地震、沉降和倒塌)。保险金额:上述所有项目设施、设备及材料的全部重置价值。

6、保险期间:以年为单位,可续延。被保险人:项目公司或项目公司选定的其他方(条件是该其他方拥有或可获得此保险项下的可保利益)。(b)(财产一切险之)营业中断险责任范围:在十二(12)个月的保障期内(投保的中断期间),因财产一切险保险单项下所承保的可保风险造成的业务中断或受到干扰而产生的利息、附加利息及规定的常规费用的损失。保险金额:等于十二(12)个月保障期发生的利息、附加利息、计划的本金付款和规定的常规费用的全部金额。保险期间:以年为单位,可续延。被保险人:项目公司及项目公司选定的其他方(条件是该其它方拥有或可获得此保险项下的可保利益)。(c)机器损坏险责任范围:对构成项目设施组成部分的任何机器

7、、厂房、辅助设备的突然和不可预见的有形损失或损坏的保险。保险金额:所有厂房、机器、设备等的全部重置价值。保险期间:以年为单位,可续延。被保险人:项目公司或项目公司选择的其他方(条件是该其它方拥有或可获得此保险项下的可保利益)。(d)(机器损坏险之)营业中断险责任范围:在十二(12)个月的保障期间(投保的中断期间),由于机器损坏险项下所承保的可保风险的损失或损坏所造成的业务中断或受影响而引致的应支付的利息、附加利息和规定的常规费用。保险金额:等于十二(12)个月的保障期内发生的利息、附加利息、计划的本金付款和规定的常规费用的全部金额。保险期间:以年为单位,可续延。被保险人:项目公司及项目公司选择

8、的其他方(条件是该其它方拥有或可获得此项保险项下的可保利益)。(e)第三者责任险责任范围:因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造成的对第三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损坏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保险金额: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人民币五百万元(RMB5,000,000),保险事故次数不限。保险期间:以年为单位,可续延。被保险人:项目公司或项目公司选择的其他方(条件是该其他方拥有或可获得此保险项下的可保利益)。(f)其它险别其它通常的、合理的或为遵循贷款人要求或适用法律要求所必需的保险。3.联名保险及赔偿本项目政府主管部门应为本附录中所有适当注明的保险项下的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之一。项目公司应促使保险商放弃在本附录中规定的全部保

9、险项下其可能拥有或获得的对政府主管部门的任何及全部代位追偿权,无论政府主管部门是否为该等保险项下的被保险人。4.保险商及保险单据项目公司应在获准在中国经营保险业务的、具有良好信誉并经政府主管部门同意的保险商处保持完全有效的保险,并向政府主管部门提所有的保险证书,证明项目公司已按照政府主管部门要求获得了保险单据,同时向政府主管部门提供全部保险单据的复印件及保险费已付凭据的复印件。项目公司一旦收到续保证书和保险批单凭据应及时提交给政府主管部门。保险单应包括保险商就以下各项作出的确认:(a)保险商已经获得充分的信息以便在假设该等信息不存在实质性误导的前提下评估对保单项下所有风险进行承保的风险;(b)

10、就其同意为政府主管部门提供共同保险的决定而言,保险商并未依赖或要求任何信息;(c)政府主管部门没有授权任何人,就政府主管部门成为或作为共同被保险人代其作出任何声明。5.未能获得和维持保险如果项目公司未取得或拒绝取得本附录1所述的保险或未向政府主管部门提供上述第4条所述的保险单、保险费付款凭据、续保证明及保险批单凭据等的复印件,则政府主管部门应有权向项目公司发出要求其履行该等义务的书面通知,如果项目公司在收到该等通知后七(7)个工作日内没有购买或维持相关保险,则政府主管部门有权代表项目公司并以项目公司为第一受益人购买该保险。政府主管部门应向项目公司开具一份账单(并应就账单金额提供详细证明)。如果

11、项目公司在收到该等账单后七(7)个工作日内没有支付该等账单金额,则政府主管部门有权根据本协议从履约保函中兑取需支付的保险费金额。项目公司未取得或拒绝取得上述保险并不解除或限制其在本协议项下规定的任何义务和责任。6.索赔及协助通知项目公司和政府主管部门应遵守对其适用的保险单的条款及条件,并应遵循与保险商订立的索赔管理程序。该索赔管理程序应符合同类项目的合理的和惯常使用的条款。在准备文件及就索赔进行谈判方面,各方均同意向对方提供合理的协助。当本附录中任何保险单项下的任何索赔可能超过人民币二百万元(RMB2,000,000)时,项目公司应书面通知政府主管部门并不时向政府主管部门提供其合理要求的有关保险单项下索赔的任何信息。7.修复及修理,索赔款项在财产一切险及机器损坏险项下项目公司可获得的索赔款项应用于对保险标的的灭失或损害进行恢复及修理。业务中断险项下获得的赔款用于偿还贷款及项目公司规定的常规费用。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款项应支付给有权获得赔偿的个人或组织。未经政府主管部门书面同意(政府主管部门不得无理拒绝同意),项目公司及保险商不得就超过人民币二百万元(RMB2,000,000)的任何索赔达成妥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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