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分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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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分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为推进我院教 育教学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突出学生的职业道德、职业技能和就 业创业能力培养,实现我院人才培养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合于在校所有学生。 第二章 学分制模式 第三条 学生的学习全过程实行模块化学分制管理,模块化学分 制由四个模块组成:素质教育模块学分、专业教育模块学分、拓展教育 模块学分、操行和奖励学分,各模块学分之和达到毕业学分要求者,为 合格毕业生。 各专业总体学分控制在130150分。素质教育模块占总学分的25% (约32.537.5分);专业教育模块占总学分的60%(约7890分)

2、, 其中实作项目规定为16学分,企业实习为18学分;拓展教育模块占总学 分的15%(约19.522.5分)。 第四条 素质教育模块学分: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素质教育模块课 程,包括思想素质、身体素质、文化素质课程,各科考试成绩合格,即 取得素质教育模块学分。 第五条 专业教育模块学分:包括专业理论课程、理实一体课程、 实训项目、实作项目、企业实习等。学生修完以上课程,考核成绩合 格,即取得相应学分。实践环节累计学分应达到规定的标准。 (一)实作项目 包括毕业设计(6学分),各专业应开设多个实作项目,每名学生 至少应完成两个实作项目。 (二)企业实习 开设企业实习和顶岗实习。每名学生至少参加两次企

3、业实习和一次 顶岗实习,一次企业实习记5学分,顶岗实习记8分。 第六条 拓展教育模块学分:包括素质拓展和技能拓展两个部分。 (一)素质拓展学分: 1.素质拓展开设有应用文写作等类型的课程,该组课程学分设置为 815学分,由学生根据兴趣爱好选修,选修学分不得低于8分。 2.技能拓展开设就业指导及该专业其他技能方面课程。该组课程学 分设置为1015学分,由学生根据兴趣爱好选修,选修学分不得低于10 分。 第七条 操行学分和奖励学分: 操行学分:是学生在校期间,各学期的综合表现的展现。是对学生 思想道德、行为习惯等进行综合测评的结果。每个学期5学分。 奖励学分(通用学分?):学院鼓励学生积极参加科研

4、、设计制 作、各类专业或技能大赛、发表论文等,根据获奖情况给予相应的奖励 学分。 (一)获奖奖励学分标准:校、区级:一等奖2学分,二等奖0.5学 分;市级:一等5学分,二等奖3学分,三等奖2学分;国家级:一等10 学分,二等奖6学分,三等奖4学分。 (二)发表论文及作品奖励学分标准:校、区级报刊,0.5学分;省 市级报刊,3学分;国家级报刊,5学分;国家核心期刊,10学分。 (三)奖励学分需经本人申报,按程序审核后由教务处或相关部门 认定。对学院有特殊贡献或突出贡献者,可视情况给予1-5学分的奖励 学分。 (四)通用学分可与拓展教育中拓展素质和拓展技能课程进行互 认,按1:1比例互认,互认后的

5、拓展课程学生可申请免修,但须经学生 本人按程序申请,由教务处和技能培训学院出具互认证明。 第三章 成绩考核与记载方式 第八条 学生所学课程均应考核,无故不参加考核者,课程成绩作 零分记载。学生参加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考核后的成绩及所得学分载入 学生成绩登记表及学生成绩总表,学生成绩总表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一)课程成绩考核应包括平时考核和期终考核。平时考核包括出 勤、学习态度、平时作业等;期终考核根据各门课程的特点采用闭卷、 开卷、笔试、口试、机考等形式进行。实践性教学环节(含实作、实 训、实习、社会调查、课程设计和毕业设计(论文)等)在结束时进行 考核。 (二)考核成绩一经评定,任何人不得随意

6、改动。如确系教师评分 不当或总分发生差错须改动成绩的,应由评分教师书面说明情况,连同 试卷交教研室审核,经院系负责人同意,报教务处核准。 第四章 成绩、学分与绩点计算 第九条 考核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先按百分制评分定等(五等十 级),再折合成绩点。绩点用于综合评价学生的学习质量及综合素质。 (一)考核成绩、绩点、等次与学分的关系如下: 表一 考核成绩、绩点、等次与学分的关系对照表 成绩(百分制)成绩等级绩点等次备注 90100A4.0 优等 8589A-3.7 8284B3.3 7881B3.0良等 取得学分 7577B-2.7 7274C2.3 中等6871C2.0 6467C-1.7 606

7、3D1.0及格 60F0不及格重修 四舍五入 (二)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成绩与绩点的关系按表一执行。课程按学期计算学分。学生学习某 门课程,学期考核成绩达到或超过“D”级者,即获得该门课程在该学 期的学分;成绩等级为“F”者,不能取得学分,必须补考及重修。重 修随下一届学生或由各院系在适当的时间安排一次重修,所需费用(包 括重修费用)由学生自理。凡补考及重修课程合格者计算学分但不计算 学分绩点。 将某门课程学分乘以该课程对应绩点,即为该课程所得的学分绩 点。用学生所修全部课程所得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生同期修读的学 分数,即为该生平均学分绩点。 即:平均学分绩点(GPA)=(课程绩点

8、课程学分)课程学 分 平均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可以作为学生学业 的继续、奖学金的发放、副修专业的选读等的重要依据。平均学分绩点 每学期结算一次。 (三)拓展教育模块和专业教育模块中实践性教学环节按项目或课 程计算学分和绩点,凡考核成绩达到及格或以上者,即获得该项目或课 程的学分和相应绩点。累计学分即为实践性教学环节学分。 (四)操行成绩、学分与绩点的关系与计算 操行成绩、学分与绩点的关系按表二执行。操行考评成绩为C等或 以上的,即取得操行学分,各学期对应的操行绩点之和为毕业生操行绩 点。操行绩点每学期结算一次操行考评成绩等级为D等者,该期无操行 学分,操行绩点计0分,需参加操

9、行提高培训班,考核合格方能获得该 期操行学分,但操行绩点仍计0分。 表二 操行成绩、学分与绩点的关系对照表 操行成绩 (百分制) 等级绩点等次备注 90100A4.0 优等 取得综合素 质教育5学分 8089A-3.7 7579B3.3 良等 7074B-3.0 6069C2.7及格 60D0不及格 四舍五入 课程学分绩点与操行学分绩点之和是衡量学生学期综合表现的重要 指标,可作为评选优秀学生、三好学生和评定奖学金等的重要参考依 据。 第十条 毕业学分绩点即四个模块绩点之和。毕业学分绩点是衡量 学生在校期间专业学习、综合素质、职业技能、就业能力和创新能力的 重要指标,是评价优秀毕业生的主要依据

10、。 第五章 补考、缓考、重修、学分互认 第十一条 学生因病、补考、重修课程考试时间与正常考试时间相 冲突或其它原因不能参加考试者,必须在考前持相关证明向所在院系提 出书面缓考申请(病假须持校医院病假证明),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 考。凡因急病等来不及事前申请的,必须在本门课程考试次日凭急诊病 假等证明补办申请缓考手续。逾期不办者,作旷考处理。 第十二条 课程的缓考,随补考、重修考试进行,成绩按学期考试 成绩记载。缓考者须在考试前办理有关手续,若无故缺考,按旷考处 理,旷考者必须重修。 第十三条 教学计划规定中某门课程难度较大,学生无法通过的, 可选修素质拓展和技能拓展开设的其他课程学分进行互认。

11、素质拓展课 程学分互认专业教育模块课程的比例为2:1,即2个学分可互认1个学 分;素质拓展课程学分互认素质教育模块课程的比例为1:1,即1个学 分互认1个学分。技能拓展课学分互认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学分的 比例都是1:1。 第六章 毕业学分及其构成 第十四条 模块学分构成与各层次毕业学分(见下表) 类型层次 学习 年限 素质教育 专业教育拓展教育 操行学 分奖励 学分 专业理 论 理实一 体 实训项 目 实作 项目 企业 实习 素质 拓展 技能 拓展 25%60%15% 五年一贯 制 基础段 33250101081030 普招专科3 32.5 37.5 44561618815 10 15 30 成人专科3 32.5 37.5 44561618815 10 15 30 衔本 专科 4 按专科对应类型层次执行25/30 本科按衔接本科段计划学分规定为准10 注:操行学分和奖励学分不计入毕业总学分,作为推荐优秀毕业生 的重要参考。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有关学分管理未尽事宜由教务处会同有 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院长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本办法解释权归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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