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说明书是否具有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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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品说明书是否具有著作权评济南市市中区红卫机械厂诉龙口市德贝三通阀门厂说明书著作权纠纷案案情:原告红卫机械厂于 1991 年 11 月购买了专利产品“NX 型三通阀门暖气调节阀”的生产销售权,并由本单位职工设计制作了该产品的说明书,后经修改使用至今。被告德贝阀门厂辩称:其于 2000 年 5 月与案外人浙江省玉环县燃气阀门厂签订专利转让协议,生产“NX型三通阀门暖气调节阀”,并同时取得该专利的相关技术资料、产品说明(包括安装使用说明、功能及特征、外形尺寸等) ,被告依据转让协议所附的上述内容制作了产品说明书,进行生产销售。经查被告德贝阀门厂的产品说明书内容中“概述、安装使用说明、功能及特征、外

2、形尺寸”等部分的内容与红卫机械厂的产品说明书上述部分内容一致,被告的说明书中另有“企业简介”内容;两份说明书中的广告语、摄影图片及版面设计不同。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法院审理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 2003 年 1 月 2 日以(2002)烟民三初字第 15 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证实原告自 1993 年 12 月前即公开发表、印制、使用了该说明书的文字及图示内容,被告辩称其说明书内容是受让专利时由浙江省玉环县福泉阀门厂提供的,但不能举证证实该福泉阀门厂最先创作了该说明书的内容。故应认定原告最先制作了其说明书的内容。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具有独创性是某项

3、智力成果享有著作权的必备前提条件。原告在介绍其产品功能、特征、安装、使用方法时使用了客观的一般性文字说明,其中并无独创性语言或文字,唯一具有独创性的文字是其说明书封面上的广告用语:“冷暖谁人知,春秋任调节”,但被告在其说明书封面上的广告用语为“调人间冷暖,感德贝真情”,双方对于广告用语的使用是不同的。原告制作的说明书除广告用语外的文字内容不具有作品的独创性。原告说明书中的“外形尺寸”图示部分内容,是针对其生产的产品绘制的产品外观图示,亦不具有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独创性,不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范围,不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原告诉称其享有著作权的说明书受到被告的侵犯,要求被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

4、诉讼请求,无事实或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济南市市中区红卫机械厂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评析:本案案由是产品说明书著作权侵权纠纷,是否构成侵权的前提是权利是否存在,因此,本案争执的关键在于原告制作的产品说明书是否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应否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我国著作权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对于产品说明书是否具有著作权、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中的作品范围未作明确规定,笔者认为:产品说明书是否具有著作权不能一概而论,应根据不同的产品说明书载明的具体内容分别进行分析判断。一、 产品说明书的概念

5、及特征说明书是关于物品的用途、规格、性能和使用法以及戏剧、电影情节等的文字说明(注: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第 1083 页,商务印书馆 1983年出版) 。产品说明书是为宣传、介绍产品的功能、特性、使用方法、结构等问题而制作的文字、图示说明,一般包括简介(概述) 、功能(作用) 、特征、使用方法(食用方法) 、内部结构(分子式、分子结构图) 、外形尺寸、成份等内容。上述内容可以分为文字部分和图示部分,文字部分可分为产品介绍部分和广告宣传部分;图示部分包括绘制的结构、尺寸示意图、产品外观摄影图片、美术作品等。不同的产品说明书的内容不是固定的,有详有略,不可能包括上述全部

6、内容,而且不同领域、不同类型的产品,说明书中包含的内容也是不相同的。说明书具有如下特征。1、说明性或告示性。产品说明书的作用是介绍、说明产品各种功能特征,是为了让使用该产品的人明白产品的功能、使用方法等问题。一项产品尤其是新的产品,不为社会熟知的产品,人们如何使用,主要依靠说明书的介绍。2、依附性。说明书依附于产品的存在而存在,是为产品服务的,没有产品存在就没有产品说明书的存在。说明书本身没有独立存在的价值,说明书的产生是为促进产品的销售,通过实现产品的销售、市场的扩大,体现出说明书存在的价值。产品说明书本身不是一项产品,只是产品的附件。3、具体性。产品说明书是针对某一“特定产品”进行的具体宣

7、传、介绍。4、非规范性。产品说明书的主要作用是介绍产品,但产品说明书应如何书写、应包括哪些内容,法律法规并无明确的要求。现实中的产品说明书形式千差万别,有简有繁,有的单独成册,有的仅仅是一张纸,有的直接印在产品的外包装箱、包装盒上,甚至有些为人们所熟知的简单产品可能没有说明书。二、著作权法中作品的特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品内容的表达方式,而不是作品的内容本身。这就如同专利产品一样,专利法保护的是生产专利产品的专利技术,而不是专利产品。 著作权法中的作品的基本特征是:

8、1、作品具备独创性。 “独创”即独特的创造(注: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第 267 页,商务印书馆 1983 年出版) ,也即独有的、特别的创造,体现为独一无二、与众不同。任何共知的、唯一的表达方式均不可能构成独创性。独创性是作品最基本的特征,缺少独创性的作品不属于著作权法中保护的作品。2、作品能以有形形式复制,具有可复制性。可复制的形式多样,如书面文字、录音(音频文件) 、录相(视频文件)等形式。上述表达方式均具有可复制性。3、作品是一项智力成果。这是相对于体力劳动成果而言的。上述三个特征是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必不可少的要素,缺一不可,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均具备上述三

9、个特征,具备上述三个特征的作品均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三、说明书的著作权问题。说明书作品的内容以文字内容为主,辅以图片、美术等内容,前文已论及不同的产品的说明书内容是不同的,有的说明书图文并茂,包含着广告宣传语、摄影图片或美术作品,有的说明书中不包括上述内容,仅有文字说明。无论什么形式的产品说明书,均体现了作者一定的智力成果,产品说明书需随产品一起流通,其内容显然是可复制的,产品说明书已经具备了著作权法中作品的二个特征,如果生产者制作的产品说明书内容还具有独创性,即应属于著作权法保护范围内的作品,即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1、产品说明书的部分内容具备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中的作品。如果产品说明书

10、包含广告语、摄影图片或美术作品的内容,则广告语、摄影图片或美术作品一般是具有著作权的,广告语的制作者或图片的摄制者、美术作品的绘制者对其作品享有著作权。依据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职务作品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除署名权以外著作权的其他权利,如果说明书中的广告语、摄影图片或美术作品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员工为完成职务工作而自行设计、摄制、绘制,或法人、其他组织通过其他合法方法(如受让、有奖征集等方法)取得并用在产品说明书中,则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著作权法享有广告语或摄影图片作品的除作者署名权以外的其他著作权。当他人在产品说明书中使用了作者或法人及其他组织享有著作权的广告语或摄影图片、美术作品时,则构成侵

11、犯生产者说明书的著作权。在这种情况下,具有著作权的只是该说明书中的广告语、摄影作品、或美术作品部分,并非“产品说明书”本身(这一整体)具有著作权。原因是这种广告语、摄影作品或美术作品本身即具备独创性,无论独立使用还是放在产品说明书中使用,其本身均是著作权法保护范围内的作品,其著作权不依附于说明书这一载体而存在。2、说明书中除了广告语、摄影及美术作品之外的文字说明部分内容不具有独创性,不属于著作权法中的作品。产品说明书中的文字说明部分有别于其他文字作品,其本质在于“说明” ,即解释明白。说明书的文字仅仅是对产品各方面问题进行客观的解释、说明,文体有别于记叙文、议论文、散文、诗歌等体裁,在多数情况

12、下,这种说明性的文字不能体现、也不应体现作者的主观方面的创造,是不具有创造性的。即使被介绍的产品是具备新颖性、创造性的专利产品,对其进行介绍说明时,也应当使用客观公正、不带感情色彩的陈述。这已经决定了说明书中文字说明部分的内容不易具备“与众不同”的独创性。当然,不排除部分说明书文字内容独特,在最基本的说明功能特征的文字之外,作者使用了形象生动的描述性语言,不同于一般说明书的内容。在这种情况下,该说明书的该部分内容应当具备作品的独创性,应当具有著作权。但此时,该说明书该部分内容可能已经偏离了“说明”的本质,而具备了广告宣传的作用,而且这些描述性、创造性的语言在整个说明书中所占的比重是相当少的。例

13、如,某治疗咽喉的药品自称其产品是“嗓子的灭火器” ,这句话是一句很生动的比喻,不是任何人都能写出来的,该文字显然具备作品的独创性。四、本案原告的产品说明书是否具有独创性,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本案原告的说明书包括:概述、功能及特征、安装使用说明(及图示)、外形尺寸等四部分内容,在说明书封面上还有原告的产品图片及广告用语“冷暖谁人知,春秋任调节”。被告的说明书包括:企业简介、功能及特征、安装使用说明及图示、外形尺寸四方面内容,封面上也有被告自己产品的图片及广告用语“调人间冷暖,感德贝真情”。将原、被告各自的说明书内容进行比较可以看出,原、被告的说明书在“功能及特征、安装使用说明、外形尺寸”三

14、部分内容一字不差,完全相同; 而被告的说明书中“企业简介”的内容包含了原告说明书中“概述”部分的全部内容,另有一部分内容是介绍被告厂家情况的,与原告不同。两份说明书的广告语不同,产品摄影图片亦不同。因二份说明书的广告语及摄影图片部分不会产生是否侵权的争议。双方各自依据著作权法对其说明书中的广告语及摄影图片享有著作权。本案无需讨论广告语及摄影图片是否侵权的问题。从上述两份说明书内容的相同部分来看,被告制作的产品说明书的部分内容不排除是套用了原告制作的说明书的部分内容并略作修改后完成的。原告的说明书与被告的说明书介绍的产品是同一种专利产品,同为“NX 型节能三通式暖气调节阀”,该产品的功能、特征、

15、安装方法、使用方法均是客观的,而对于该同一项产品进行说明,即使被告自己进行创作,也必须、也只能从产品的功能、特征、安装方法、使用方法、外形尺寸等方面进行说明,对其产品的每一个方面进行说明时,可以根据该产品所具有的功能、特征、安装方法等进行一般性的通用的文字表达。原、被告的产品因功能、特征、安装使用方法是特定的、相同的,进行一般性表达的产品“功能、特征、安装使用方法”等必然与原告表达的内容相同或基本相同。原告在介绍其产品功能、特征、安装、使用方法时使用了客观的一般性文字说明,其中并无独创性语言或文字,该部分文字内容不具有作品的独创性,不能成为著作权法保护范围内的作品。其次,原告说明书中的“外形尺

16、寸”图示部分内容,是原告针对其生产的产品绘制的产品外观图示,是对该产品的外观进行图示说明,该外形尺寸并非原告自行创作的产品设计图,产品设计图是发明该专利产品的专利权人所设计的,原告绘制的该产品外形尺寸图只是以图示方法来表现该产品的外形,亦不存在作品的独创性,同样不符合著作权法中所称的“产品设计图、示意图”的特征。对于同一项专利产品的同一种规格的管件,无论原告还是被告进行该种产品的外形尺寸图示表述均应是相同的,如出现外观尺寸图示不相同的情况,则不可能是同一种产品。如果原告制作了该产品的外形尺寸图示之后,就不允许其他人以同样的图示对同种产品进行图示说明,是不公平的。因此,对于说明书中“外形尺寸”图示部分而言,亦不具有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独创性,不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范围。综上,原告制作的说明书内容并非著作权法保护范围之内的作品,不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原告诉请被告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无事实或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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