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论文--试论我国消费者无理由退货权的构建——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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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政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 试论我国消费者无理由退货权的构建 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为视角班 级: 学 号: 姓 名: 指导教师: 2015年 12月 22日试论我国消费者无理由退货权的构建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为视角摘要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消费者逐渐成为主导力量,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更是受到大家的广泛关注,消费者无理由退货权作为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的延伸,自我国2014年3月15日起经修改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无理由退货权引入后,无理由退货权成为消费者的一项法定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通过赋予消费者无理由退货的权利,从而达到维护其合法权益、实现消费者与经营者利益平衡的目的,体现了我国法律

2、对消费者权益的重视和保护,但因为立法不完善,尚存在许多争议。关键字 消费者、无理由退货权、权利的保护一、消费者无理由退货权的概述消费者无理由退货权最初起源于美国,在美国被称为“冷静期”或者“冷却期”,而英国则称为“合同的撤销权”或者“合同的取消权”,欧盟称之为“撤销权”或者“撤回权”。因为各国对这一权利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称谓,所以,在我国的立法上,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一法定的形式将其称作“无理由退货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一)消费者无理由退货权的性质1.消费者无理由退货权属

3、于形成权所谓形成权是指权利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而消费者无理由退货权即法律所赋予消费者可根据单方的意思表示在一定期限内可以无条件解除合同的一项法定权利,完全符合形成权的特征。尤为重要的是,将“私法上最重要的消费者保护手段,即把无理由退货权定位为形成权,可以防止经营者在面对消费者行使无理由退货权时利用各种借口逃避自己的义务。2.消费者无理由退货权是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的延伸最早提出无理由退货权,主要是针对上门推销、非现场购物等方式,而现在,也以网络购物或者电视购物为主,在这些购物方式中,如果消费者是通过网络购物,所看到的与商品有关的信息是通过平面展示或者是通过客服人

4、员了解详情,无法全面知晓商品性能,在某些问题上,因客服人员与消费者理解的方式不同,也会给消费者带来误导,如果消费者是通过电视购物,虽然可以通过立体画面以及销售人员讲解商品性能将能更好的进行了解,但是无法与销售人员进行沟通,影响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意思表达,而且消费者无法享受货比三家的权利,此时,会因选择权和知情权的有限而买到令自己后悔的产品,针对此类现象,消费者通过行使无理由退货权,能更好的行使选择权和知情权。(二)消费者无理由退货权的特征1.消费者无理由退货权具有法定性消费者无理由退货权作为一项法律规定具有法定性和强制力,消费者行使无理由退货权需要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无理由退货权是消费者知情权与选择权的延伸,更是一项法律权利,国家以法律的形式确立无理由退货权,有利于更好的保护消费者的权益。2.消费者无理由退货权具有无因性合同法中的合同撤销权是在法定条件下才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即一方存在重大误解、欺诈、胁迫,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才能单方请求行使撤销权,消费者无理由退货权强调的是,在消费者与经营者完成交易后,在法定期限内因消费者买到令自己后悔的产品,在不对经营者进行解释的情况下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达到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目的。3.消费者无理由退货权具有时效性法律条文中明确规定消费者行使无理由退货权是自消费者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时间明确,并且在能接受的合理范围之

6、内。时效性这一特征,可以保证消费者在指定的时间内积极有效的行使权利,减少滥用权利的现象,规范消费者的行为。4.消费者无理由退货权具有免责性在合同法中,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除非出现不可抗力的几项事由,此时,如果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但是消费者在购物后因与最初的期望存在差异,有反悔的心理,按照合同法,消费者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当消费者有反悔的情况,可以不向经营者做出解释承担违约责任即可行使无理由退货权,即保护了消费者的权利又平衡了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利益。5.消费者无理由退货权具有

7、相对性任何权利的行使都有其相对应的范围,无理由退货权的行使的也是如此,消费者行使无理由退货权,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且法律对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权的商品也已明确规定,因此,消费者无理由退货权并不是针对所有的商品都可以行使,存在一定的相对性。(三)设立消费者无理由退货权的意义首先,消费者无理由退货权的设立,是我国建设法治国家道路上的又一大进步。不仅符合学术研究,而且有利于提高研究学者的积极性,通过该制度在现实中的反复实践,找出不足,为制度的完善提供宝贵的意见。其次,对于消费者而言,在市场经济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无理由退货权制度的建立,不仅能更好地保护权利,还能增强消费者的消费信心。最后,对于

8、经营者而言,现如今,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透明度逐渐增强,消费要求也越来越高,经营者为了减少因消费者行使无理由退货权而带来的损失,保证商家信誉,会主动提高商品质量,尽量使商品与宣传信息相符合。二、消费者无理由退货权的实现(一)消费者无理由退货权的适用范围消费者行使无理由退货权,不可能没有限制,在部分商品中权利发生法律效力,但有些商品已被明确规定不使用无理由退货权,主要有:一是消费者向经营者定作的。经营者根据消费者提出的要求做出商品,此时,经营者对消费者没有进行诱导,而且消费者保持着自身的理智、冷静,此类商品根据消费者的要求为其量身定做,如果消费者行使无理由退货权,会极大影响经营者的二次销售。二是

9、鲜活易腐的。此类商品季节性强易受外界气温、湿度和卫生条件的影响,存活率比较低而且容易损坏,无论是保养还是运输的要求都比较高,成本也高,将这些商品退回到经营者,将严重损害经营者的利益。三是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此类商品属于虚拟商品,更注重商品的一次性使用,一经使用除质量瑕疵商家不允许退换,且此类商品多数都由第三方提供,经营者起的是枢纽作用,最终的解释权归产权所有者。四是交付的报纸、期刊。报纸期刊具有较强的时效性和需求性,报道的都是当天的信息,如果消费者大量行使无理由退货权,除了专门收藏人士收集以外,对经营者也是很大的压力。(二)消费者无理由退货权的适用期限消费

10、者行使无理由退货权,要按照法律的规定,不能肆意行使。但是,条文中规定的7天时间如何计算?法律中规定的“7日内”到底是以快递单上的签收日期为起算日期,还是以消费者实际拿到商品的时间为起算日期呢?而且我们多数人很可能会遇到他人帮忙代收商品的情形,还会出现因消费者自身原因或者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其拿到商品的时间超过7日的现象等等。对无理由退货权行使期限的把握对无理由退货权制度的发展十分重要,时间过短不利于消费者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权利,从而导致制度虚设,失去价值。时间过长则会对经营者不利,消费者怠于行使权利, 商品得不到有效地流转,经营者的利益就会受到损害。因此,合理规划行使无理由退货权的期限,有利于平

11、衡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冲突。(三)退货费用的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运费由消费者自己承担可以抑制消费者滥用无理由退货权,减少道德的缺失,更让人担心的是那些投机倒把的行为,例如会以次充好从中获取利润,有些商品价格不高,退货影响较大的还是经营者,但是有些商品退货是因为商品的自身问题,例如有瑕疵,或者经营者自身因疏忽发错了货物,此时,运费全部由消费者自己承担会显失公平,并且在退货过程中,因物流公司人员的疏忽,使商品出现毁坏,经营者收到货物时会因商品出现瑕疵拒绝退货等,都由一方承担,只会激化矛盾。(四)无理由退货权的条件消费

12、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中明文规定消费者在7日内可以无理由退货权,通过语义消费者会简单的认为行使无理由退货权只要满足7日内这一时间条件即可,时间条件纵然重要,如果消费者想充分的行使无理由退货权,除了保证行使权力规定的时间,还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保证商品的完好性在退货时,消费者要保证商品的完好,消费者在检验商品时必然要拆开商品的外包装才能知晓是否符合自己的购物标准,消费者可以试用商品,但不能损坏,附带说明书时,要按照说明要求。2.明确是否属于可以退货的商品消费者购物后因商品不符合自己的期望时会选择退货,消费者简单的认为退货符合时间条件即可,不用过多考虑其他问题,因此,在退货时往往与商家不能达成

13、一致意见,使双方都因坚持各自的理由而增加矛盾。消费者要学会鉴别自己购买的商品是否符合退货商品的范围,不能根据个人的主观臆断对商品的范围进行划分。三、消费者无理由退货权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对商品完好标准的认定缺乏明确标准商品的完好,究其本意,应该有三种理解:一是高标准的完好,不仅包括商品自身的完好还包括外包装,未曾开封,没有任何使用的痕迹。二是中等标准的完好,是指商品自身保持完好,并且能够证明商品的标识、标牌还保持完好,但是已对商品进行开封,外包可能损坏。三是最低标准的完好,是指商品外包装已经损坏,且有使用的痕迹,商品的标牌等已经不在,只是商品自身完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的退货时商品

14、的完好,没有明确的标准,根据生活实践经验,消费者把商品买到家之后,经过开封使用发现其瑕疵,决定是否使用无理由退货权。国家工商总局法规司副司长朱剑桥在中国政府网接受访谈时也强调了这个问题,指的是商品本身,消费者准备退货时的商品本身没有产生毁损,就是完好的,就可以无理由退货权,“包装拆掉了,和商品完好是不违背的”。(二)适用中易与“三包”制度相混淆从表面上看,无理由退货权制度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有类似之处,均与消费者行使无理由退货权有关,但二者并没有什么关联性。作为相邻法条,要对其进行区别对待。一是从实质上看,第24条即所谓的“三包”制度,其行使具有一定的前提条件,必须是商品存在瑕疵,才

15、可对商品进行退货、更换、修理,此时的运费由经营者自己承担,而无理由退货权的行使不需要任何条件,不以商品存在瑕疵为前提,有的商品即存在瑕疵又符合退货时间,面对这种情况,消费者会对自己应行使哪项权利进行混淆,分不清符合哪一法条的规定,增加困扰。二是两个制度的使用期限不同,“三包”商品一般自开具发票之日起除去修理等时间保修期为一年,有的为三年不等,使用期限长,但消费者无理由退货权的使用期限为7日内。在刚刚将商品买回家的7日内,在商品符合存在瑕疵消费者主张行使无理由退货权时,经营者为了减小损失和避免不必要的麻烦,扰乱消费者的想法,使其尽量行使“三包”制度,这样不仅不会损害经营者的利益,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商家的信誉。基于此,消费者因自身经常将无理由退货权制度与“三包”制度相混淆,以及经营者的规避,无法正确行使无理由退货权。(三)经营者不履行告知义务在正常情况下,消费者在被充分告知时才能行使无理由退货权,否则权益无法得到保障。我们在网上购物的时候形成的思维模式是“7天+退货”,有些品牌店即使没有告知消费者退货的条件,也能遵循法律规定,让利于消费者。但是,有些商家只标明不允许退货,因信息量大无法告知每一位消费者,消费者也因自身疏忽在购买前没有看详细说明,以致在购买商品后无法行使无理由退货权,在经营者这种相对隐秘的方式下,无理由退货权无法得到充分实施。(四)退货的价格权限与运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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