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进军营宣传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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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前言为全面贯彻实施“七五”普法规划,提高全县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使广大公民进一步树立法治理念,掌握了解生产、生活和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维护全县社会稳定,推进依法县进程,柳河县司法局,县依法治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编绘了法律七进读本。通过详实、具体、生动的事例,告诉广大公民如何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解决纠纷,从而在生产生活中能充分享受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自觉履行公民应尽的义务。该书是一本对广大公民具有实用价值的普法教材,希望广大公民学以致用,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认知,自觉遵法、学法、守法、用法。 柳河县依法治县领导小组办公室 柳河县司法局 . 专业学习资料 .法律进

2、军营宣传册电子稿1. 我国宪法的前世今生?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部宪法除序言外,包括总纲,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旗、国徽、首都等4章106条。1975年1月17日,第四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部宪法。第二部宪法共4章30条。1978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部宪法。第三部宪法共4章60条。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和1980年9月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分别对这部宪法进行了修改。1982年1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部宪法在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上

3、正式通过并颁布。全国人大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2018年先后5次对1982年宪法即我国现行宪法的个别条款和部分内容作出必要的、也是十分重要的修正,共通过了52条宪法修正案。2.2018年宪法修正案的主要内容是什么?(1)确立了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实现指导思想的与时俱进;(2)调整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3)完善全面依法治国和宪法实施;(4)调整充实我国革命和建设发展历程的内容;(5)调整完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和民族关系;(6)调整完善和平外交政策;(7)充实坚持和加强中国共产

4、党全面领导;(8)增加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方面的内容;(9)修改完善国家主席任职任期方面的规定;(10)在宪法中增加有关设区的市的地方立法权这方面的内容;(11)适应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发展要求,完善了宪法这方面的制度,增加与监察委员会有关的规定;(12)修改完善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的有关规定。3.在总体国家安全观指导下,国家现已颁布的国家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都有哪些 ?(1)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29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共7章84条,对维护国家安全的总体原则、维护国家安全的任务、

5、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国家安全制度、国家安全保障以及公民、组织的义务权利等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定。它是国家安全领域的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法律,在构建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中起着统领作用。其中第十四条规定:“每年4月15日为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于2014年11月1日由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16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它是在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完善后,更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它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要决定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维护国家安全的第一部专门法律,也

6、是加强和规范隐蔽战线反间谍斗争的第一部法律,对维护总体国家安全和加强反间谍能力斗争水平具有重要意义,为国家安全机关反间谍工作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与保障。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36号主席令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2016年4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国家主席习近平第44号主席令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它是为防止境外非政府组织对我国进行颠覆破坏活动而制定的一部维护国家安全方面的法律。 (5)中华人民

7、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国家主席习近平第53号主席令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它是在网络信息化时代为切实维护国家的网络安全出台的又一部维护国家安全的重要法律。 4.在国家安全工作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哪些行为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根据国家安全法第13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家安全工作和涉及国家安全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其中滥用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出法定职权,决定或者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在行使职权时,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不正确地履行职责,或者违背法定程序、目的随意或过度

8、地行使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玩忽职守,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负责任,怠于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简单说就是,对于自己应当履行的,而且也有条件履行的职责,不尽到自己应尽的职责义务,马马虎虎,草率从事,敷衍塞责,甚至违令抗命。徇私舞弊,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出于私情、私利的考虑,违背事实和法律,采用欺骗等手段,该为不为,或者不该为而为之,或者枉法作出处理决定,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5.我国实行什么样的兵役制度?我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是指国家

9、采用征兵与募兵两种方法补充兵员,既采用服役期短的征兵制,扩大后备兵员队伍,又采取长期服兵役的志愿兵役制,保留技术骨干和部队基层建设骨干,以适应日益发展的武器装备和军队建设需要。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有利于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民兵具有预备役的性质,是我国武装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6.兵役法对公民服兵役是怎样规定的?兵役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当然,男女公民服兵役是有区别的,如适龄男性公民符合条件的都有应征服现役的义务,女性公民只根据军队的需要应征服现役。兵役法同时规定:“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

10、的人,免服兵役。”“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服兵役。”7.民间借贷的注意要点?民间借贷作为一种资源丰富、操作简捷灵便的融资手段,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银行信贷资金不足的矛盾,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但是显而易见,民间借贷的随意性、风险性容易造成诸多社会问题。向私人借钱,大多是在半公开甚至秘密进行的资金交易,借贷双方仅靠所谓的信誉维持,借贷手续不完备,缺乏担保抵押,无可靠的法律保障,一旦遇到情况变化,极易引发纠纷乃至刑事犯罪。由此看来,民间借贷也必须规范运作,逐步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为了避免借贷双方发生不必要的经济纠纷,保护债权人的经济利益,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借贷要合法合法的借贷关系才能受到法律

11、的保护。如果明知借款人借款用于诈骗、贩毒、吸毒等非法活动,仍予以出借的,国家法律不予保护,出借人不仅得不到债权,还会受到民事、行政乃至刑事法律的制裁。若一方乘人之危,或用欺诈、挟迫等手段使对方违心借贷的,则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有责任的出借人只能收回本金。订立协议现实生活中,有的出借人往往因对方是亲朋好友,碍于情面或出于信任,借贷时没有出具书面字据。这样,一旦借款人否认,出借人就很难保障债权。即使诉至法院,也会因无法举证而陷入败诉的结局。因此,出借人必须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借贷协议,载明借贷双方的姓名、借款种类、币种、数额、时间、期限、用途、利率、还款方式、保证人和违约责任等条款,签字画押,双方各

12、执一份,妥善保存。利率应合法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同时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否则不受法律保护。 这条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具备一定的惩罚性,如果违反了该规定,有可能被法院判定为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那么,你当初约定的利率,本来可以主张要回的也可能要不回了。提供担保对于数额较大或存有风险的借款,应履行担保和抵押手续,要求借款人提供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第三人为其担保,或要求借款人以存单

13、、债券、机动车、房产等个人财产作为抵押物,并都应订立书面借贷协议。有些财产抵押,还应到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这样,借款人一旦出现无法偿还债务的情况,可以向保证人追索借款或合法地以抵押物抵偿借款。及时催收按照民法总则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债权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如借款期满后又经过3年,出借人不能证实期间曾经催收过的,法律不予保护。为了防止超过诉讼时效,出借人应在时效届满前,让借款人写出还款计划,诉讼时效就可以从新的还款期限起重新计算。运用法律如果借款人不讲信誉,逃账赖账,债权人切莫采取扣押人质、强抢货物等过激的违法行为,要正确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必要时,法院可以施行

14、强制执行措施。谨防“非法集资”式的民间借贷一些个体企业或业主利用人们贪图高利的心理,抛出高利息诱饵,在同地域或熟悉人之间进行地下非法集资。这类集资经营者不是挥霍过度、无力偿还,就是金蝉脱壳、卷款而逃,使债权人血本无归。这种“变味”的民间借贷风险最大,应引起大家的高度重视。8. 职场女性“三期”维权知多少?女职工因孕期、产期、哺乳期等特殊的生理特点,在职场上时常受到不公平对待。为了保护女职工合法权益,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对女职工的权益都有特殊规定。下面重点解读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特殊规定。(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

15、乳降低其工资”。如果“三期”女职工的现工作岗位对其身体有害,用人单位应与女职工协商将其调到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岗位,但是,不得以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为由降薪。(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因此,当女职工进入孕期后,即使劳动合同期满也应当续延至哺乳期结束之后才能终止,用人单位必须做的是“续延”而非“续签”。(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针对“三期”女职工建立了特殊的职业保障机制,用人单位在女职工“三期”期间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违法解除。但值得一提的是,这并不意味着女职工“三期”期间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用人单位仍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4)年终奖是用人单位自主给予员工的一种福利待遇,并非用人单位的强制性义务,但如果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者劳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发放年终奖,用人单位就应根据约定履行义务。女职工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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