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2762—xxxx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征求意见稿) xxxx-xx-xx 发布 xxxx-xx-xx 实施 GB 2762—xxxx I 前 言 本标准代替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本标准与GB 2762—2017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修改了术语和定义; ——修改了应用原则; ——修改了食品中铅限量要求; ——修改了食品中镉限量要求; ——修改了食品中砷限量要求; ——修改了鱼及其制品中甲基汞限量要求; ——修改了表5中注释标注的位置; ——修改了谷物及其制品中苯并[a]芘限量要求; ——修改了食品中多氯联苯限量要求; ——修改了包装饮用水中污染物限量引用的检验方法; ——增加了液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折算比例; ——修改了附录 A GB 2762—xxxx 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中铅、镉、汞、砷、锡、镍、铬、亚硝酸盐、硝酸盐、苯并[a]芘、N-二甲基亚硝 胺、多氯联苯、3-氯-1,2-丙二醇的限量指标。
2 术语和定义 2.1 污染物 食品在从生产(包括农作物种植、动物饲养和兽医用药)、加工、包装、贮存、运输、销售、直至 食用等过程中产生的或由环境污染带入的、非有意加入的化学性危害物质 本标准所规定的污染物是指除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和放射性物质以外的污染物 2.2 可食用部分 食品原料经过机械手段(如谷物碾磨、水果剥皮、坚果去壳、肉去骨、鱼去刺、贝去壳等)去除非 食用部分后,所得到的用于食用的部分 2.3 限量 污染物在食品原料和(或)食品成品可食用部分中允许的最大含量水平 3 应用原则 3.1 无论是否制定污染物限量, 食品生产和加工者均应采取控制措施, 使食品中污染物的含量达到最低 水平 3.2 本标准列出了可能对公众健康构成较大风险的污染物, 制定限量值的食品是对消费者膳食暴露量产 生较大影响的食品 3.3 食品类别(名称)说明(附录 A)用于界定污染物限量的适用范围,仅适用于本标准当某种污染 物限量应用于某一食品类别(名称)时,则该食品类别(名称)内的所有类别食品均适用,有特别规定 的除外 3.4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以食品通常的可食用部分计算,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3.5 对于肉类干制品、干制水产品、干制食用菌,限量指标对新鲜食品和相应制品都有要求的情况下, 干制品中污染物限量应以相应新鲜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结合其脱水率或浓缩率折算如干制品中污染物含 量低于其新鲜原料的污染物限量要求,可判定符合限量要求脱水率或浓缩率可通过对食品的分析、生 产者提供的信息以及其他可获得的数据信息等确定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4 指标要求 4.1 铅 4.1.1 食品中铅限量指标见表 1 表1 食品中铅限量指标 GB 2762—xxxx 2 食品类别(名称) 限量(以 Pb 计) mg/kg 谷物及其制品 a[麦片、面筋、粥类罐头、带馅(料)面米制品除外] 0.2 麦片、面筋、粥类罐头、带馅(料)面米制品 0.5 蔬菜及其制品 新鲜蔬菜(芸薹类蔬菜、叶菜蔬菜、豆类蔬菜、生姜、薯类除外) 0.1 叶菜蔬菜 0.3 芸薹类蔬菜、豆类蔬菜、生姜、薯类(马铃薯除外) 0.2 马铃薯 0.1(去皮) 蔬菜制品(干制蔬菜除外) 0.3 干制蔬菜 0.8 水果及其制品 新鲜水果(蔓越莓、醋栗除外) 0.1 蔓越莓、醋栗 0.2 水果制品 [果酱(泥) 、蜜饯、水果干类除外] 0.2 果酱(泥) 0.4 蜜饯 0.6 水果干类 0.5 食用菌及其制品(双孢菇、平菇、香菇、榛蘑、牛肝菌、松茸、松露、青头菌、鸡枞、鸡 油菌、多汁乳菇、木耳、银耳及以上食用菌的制品除外) 0.5 双孢菇及其制品、平菇及其制品、香菇及其制品、榛蘑及其制品 0.3 牛肝菌及其制品、松茸及其制品、松露及其制品、青头菌及其制品、鸡枞及其制品、 鸡油菌及其制品、多汁乳菇及其制品 1.0 木耳及其制品、银耳及其制品 1.0(干重计) 豆类及其制品 豆类 0.2 豆类制品(豆浆除外) 0.3 豆浆 0.05 藻类及其制品(螺旋藻及其制品除外) 1.0(干重计) 螺旋藻及其制品 2.0(干重计) 坚果及籽类(生咖啡豆及烘焙咖啡豆除外) 0.2 生咖啡豆及烘焙咖啡豆 0.5 肉及肉制品(畜禽内脏及其制品除外) 0.2 畜禽内脏及其制品 0.5 水产动物及其制品 鲜、冻水产动物(鱼类、甲壳类、双壳贝类除外) 1.0(去除内脏) 鱼类、甲壳类 0.5 双壳贝类 1.5 水产制品(鱼类制品、海蜇制品除外) 1.0 鱼类制品 0.5 海蜇制品 2.0 乳及乳制品(生乳、巴氏杀菌乳、灭菌乳、调制乳、发酵乳除外) 0.2 生乳、巴氏杀菌乳、灭菌乳 0.02 GB 2762—xxxx 3 食品类别(名称) 限量(以 Pb 计) mg/kg 调制乳、发酵乳 0.04 蛋及蛋制品 0.2 油脂及其制品 0.08 调味品(香辛料类除外) 1.0 香辛料类 b[花椒、桂皮(肉桂)、多种香辛料混合的香辛料粉除外] 1.5 花椒、桂皮(肉桂)、多种香辛料混合的香辛料粉 3.0 食糖及淀粉糖 0.5 淀粉及淀粉制品 食用淀粉 0.2 淀粉制品 0.5 焙烤食品 0.5 饮料类(包装饮用水、果蔬汁类及其饮料、含乳饮料、固体饮料除外) 0.3 包装饮用水 0.01 mg/L 含乳饮料 0.05 果蔬汁类及其饮料 [含浆果及小粒水果的果蔬汁类及其饮料、浓缩果蔬汁(浆)除外] 0.03 含浆果及小粒水果的果蔬汁类及其饮料(葡萄汁除外) 0.05 葡萄汁 0.04 浓缩果蔬汁(浆) 0.5 固体饮料 1.0 酒类(白酒、黄酒除外) 0.2 白酒、黄酒 0.5 可可制品、巧克力和巧克力制品以及糖果 0.5 冷冻饮品 0.3 特殊膳食用食品 婴幼儿配方食品 c 0.08(以固态产品计) 婴幼儿辅助食品 0.2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涉及的品种除外) 10 岁以上人群的产品 0.5(以固态产品计) 1 岁~10 岁人群的产品 0.15(以固态产品计) 辅食营养补充品 0.5 运动营养食品 固态、半固态或粉状 0.5 液态 0.05 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 0.5 其他类 果冻 0.4 膨化食品 0.5 茶叶 5.0 干菊花 5.0 苦丁茶 2.0 蜂蜜 0.5 GB 2762—xxxx 4 食品类别(名称) 限量(以 Pb 计) mg/kg 花粉(松花粉、油菜花粉除外) 0.5 油菜花粉 1.0 松花粉 1.5 a 稻谷以糙米计 b新鲜香辛料(如姜、葱、蒜等)应按对应的新鲜蔬菜(或新鲜水果)类别执行 c液态婴幼儿配方食品根据 8:1 的比例折算 4.1.1 检验方法:包装饮用水按 GB 8538 规定的方法测定,其他食品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
4.2 镉 4.2.1 食品中镉限量指标见表 2 表2 食品中镉限量指标 食品类别(名称) 限量(以 Cd 计) mg/kg 谷物及其制品 谷物(稻谷a除外) 0.1 稻谷a 0.4 谷物碾磨加工品[糙米、大米(粉)除外] 0.1 食品加工用糙米 0.4 食用糙米、大米(粉) 0.2 蔬菜及其制品 新鲜蔬菜(叶菜蔬菜、豆类蔬菜、块根和块茎蔬菜、茎类蔬菜、黄花菜除外) 0.05 叶菜蔬菜 0.2 豆类蔬菜、块根和块茎蔬菜、茎类蔬菜(芹菜除外) 0.1 芹菜、黄花菜 0.2 水果及其制品 新鲜水果 0.05 食用菌及其制品(香菇、松露、青头菌、鸡油菌、榛蘑、松茸、牛肝菌、鸡枞、多 汁乳菇、木耳、银耳、姬松茸及以上食用菌的制品除外) 0.2 香菇及其制品 0.5 松露及其制品、青头菌及其制品、鸡油菌及其制品、榛蘑及其制品 0.6 松茸及其制品、牛肝菌及其制品、鸡枞及其制品、多汁乳菇及其制品 1.0 木耳及其制品、银耳及其制品 0.5(干重计) 豆类及其制品 豆类 0.2 坚果及籽类 花生 0.5 肉及肉制品(畜禽内脏及其制品除外) 0.1 畜禽肝脏及其制品 0.5 畜禽肾脏及其制品 1.0 水产动物及其制品 GB 2762—xxxx 5 食品类别(名称) 限量(以 Cd 计) mg/kg 鲜、冻水产动物 鱼类 0.1 甲壳类(海蟹、虾蛄除外) 0.5 海蟹、虾蛄 1.0(仅限肌肉组织) 双壳贝类、腹足类、头足类、棘皮类 2.0 (去除内脏) 水产制品 鱼类罐头(凤尾鱼、旗鱼罐头除外) 0.2 凤尾鱼、旗鱼罐头 0.3 其他鱼类制品(凤尾鱼、旗鱼制品除外) 0.1 凤尾鱼、旗鱼制品 0.3 蛋及蛋制品 0.05 调味品 食用盐 0.5 鱼类调味品 0.1 饮料类 包装饮用水(矿泉水除外) 0.005 mg/L 矿泉水 0.003 mg/L 特殊膳食用食品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 0.06 a稻谷以糙米计 4.2.2 检验方法:饮料类按 GB 8538 规定的方法测定,其他食品按 GB 5009.15 规定的方法测定。
4.3 汞 4.3.1 食品中汞限量指标见表 3 表3 食品中汞限量指标 食品类别(名称) 限量(以 Hg 计) mg/kg 总汞 甲基汞 b a 水产动物及其制品(肉食性鱼类及其制品除外) — 0.5 肉食性鱼类及其制品(金枪鱼、金目鲷、枪鱼、鲨鱼及以上鱼类的制品 除外) — 1.0 金枪鱼及其制品 — 1.2 金目鲷及其制品 — 1.5 枪鱼及其制品 — 1.7 鲨鱼及其制品 — 1.6 谷物及其制品 稻谷aP、糙米、大米(粉)、玉米、玉米面(渣)、小麦、小麦粉 0.02 — 蔬菜及其制品 新鲜蔬菜 0.01 — 食用菌及其制品(木耳及其制品、银耳及其制品除外) — 0.1 GB 2762—xxxx 6 食品类别(名称) 限量(以 Hg 计) mg/kg 总汞 甲基汞 b a 木耳及其制品、银耳及其制品 — 0.1(干重计) 肉及肉制品 肉类 0.05 — 乳及乳制品 生乳、巴氏杀菌乳、灭菌乳、调制乳、发酵乳 0.01 — 蛋及蛋制品 鲜蛋 0.05 — 调味品 食用盐 0.1 — 饮料类 矿泉水 0.001 mg/L — 特殊膳食用食品 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 0.02 — a 稻谷以糙米计 b P对于制定甲基汞限量的食品可先测定总汞,当总汞含量不超过甲基汞限量值时,不必测定甲基汞;否则,需测定甲基 汞 注:“—”指无相应限量要求 4.3.2 检验方法:饮料类按 GB 8538 规定的方法测定,其他食品按 GB 5009.17 规定的方法测定。
4.4 砷 4.4.1 食品中砷限量指标见表 4 表4 食品中砷限量指标 食品类别(名称) 限量(以 As 计) mg/kg 总砷 无机砷 b 谷物及其制品 谷物(稻谷a除外) 0.5 — 稻谷a — 0.35 谷物碾磨加工品[糙米、大米(粉)除外] 0.5 — 糙米 — 0.35 大米(粉) — 0.2 水产动物及其制品(鱼类及其制品除外) — 0.5 鱼类及其制品 — 0.1 蔬菜及其制品 新鲜蔬菜 0.5 — 食用菌及其制品(松茸及其制品、木耳及其制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