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应急管理厅随机抽查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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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应急管理厅随机抽查工作指引危险化学品企业监督检查工作指引一、抽查事项(一)人员和资质管理的检查(二)工艺管理的检查(三)设备设施管理的检查(四)安全管理的检查二、检查内容和方法(一)人员和资质管理的检查检查企业相关资料和现场,重点检查以下方面:通过抽查企业资料,检查企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手续是否齐全有效;通过抽查企业资料及人员、查验履职情况,检查企业是否依法明确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是否依法履行其安全生产职责;通过查验企业机构设置和安全管理人员配置资料,检查企业是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通过抽查相关人员考核记录等资料,检查企业的

2、主要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及其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通过抽查从业人员培训、考核记录等资料,检查企业是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是否安排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上岗作业;通过抽查岗位作业人员,查验对本岗位危险特性的熟悉程度,必要时可采取现场考试等模式,检查从业人员是否熟悉本岗位涉及的危险化学品危险特性;通过抽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以及培训资料,检查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通过抽查企业资料,检查企业是否选用符合资质的承包商并对承包商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的;通过抽查企业现场,检查是否存在将火种带入易燃易

3、爆场所或存在脱岗、睡岗、酒后上岗行为。(二)工艺管理的检查检查企业相关资料和现场,重点检查以下方面:通过抽查企业资料,检查企业在役化工装置是否经正规设计或进行安全设计诊断;通过抽查企业资料,检查企业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是否经逐级放大试验到工业化生产,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是否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安全可靠性论证;通过抽查企业资料,检查企业是否按规定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通过抽查企业现场及查验技术规程,检查企业生产、储存装置及设施是否存在超温、超压、超液位运行;通过抽查企业现场,检查企业是否在厂房、围堤、窨井等场所内设置有毒有害气体排放口,是否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通过抽查企业现场,检查

4、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是否使用万向节管道充装系统。(三)设备设施管理的检查检查企业相关资料和现场,重点检查以下方面:通过抽查企业现场,检查企业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是否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通过抽查企业现场,检查企业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是否设置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是否设置紧急停车系统;通过抽查企业资料和现场,检查企业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系统是否按照标准设置、使用并定期检测校验;报警信号是否发送至有操作人员常驻的控制室、现场操作室进行报警

5、;通过抽查企业现场,检查企业安全联锁是否正常投用;通过抽查企业资料、台账及现场,检查企业工艺或安全仪表报警时是否及时处置;通过抽查企业现场,检查企业在用装置(设施)安全阀或泄压排放系统是否正常投用。(四)安全管理的检查检查企业相关资料和现场,重点检查以下方面:通过检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抽查企业变更管理相关资料,检查企业是否建立变更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通过抽查企业现场,检查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罐区、仓库等设施与周边的安全距离是否符合要求;通过抽查企业现场,检查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是否有门窗;通过抽查企业现场,检查企业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车间、仓库与员工

6、宿舍是否在同一座建筑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是否符合安全要求;通过抽查企业现场以及危险作业许可资料,检查企业动火作业是否按规定进行可燃气体分析;受限空间作业是否按规定进行可燃气体、氧含量和有毒气体分析;作业过程是否有人监护;通过抽查企业资料,检查企业是否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评估、监控;是否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通过抽查企业现场,检查企业易燃易爆区域是否使用非防爆工具或电器;通过抽查企业资料和现场,检查企业是否在存在有毒气体的区域配备便携式检测仪、空气呼吸器等器材和设备,员工是否能正确佩戴、使用个体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三、检查依据(一)安全生产法第十

7、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第二十一条 矿山、金

8、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

9、收费。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

10、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

11、院有关部门确定。第三十三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第五十四条

12、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第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第二十九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下同),应当依照本条例的

13、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前款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农业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第三十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第八条 企业选址布局、规划设计以及与重要场

14、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新设立企业建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内;(二)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八类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三)总体布局符合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标准的要求。石油化工企业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15、50160)的要求。第九条 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储存设施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经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设计、制造和施工建设;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由具有综合甲级资质或者化工石化专业甲级设计资质的化工石化设计单位设计;(二)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和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必须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必须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三)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装设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

16、化工装置装设紧急停车系统;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化学品的场所装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四)生产区与非生产区分开设置,并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距离;(五)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同一厂区内的设备、设施及建(构)筑物的布置必须适用同一标准的规定。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对本企业的生产、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对已确定为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和储存设施,应当执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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