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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3 不予信用修复告知书 编号: : 我局(厅/委)于 年 月 日收到你(单位) 提交的 申请,经审查, 不符合浙江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的 规定, 决定不予信用修复。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不予信用修复告知书 5 个工作日 内,向 提出异议申请。 单位名称(公章) 年 月 日 经办人: 经办人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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