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产128件轮胎试验生产设备配件加工项目环评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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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试行)项目名称: 山东玲珑机电有限公司128件/年轮胎试验生产设备 配件加工项目 建设单位(盖章): 山东玲珑机电有限公司 编制日期 2019年11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说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具有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资质的单位编制。1、项目名称指项目立项批复时的名称,应不超过30个字(两个英文字段作一个汉字)。2、 建设地点指项目所在地详细地址,公路、铁路应填写起止地点。3、行业类别按国标填写。4、总投资指项目投资总额。5、主要环境保护目标指项目区周围一定范围内集中居民住宅区、学校、医院、保护文物、风景名胜区、水源地和生态敏感点等,应尽可能

2、给出保护目标、性质、规模和距厂界距离等。6、结论与建议给出本项目清洁生产、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的分析结论,确定污染防治措施的有效性,说明本项目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给出建设项目环境可行性的明确结论。同时提出减少环境影响的其他建议。7、 预审意见由行业主管部门填写答复意见,无主管部门项目,可不填。8、 审批意见由负责审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建设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山东玲珑机电有限公司128件/年轮胎试验生产设备配件加工项目建设单位山东玲珑机电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锋联系人徐浩杰通讯地址山东省招远市金城路85号联系电话18660052017传真/邮政编码265400建设地点山东省招远市金城路3

3、3号立项审批部门招远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批准文号2019-370685-34-03-073661建设性质新建改扩建技改行业类别及代码C3484机械零部件加工占地面积(平方米)900绿化面积(平方米)/总投资(万元)600其中:环保投资(万元)15环保投资占总投资比例2.5%评价经费(万元)/投产日期2019.12工程内容及规模:一、项目由来山东玲珑机电有限公司拟投资600万元建设山东玲珑机电有限公司128件/年轮胎试验生产设备配件加工项目,建设地点为招远市金城路33号,厂房建筑面积840平方米,购置主要设备6台套,利用钢材为原料进行切割和焊接等工艺进行加工,主要产品为耐久试验机配件和88型硫化机配

4、件。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生态环境部部令 第1号)及2018修改单中“二十四、专用设备制造业”“70、专用设备制造及维修”中“其他(仅切割组装除外)”的规定,本项目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山东玲珑机电有限公司随即委托我公司对本项目进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制工作。我单位接受委托后,立即开展了详细的现场踏勘、资料收集工作,在对本项目工程有关环境现状和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后,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的要求编制了山东玲珑机电有限公司128件/年轮胎试验生产设备配件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二、项目合理性分析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本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本项目为山东玲珑机电有限公司128件/年轮胎试验生产设备配件加工项目,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中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的项目,属于国家允许发展的项目,符合国家政策要求。按照烟台市工业行业发展导向目录,本项目不属于优先发展产业、限制发展产业,不属于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产业,属于允许建设项目。因此,本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产业政策。2、与环发201277号文及环发201298号文符合性分析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7号文)中要求:新、改、扩建相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按照相应

6、技术导则要求,科学预测评价突发性事件或事故可能引发的环境风险,提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从环境风险源、扩散途径、保护目标三方面识别环境风险,科学开展环境风险预测,并提出合理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关于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发201298号文)中要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里设置环境风险评价专章,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和应急措施完善。本项目为山东玲珑机电有限公司128件/年轮胎试验生产设备配件加工项目,不存在较大风险,项目区内无重大危险源。本次环评拟对项目环境风险进行专项评价,建设单位按照规定设计完善的防范措施和应急措施。3、与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符合性分析本项目与山东省环境保

7、护条例符合性分析见表1。表1 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符合性分析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要求项目情况符合性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五条 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生产项目。已经建设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本项目为配件加工,不属于所列行业及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生产项目。符合第十七条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目录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因污染物排放执行的国家或者地方标准、总量控制指标、环境功能区划等发生

8、变化,需要对许可事项进行调整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排污许可证载明事项进行变更。本项目不属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环保部令第45号)中所列行业,不需要申领排污许可证。符合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一)违法排放、倾倒、处置有毒有害物质的;(二)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违法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的;(三)违法排放或者倾倒化工、制药、石化、印染、电镀、造纸、制革等工业污泥的;(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

9、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五)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在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未按照要求实施停产、停排、限产等措施,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六)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七)其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违法行为。企业不涉及上述行为符合第四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四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做好环境基础设施规划,配套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设施、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以及其他环境基础设施,建立环境基础设施的运行、维护制度,并保障其正常运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布局优化的要求,引导工业企业入驻工业园区;新建有污

10、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者工业集聚区。本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招远市金城路33号,属于工业聚集区,根据招远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前置审查表,项目选址符合当地规划。符合第四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决定的要求建设环境保护设施、落实环境保护措施。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本项目应按照环评审批文件要求建设环境保护设施、落实环境保护措施,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符合第四十九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保障其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停用、改

11、变或者损毁。自动监测设备应当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重点排污单位由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对未实行自动监测的污染物,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进行人工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自动监测数据以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的监测数据,可以作为环境执法和管理的依据。企业不属于重点排污单位,除锈、切割、焊接烟尘经配套的净化器处理后排放。符合综上,本项目建设符合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的相关要求。4、选址合理性分析(1)用地性质合理性分析本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招远市金城路33号,具体地理位置图见附图1。周边无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亦无需特殊保

12、护的野生动植物,环境承载能力较强;项目周围交通便利,市政设施完善。根据招远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年),本项目所在地不在规划范围内,本项目建设不违背招远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年)。根据招远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前置审查表(附件5),项目选址符合当地规划。综上,项目选址合理。(2)本项目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位置关系分析根据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发布的关于烟台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复函(鲁环发2010124号)、关于调整烟台市大沽夹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复函(鲁环函20151053号)和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烟台市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方案的通知(烟政字20193号)规定

13、,招远市水源地主要为大沽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位于勾山水库、城子水库、曹孟水厂周边,具体范围见附图2,项目不在上述饮用水水源地范围内。(3)与山东招远罗山省级自然保护区位置关系分析山东招远罗山省级自然保护区位于招远市东北部的罗山山系,涉及国有罗山林场、玲珑镇、张星镇和阜山镇,总面积10094公顷,本项目不在山东招远罗山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内,与山东招远罗山省级自然保护区相对位置关系图见附图3。(4)与烟台市沿海防护林自然保护区位置关系分析招远市沿海防护林位于沿海的辛庄镇海滨,主要栽植黑松、刺槐、棉槐、白蜡等抗风、固沙类树种,本项目不在烟台市沿海防护林自然保护区范围内,本项目位于招远市金城路33号,

14、距离罗山省级自然保护区、招远市水源地、沿海防护林较远,符合招远市城市总体规划要求。本项目与烟台市沿海防护林自然保护区相对位置关系见附图4。综上,本项目选址合理。4、“三线一单”控制要求的符合性分析(1)生态红线符合性分析根据山东省生态保护红线规划(2016-2020)中烟台市省级生态保护红线区,经核实,本项目不在烟台市省级生态保护红线区。距离项目最近的生态红线区为烟台招远罗山-龙口之莱山-蓬莱艾山-龙口湿地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保护红线区,红线区代码SD-06-B4-07,位于项目的东北侧,与本项目最近距离为11.4km。本项目区与山东省生态保护红线规划位置关系见附图5。(2)环境质量底线符合性分

15、析本项目所在区域的环境底线为:环境空气质量目标为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及2018年修改单;地表水环境质量目标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类标准;声环境质量目标为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标准。本项目噪声、固废经治理后对环境污染较小。采取本环评提出的相关防治措施后,本项目排放的污染物不会对区域环境质量底线造成冲击。(3)资源利用上线符合性分析本项目建设过程中所利用的资源主要为水和电,均为清洁能源,项目建成运行后通过内部管理、设备选择、原辅材料的选用管理和污染治理等多方面采取合理可行的防治措施,以“节能、降耗、减污”为目标,有效的控制污染。项目的水、电等资源利用不会突破区域的资源利用上线。(4)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符合性分析本项目所在地没有环境准入负面清单,本次环评对照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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