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政策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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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所得税政策串讲 吕洋,二、财产转让所得,(一)定义: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从分类看包括有形财产、土地使用权和股权。 (二)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 其中收入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原值具体指:1、有价证券的原值为买入价以及买入时按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2、建筑物的原值为建造费或购进价格以及其他有关费用;3、土地使用权的原值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费用以及其他有关费用;4、机器设备、车船的原值为购进价格、运费、安装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5、其他财产,参照上

2、述方法确定。 合理费用是指卖出财产时按规定支付的有关费用。,上述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均需提供完整、准确凭证,凡无法提供的,有主管地税局核定。 (三)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四)股权转让所得 1、征税范围: (1)标的范围:,(2)征税行为范围: A、出售股权; B、公司回购股权; C、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IPO)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 D、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E、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F、以股权抵偿债务; G、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注意:关于限售股转让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总局有另行规定,因涉及面窄,本讲义暂不

3、做解读。 2、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股权转让收入-股权原值-合理费用 3、股权转让收入 (1)股权转让收入范围: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2)可核定收入的情形: 转让收入应按公平交易原则确定。如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地税局可核定其收入。 A、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B、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C、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 D、其他应核定股权

4、转让收入的情形。 注意: 1、所谓明显偏低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A、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低于净资产); B、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低于取得成本);,C、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低于同企业类似情形); D、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低于其他企业类似情形); E、不具合理性

5、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无偿让渡); F、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其他情形)。 2、下列条件均不符合的明显偏低,视为无正当理由。 A、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政策影响); B、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特定关系人); C、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内部转让); D、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

6、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其他情形)。,例:某公司股东王亮同时向两个自然人转让股权,每股单价分别为10元/股和30元/股。该股东初始投资为2元/股。按企业净资产折算其股权价格为8元/股。其中以10元/股价格转让的受让方为公司内部职工,且该股份无法对外转让;以30元/股价格转让的受让方为外部风险投资人。请判断其股权转让价格是否可以作为计税价格。 解析:王亮本次股权转让的受让方有两个,一是内部员工,二是外部风险投资人。对于内部员工而言,首先判断其是否价格明显偏低。30元/股(风险投资人的价格) 10元/股8元/股(净资产折算价),所以其属于符合价格明显偏低的第三种情形。其次判断其是否有正当理由,因其属

7、于按规定合理真实的本企业内部转让行为,故其符合合理性条件的第三种情况。综上,该情形属于价格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的情况,税务机关应认可该价格作为计税价格。对于风险投资人而言,其价格高于净资产折算价和同期同一股东转让股权的其他价格,故其不属于明显偏低价格,应认可为计税价格。,4、股权原值的确认 (1)本次股权原值的确认 总的原则是避免重复征税。个人所得税征税是一个链条,环环相扣,凡一环节未按规定征税的,在下一环节应补征。 A、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B、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

8、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C、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特定关系人间转让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D、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 E、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D、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的证明材料; E、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五)非货币性资产投资 1、概述 在税收处理上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视为两个独立的行为组合,一是非货币性资产转让行为,该

9、行为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二是以转让收益投资的行为,该行为是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行为。 2、定义 所谓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货币性资产。 3、纳税人 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并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的个人为纳税人。,4、收入的确认 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 5、应纳税所得额的确认 应纳税所得额=非货币资产转让收入-资产原值-合理税费 6、资产原值的确认 资产原值为纳税人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含资产本身取得支出和取得环节合理税费。 纳税人无法提供完整、准确的非货币性资产原值凭证

10、,不能正确计算非货币性资产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法核定其非货币性资产原值。 7、合理税费 合理税费是指纳税人在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过程中发生的与资产转移相关的税金及合理费用。 8、申报义务 非货币性资产转让采取纳税人自行申报方式,没有扣缴义务人。,纳税人首次申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的申报时间为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后的次月15日内。 9、延期纳税规定 (1)基本规定 纳税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自行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2)资料报送要求 需要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于取得

11、被投资企业股权之日的次月15日内,自行制定缴税计划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见附件)、纳税人身份证明、投资协议、非货币性资产评估价格证明材料、能够证明非货币性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的相关资料。,(3)执行计划申报。纳税人按分期缴税计划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时,应提供已在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和本期之前各期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 (4)优先偿还税款规定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交易过程中取得现金补价的,现金部分应优先用于缴税;现金不足以缴纳的部分,可分期缴纳。 个人在分期缴税期间转让其持有的上述全部或部分股权,并取得现金

12、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申报纳税的时间为转让股权之日的次月15日内。 10、纳税地点 纳税人以不动产投资的,以不动产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以其持有的企业股权对外投资的,以该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以其他非货币资产投资的,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例:如王亮以其持有的芜湖宏达公司股权投资合肥兴盛公司,其纳税地点为芜湖宏达公司主管地税机关; 如王亮以其持有的芜湖弋江区一处商铺投资合肥兴盛公司,其纳税地点为芜湖弋江区地税局; 如王亮以其持有的专利投资合肥兴盛公司,其纳税地点为合肥兴盛公司主管地税机关。 11、计划变更规定 纳税人分期缴税期间提出变更原分期缴税计划的,应重新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并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报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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