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大学金融监管学课件(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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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 证券机构监管 狭义监管主体:政府监管部门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 SEC) 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 (Federal Financial Supervisory Authority, BaFin)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 MAS)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Securities and Futures Commission,SFC)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China Securities Regulatory Commission, CSRC) 我国的

2、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演变 u 我国的证券监督管理体制经历了一个由多个机构共 同监管到由一个专门机构集中监管的演变历程。 u 20世纪80年代,我国证券市场开始建立,主要由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证券业的主管机关。 u 1992年10月,国务院证券委员会(简称国务院证 券委)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 宣告成立,其中前者负责对证券市场进行宏观管理 ,后者则是其执行机构。 n 1998年4月,国务院证券委和证监会合并,形成为 今天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国务院直属 正部级事业单位,从而正式确立我国的专业化的 证券监管体制。 n 中国证监会是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授 权,统一监督管理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维护证券 期货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 自律机构 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上海期货交易所 大连商品交易所 郑州商品交易所 中国证券业协会 中国期货业协会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监会的主要职能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在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中履行下列职 责: l (一)研究和拟订证券期货市场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起草证券期货市 场的有关法律、法规,

4、提出制定和修改的建议;制定有关证券期货市场监 管的规章、规则和办法。 l (二)垂直领导全国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对证券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 管;管理有关证券公司的领导班子和领导成员。 l (三)监管股票、可转换债券、证券公司债券和国务院确定由证监会负责 的债券及其他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托管和结算;监管证券投资基金 活动;批准企业债券的上市;监管上市国债和企业债券的交易活动。 l (四)监管上市公司及其按法律法规必须履行有关义务的股东的证券市场 行为。 l (五)监管境内期货合约的上市、交易和结算;按规定监管境内机构从事 境外期货业务。 l (六)管理证券期货交易所;按规定管理证券期货交易所

5、的高级管理人员 ;归口管理证券业、期货业协会。 l (七)监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结 算公司、期货结算机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资信评级机构 ;审批基金托管机构的资格并监管其基金托管业务;制定有关机构高 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中国证券业、期货 业协会开展证券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工作。 l (八)监管境内企业直接或间接到境外发行股票、上市以及在境外上 市的公司到境外发行可转换债券;监管境内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到境 外设立证券、期货机构;监管境外机构到境内设立证券、期货机构、 从事证券、期货业务。 l (九)监管证券期货信息传播活动,负责证券期

6、货市场的统计与信息 资源管理。 l (十)会同有关部门审批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其成员从事 证券期货中介业务的资格,并监管律师事务所、律师及有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其成员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活动。 l (十一)依法对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罚。 l (十二)归口管理证券期货行业的对外交往和国际合作事务。 l (十三)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证券监管的目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 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 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 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提出三项目标:保护投资者

7、 ;保证市场的公平、有效和透明;减少系统性风险。 证券市场监管原则 依法管理原则;保护投资者利益原则;“三公”原则: 公平 、公正、公开;监督与自律相结合的原则。 第一节 证券机构市场准入监管 一、对证券发行市场准入的监督 (一)证券发行审核制度 1.证券发行审核制度的类型: u证券发行注册制:证券发行人在发行证券前,必须先按 照法律规定进行注册。(美国、日本、英国) u其特点是证券主管机关不对发行人能否发行证券进行价 值判断。 u证券监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健全制度,最大限度地保障 投资者得到相关的证券信息,并对申报文件的全面性、 准确性、真实性和及时性作出审查,防止信息滥用。 p证券发行核准制

8、:是指在规定证券发行基本条件 的同时,要求证券发行人报请证券主管批准的制 度。(欧陆国家、美国部分州) p其核心是在审查发行人提供的各种信息的基础上 ,对发行人的资格予以确认。 2.世界各国有关证券发行审核的内容 美:证交会 英:金融服务局FSA 日:金融厅 德:金融监管局 3.我国对证券发行审核的监管 证监会:股票、企业债券 发改委:公司债券 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交易商协会:短期 融资券、中期票据等 2000年3月1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发布中国证 监会股票发行核准程序通知,标志着我国股票发行体 制开始由审批制向核准制转变。2001年3月17日,我国股 票发行核准制正式启动。 中华人民共

9、和国证券法 第二十一条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在提交申 请文件后,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预先 披露有关申请文件。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设发行审核委员会 ,依法审核股票发行申请。 发行审核委员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专业人员和 所聘请的该机构外的有关专家组成,以投票方式对股票发 行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 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具体组成办法、组成人员任期、工作程 序,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债券发行制度的变革 第一阶段:单一场内市场和严格的行政审批 2005年5月25日以前,我国非金融企业债券全部在交易所 市场发行,采取行政审批制。场内市场是非金融企

10、业债券 融资的唯一渠道。 第二阶段:场外市场的制度优势初现,备案制浮出水面 以2005年5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 为起点,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场外市场)的融资 渠道得以开通,并超越场内市场成为非金融企业债券融资 的主渠道。这一阶段,场外市场短期融资券发行实行备案 制,而场内市场企业债券仍实行审批制(后改为核准制) 。 第三阶段:场外与场内市场并存,核准、备案、注册制并存 2007年9月3日,在中国人民银行主导下,银行间市场会 员自律组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成立。2008 年4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 具管理办法,明确了银行间市场的管理体制由人民银

11、行 直接管理转为由交易商协会实行自律管理,银行间市场产 品实行协会注册模式,不再实行备案制。交易商协会随即 公布了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规 则及银行间债券市场中期票据业务指引作为市场管 理规范,并正式开始接受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 行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的注册。 天津创业环保集团公司2011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上市 .doc 二、上市公司市场准入的监管 (一)我国对上市公司市场准入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交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交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四十九条 申请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或者法律 、行政

12、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上市交易,应当 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 第五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 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 (四)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 假记载。 上海证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 5.1.1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申请其股票在 本所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票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已公开发行;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

13、少于5000万元;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 份的比例为10以上; (四)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 报告无虚假记载;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条件 发行人申请股票在本所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票已公开发行;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以 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 比例为10以上; (四)公司股东人数不少于200人; (五)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 告无虚假记载; (六)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数据

14、来源:世界交易所联合会(WFE) 数据来源:世界交易所联合会(WFE) 数据来源:世界交易所联合会(WFE) 我国境内发行主要制度介绍 中国证券市场上市交易的金融产品包括股票、债 券、证券投资基金和权证等。 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需获得中国 证监会的核准,国债、金融债、企业债的发行由 其他政府主管部门负责核准;股票、可转换公司 债券、公司债券、国债、企业债的上市交易由证 券交易所进行核准和监督。 境内证券发行核准制度 u资本市场建立初期,限于当时各方面的局限和市场环境, 在证券发行管理体制方面实行的是带有

15、很强行政色彩的审 批制度。 u2001年3月以后,行政审批取消,新股发行实施核准制, 由公司提出发行中请,保荐机构根据市场需要向中国证监 会推荐,中国证监会进行合规性初审后,提交发行审核委 员会审核,最终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 u核准制不仅强调企业信息披露,还要求证券发行企业必须 符合一定的实质性条件,如企业盈利能力、公司治理水平 等。核准制的核心就是监管部门进行合规性审核,强化中 介机构的责任,加大市场参与各方的行为约束,减少新股 发行中的行政干预。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是指由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负责 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的推荐和辅导,经尽职调查核实公司 发行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协助发行人建 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具体来讲,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主 要包括以下内容: (1)公司发行股票或可转换公司债券须由保荐机构推荐, 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只接受由保荐机构推荐的发行或 上市中请文件; (2)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应当尽职调查,对发行或上市 申请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并对相 关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连带责任; (3)保荐机构对其所推荐的公司在上市后的一段期间负有持 续督导义务,并对公司督导期间的不规范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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