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合同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上传人:liy****000 文档编号:118839929 上传时间:2019-12-27 格式:DOC 页数:22 大小:149.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电大《合同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_第1页
第1页 / 共22页
电大《合同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_第2页
第2页 / 共22页
电大《合同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_第3页
第3页 / 共22页
电大《合同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_第4页
第4页 / 共22页
电大《合同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_第5页
第5页 / 共2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电大《合同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电大《合同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22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某企业推行成本责任制,将产品成本层层分解,落实到人头,如职工在工作中超出成本定额,扣发奖金,企业将上述规定用协议形式与职工签协议。职工赵某的奖金被扣发,他认为企业侵害了职工的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并以企业与其签定的协议为无效合同为由,向法院诉讼。赵某能否胜诉?案例2某偏僻乡村,陈某娶妻李某,多年无子。经检查陈某无生育能力,多年治疗仍无效果。他认为“不孝有三,无后为大”。一日,陈某与邻居甲一同赶集,甲因家境贫寒一直未娶妻,看着甲,陈某有了主意,以后甲就成了陈某家的客人。一日,陈某请甲喝酒提出思虑已久的计划:请甲代为生子。甲经不住陈某苦求,不得已答应,但提出要李某也答应。李某被迫答应。三人达成了如下

2、协议:李某生子,甲可得到元,但不得与继续来往,否则赔偿陈某元。后来,李某怀孕、生子。但在此期间甲、李二人感情日渐加深,难分难舍。陈发现后,大怒。无奈,李某、离婚。陈要求甲赔偿元。请分析该案例。案例3 曲某(女)和陈某(男)原是对恋人,但经常因琐事吵天翻。于是曲某向陈某提出了分手,陈某不但不同意分手,还经常到她的家里及单位找她,纠缠不休。 一天晚上,陈某找到曲某,并将曲某带到一空房子内,求曲某不要分手。但曲某分手决心已定,于陈某提出:“分手可以,必须付我8万元的两青春损失费,否则别想分手。”曲某无奈之下只得给陈某出具一份欠条,内容为“今欠陈某人民币捌万元,八年付清,从2003年起”。拿到欠条后,

3、陈某放曲某回家。2005年2月,陈某在多次向曲某索要“青春损失费”无果后,一纸诉状将曲某告上了法院,要求曲某给付欠款。法院认为:1、陈某据以起诉曲某的欠条不具有真实的对价关系,即双方之间根本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2、欠条的实质是,当曲某提出与陈某解除恋爱关系后,陈某强行让曲某出具赔偿青春损失费,进而解除恋爱关系的协议。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陈某的诉请无法律依据。3、青春损失费的约定有违公序良俗的原则,因此当事人的约定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据此,法院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后,陈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审理后驳回了陈某的上诉,维持原判。案例: 2002年2月,市某工商局投资兴办新兴农贸

4、市场,向进入该市场的350户个体户收取两年管理费和摊位费。当年7月,因该市场消防不合格,350户摊位被移到市场旁边,后来因交警部门干预,于当年12月又转移到不属于该局的希望市场。为此350户与工商局发生纠纷。350户个体户起诉到法院,要求工商局返还摊位费,并赔偿营业损失。工商局则认为其与350户个体户关系不是民事法律关系,收取的摊位费是行政收费,法院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问题:工商局的观点对不对?分析:本案关键在于正确认识合同的概念、特征,分清行政管理关系与民事合同关系差异。根据合同法第2条的规定以及合同具有平等性、自愿性、合意性和目的性等特征,本案被告工商局具有双重身份,当它对市场进行监督

5、管理时是以行政管理机关身份出现,不受合同法调整;当它以市场主体身份出现时,则为民事主体,与其他民事主体法律地位平等,其收取摊位费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而不是行政行为。因此本案应该作为民事案件审理。第二章 合同的成立(订立)案例: 甲在某大学教学楼中厅设一冷饮自动贩卖机,乙投入2元硬币,乙取一杯可乐饮之。甲与乙之间形成的是何种法律关系?假如乙投入硬币后,因已售毕,没有流出冷饮,或贩卖机故障,硬币不能退出,乙可向甲提出何种主张?案例1甲对乙声称:“我正在考虑卖掉家中祖传的一套红木家具,价格暂定20万元。”案例2甲对乙提出:“我愿意卖掉家中祖传的一套红木家具,价格为20万元。”问:哪个案例构成要约?案

6、例3某公司于报纸上发广告称:“我公司现有某型号的水泥1000吨,系XXX水泥厂名牌产品,每吨价格为300元,我公司可送货,先来先买,欲购从速,现货供应。”案例4顾客甲在逛商场时看到一时装,上前询问售货员乙:“这件时装多少钱可以卖?”乙即问:“你出多少钱买?”甲回答说:“400元,你卖不卖?”乙应声回答:“至少800元,少了不卖!”在案例4中,甲的询问与乙的反问的意思表示均为要约邀请,而甲、乙各自回答的意思表示均为要约。案例5甲向某编辑部乙去函,询问该编辑部是否出版了有关律师考试的教材和参考资料,乙立即向甲邮寄了律师考试资料5本,共120元,甲认为该书不符合其需要,拒绝接受,双方为此发生争议。请

7、分析该案例。案例6被告(某市食品公司)因建造一栋大楼,其急需水泥,基建处遂向本省的青锋水泥厂、新华水泥厂及原告建设水泥厂发出函电,函电中称:我公司急需标号为150型号的水泥100吨,如贵厂有货,请速来函电,我公司愿派人前往购买。三家水泥厂在收到函电以后,都先后向原告回复了函电,在函电中告知它们备有现货,且告知了水泥的价格。而原告建设水泥厂在发出函电的同时,亦派车给被告送去了50吨水泥。在该批水泥送达被告之前,被告得知新华水泥厂所生产的水泥质量较好,且价格合理,因此,向新华水泥厂发去函电,称:我公司愿购买贵厂100吨150型号水泥,盼速送货,运费由我公司负担。 在发出函电后第二天上午,新华水泥厂

8、发函称已准备发货。下午,原告将50吨水泥送到,被告告知原告,他们已决定购买新华水泥厂的水泥,因此不能接受原告送来的水泥。原告认为,被告拒收货物已构成违约,双方因协商不成,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问:原告是否能胜诉?案例1甲于3月1日向乙发出一商业要约普通信函,要以优惠价购买乙的某种商品。3月5日到达乙的信箱,恰巧乙外出办事,3月7日回来后才发现该要约函。问:该要约何时生效?案例2甲于3月1日向乙发出一商业要约普通信函,要以优惠价购买乙的某种商品。3月5日到达乙处。乙受到要约时准备于3月8日下午发出承诺。于3月5日,甲发现市场行情突变,于是当日发出撤销要约的通知,以特快专递邮出,于3月8日一早到

9、达乙处。问:乙能否在3月8日下午发出承诺?案例3甲于3月1日向乙发出一商业要约普通信函,要以优惠价购买乙的某种商品。3月5日到达乙处。甲在发给乙的要约函末称:“你若承诺,必须在3月8日前作出,过期不候。”那么案例2情形下,乙能否发出承诺?案例4若甲在3月1日发给乙的要约中称:“事急,请贵方早回话,并早作履行准备,我公司期待与贵方的合作。”乙见函后立即着手备货,并于3月6日备齐。那么,在案例2的情形下,乙方能否发出承诺?北京甲于2010年5月6日发一要约信函给广州乙,载明乙务必于5月15日前承诺,要约于5月10日到达乙处。乙于5月16日作出承诺,以特快专递寄出,5月18日到达甲处。甲未置可否。问

10、:甲、乙合同是否成立?案例2北京甲于2010年5月6日发一要约信函给广州乙,载明乙务必于5月15日前承诺,要约于5月10日到达乙处。乙于5月13日作出承诺,并当日以特快专递寄出。但由于快递公司一职员疏忽,忘投此快件,故耽误了几日。甲于5月19日才收到快递,但甲收件后未置可否。问:甲、乙合同是否成立?案例3甲、乙两公司自今年4月5起开始磋商一贸易合同,最后就所有条款基本达成了一致。甲于4月10日正式发出要约,乙于4月16日收到并作出承诺,承诺于4月21日到达甲。双方依要约中约定,4月26日在某市大酒店会议中心贵宾厅由双方董事长正式签署了合同书。问:甲、乙之间的合同何时成立?为什么?案例4 建华建

11、筑有限责任公司于1993年3月承包新月小区建设工程。当时由于钢材供应短缺,又没有存货,工程急等着施工。为此建华建筑有限公司向河北省两家钢材公司-前进钢材有限责任公司、清华金钢厂和外省的内蒙古大成钢厂发了通知,在通知中说明:“我公司因为建设所需,标号为*的钢材1000吨,如贵公司有货,请速与我公司联系。我公司希望购买此类钢材。”建华公司于同一天收到三家钢材公司的复函,都说自己公司备有现货,并将价格一并通知了建华公司。前进公司在发出复函的第二天,派本公司车队载运200吨钢材送往建华公司。建华公司在收到三家公司复函后,认为内蒙古大成钢厂所提出的价格最合理,且其是老牌钢厂,产品质量信得过,所以于当天下

12、午即去函称将各其购买1000吨钢材,请其速备货。内蒙古大成钢厂随即复函建华公司,说其有现货并于第三天将钢材运往河北。在建华公司收到内蒙古大成钢厂复函的第二天,前进公司的车队运送钢材到了建华公司,要求建华公司收货并支付货款。建华公司当即函电内蒙古大成钢厂,请其仅运送800吨钢材到河北。 内蒙古大成钢厂复电说,全部1000吨钢材已经发往河北。建华公司收到大成公司复电后,就对前进公司说,为照顾其损失,只收下其中100吨钢材,其余的不收。前进公司对此不服,认为建华公司应当收取全部钢材。建华公司同时再次向大成钢厂发函称,本公司将仅收其中的900吨钢材,对此造成的损失,由大成钢厂自行负责。第三天,内蒙古大

13、成钢厂的钢材1000吨运到建华公司,建华公司仅收取了其中的900吨,剩余的不予收货,为此发生纠纷,大成钢厂和前进公司双双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建华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请分析此案例。案例52000年3月,原告急需购进600台某型号冷暖分体名牌空调机,其法定代表人朱某于3月10日向被告发出了欲购600台空调机的电传,并在电传中言明:此型号是否有现货供应,并报价。孙某接到电传后3月11日复电:此型号有现货,每台售价4800元,但库存有限,是否决定购买,请在本月底前答复。朱某接到复电后,认为各方面都基本合适,只是价格上有些偏高,便于3月12日再次给孙某发出电传:我方有意购买,只是售价偏高,能否每台降至45

14、00元。请复电。可是,电传发出3日后,朱某再没有接到孙某的复电,3月16日,朱某第三次向孙某发出电传:如贵方不愿降价,我方愿以原报价购买600台,请留货,我方派专人专车前往。随后,朱某派人租用6辆货车,亲自前往提货。于3月20日赶到被告处,才得知该公司已将库存的所有空调销售给了另一大商场,使朱某空车返回。请问孙某是否违约?否,合同未成立。案例6在1994年1月中,某化肥厂业务员郭某出差时在火车上碰巧遇到某农资公司的经理匡某及其秘书李某,双方在火车上就开始谈论生意。郭某介绍了厂里的主要产品及其价格,匡某对该化肥厂的钾肥感兴趣,表示可以考虑买人一批,准备春耕季节的市场需求.下了火车后,郭某决定与匡

15、某等同佐一家宾馆。双方都看过对方的有关证件后,郭某拿出已经盖了合同专用章的合同文本,填写了有关事项,签名,递给匡某签名,匡某说不需要自己亲自签名,让秘书李某签名就行。 李某按照匡某的意思签了名。签完名才想到没有合同专用章。郭某说不要紧,只要双方有意做生意就行。双方可以先签好合同,一式两份,等匡某和李某回到公司后再 盖章,然后传真绘郭某,当做最后文件。匡某同意.合同上约定,化肥厂出售10吨优质钾肥绘农资公司,价格为每吨2000元.共2万元,化肥厂在3月15日之前送货上门,货到付款.李某与匡某回到公司后,因为忙于年终收尾工作,把与郭某的合同一事忘记了。不久就放假过年。郭某回到厂里却通知销售部,准备在3月15日之前发货并且送到农资公司。 在3月12日,化肥厂把货送到农资公司时,谁知农资公司却拒绝收货,说不知道与化肥厂有购销合同,已经从别的厂采购了相同的化肥。农资公司的经营人员通知经理匡某,匡某才想起与郭某的合同。但是他为了维护公司的利益,随即说明签的只是合同草稿,没有盖章,合同还没有成立。后来又说该草稿是李某签的,李某不是法定代表人,又不是业务员,签字无效。化肥厂把化肥卸下堆在农资公司门口,用油布遮好,声明对方必须接收并如数付款。双方僵持不下。化肥厂到法院起诉,要求认定双方合同关系成立,判决对方履行合同。 问题 :(1)李某的签名是否有效? (2)双方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资格认证/考试 > 其它考试类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