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法律文化》复习资料

上传人:liy****000 文档编号:118815688 上传时间:2019-12-26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67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电大《法律文化》复习资料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电大《法律文化》复习资料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电大《法律文化》复习资料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电大《法律文化》复习资料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电大《法律文化》复习资料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电大《法律文化》复习资料》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电大《法律文化》复习资料(6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法律文化复习内容整理1.神权法思想:般指利用宗教迷信进行统治的阶级,为了取得人们的拥护,把他们的权力说成是神所授予的,把体现他们意志的法律说成是神意的体现的一种法律思想。 2.五权宪法:是中华民国国父孙中山对于宪法的创见,是孙中山的重要思想。1906年12月2日始正式见诸文字3.儒家法律思想:1、“为国以礼”的礼治论2、“为政以德”的德治论 3、“为政在人”的人治论4.城邦:古希腊城邦在公元前8前6世纪逐渐发展。所谓城邦就是一种城市国家,一般以一个城市为中心包括周围若干村落组成的国家。5.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是指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它首先产生于英国,后扩大到曾经是英国

2、殖民地、附属国的许多国家和地区,包括美国、加拿大、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马来西亚、新加坡、澳大利亚、新西兰以及非洲的个别国家和地区。到18世纪至19世纪时,随着英国殖民地的扩张,英国法被传入这些国家和地区,英美法系终于发展成为世界主要法系之一。 6.伊斯兰法系又称阿拉伯法系,就是中世纪信奉伊斯兰教的阿拉伯各国和其他一些法律的总称。指公元7-9世纪形成的阿拉伯哈里发国家的法律,包括穆斯林宗教、社会、家庭等各方面的法规。伊斯兰法是属人法,凡是穆斯林都适用伊斯兰法。随着伊斯兰教的广泛传播,伊斯兰法系也分布在世界广大地区,包括西亚、北非、南亚、东南亚、南部非洲及其他地区。7.印度法系:公元57世纪以

3、前古代印度奴隶制法及以其为基础的古代缅甸、锡兰(今斯里兰卡)、暹罗(今泰国)、菲律宾等国法律的统称。8.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9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civil law system)、罗马日耳曼法系或成文法系。指包括欧洲大陆大部分国家从19世纪初以罗马法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制度以及其他国家或地区仿效这种制度而建立的法律制度。 10中华法系:中国的封建法律和亚洲一些仿效这种法律的国家法律的总称。是世界上五大法系之一,其中印度法系和中华法系已经解体,现存的共三大法系。

4、中华法系在历史上不但影响了中国古代社会,而且对古代日本、朝鲜和越南的法制也产生了重要影响。11人治就是个人或少数人掌握了社会公共权力,以军事、经济、政治、法律、文化、伦理等物质的与精神的手段,对占社会绝大多数的其他成员进行等级统治的社会体制。 12法治由统治者通过强制性的法律来治理国家,管理社会。法律由人民制定,统治者严格依据法律进行统治,形式上统治者只对法律负责,统治者通过对法律负责来间接对人民负责。13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其职权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4宪法:是指确认民主制度,表现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国家根本大法。15. 经济法

5、:是指调整国家在调控能够社会经济运行、管理社会经济活动过程中,在政府机关与市场主体之间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6. 刑法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17. 社会法是国家为解决各种社会问题而制定的,以维护社会利益尤其是倾斜保护弱势群体利益为宗旨的新的法律门类。18.圣经:是对佛教或其他宗教经典的泛称。19诉讼法:又称程序法,是关于诉讼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现行诉讼法有三个: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20.程序正义:要求用以解决利益争端的法律程序必须是公正、合理的。21.基督教:是信奉耶稣基督为救主的各教派的统称。22.无讼:简言之,就是人们在发生纠纷时,不主张运用诉

6、讼的方法来解决问题,而是利用传统的伦理道德等观念来调节协调。23.自然法:通常是指宇宙秩序本身中作为一切指定法制基础的关于正义的基本和终极的原则的集合。24社会法学思潮:19世纪末叶以来资产阶级法学中一个派别。该学派具有下列的一个或两个特征:以社会学观点和方法研究法,认为法是一种社会现象,强调法对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或效果以及各种社会因素对法的影响;认为法或法学不应像19世纪那样仅强调个人权利和自由,而应强调社会利益和“法的社会化”。三、简答题1、英美体系与大陆法系的主要区别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都是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产物,主要区别有以下几个方面: 1 法律渊源不同。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即包括各种制定法

7、,也包括判例,判例所构成的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大陆法系是成文法,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方式存在,不包括司法判例。 2 法律结构的不同。英美法很少制定法典,习惯用单行法的形式对某一类问题做专门的规定,是以单行法和判例法为主干而发展起来的;大陆法系习惯于用法典的形式对某一法律部门所包含的规范做统一的系统规定,法典构成了法律体系结构的主干。 3 法官的权限不同。英美法系的法官既可以援用成文法也可以援用已有的判例来审案件,而且,也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运用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的技术创造新的判例;大陆法系强调法官只能援用成文法中的规定来审判案件,法官对成文法的解释也需受成文法本身的严格

8、限制。 4 诉讼程序的不同。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以原告、被告、及其辩护人和代理人为重心,法官只是双方争论的“仲裁人”而不能参与争论,同时存在的陪审团制度;大陆法系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突出法官的职能,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而且多由法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法庭来审判案件。 此外,两大法系在法律分类、法律术语、法学教育、司法人员录用和司法体制等方面,也有许多不同之处。2、简述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由民法调整的市民社会关系的平等性决定的,是指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及适用法律的平等和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法律平等地位,是指权利能力平等,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平等(相同),法人有与其自身活动相应的

9、权利能力(不相同),法律地位也是平等的。适用法律平等是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保护是指法律对民事主体的保护规定是相同的,适用法律时不能区别对待,是由法律地位平等,适用法律平等决定的。 宪法第12条第1款“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应修改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2、自愿原则 自愿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体现当事人的意志,排除他人强迫,欺诈及其他不当影响和压力自己作主。这一原则也是由市民关系的平等性决定的。我国民法的自愿原则主要表现为合同自由、婚姻自由、遗嘱自由。 3、遵守社会公共道德原则 社会公共道德,就是广大市民公认的道德准则,与共产主义道德有区别。调整市民社会关系的民法,必然以市民的公共道德

10、为准则。这是由道德和法律的一致性决定的。民法与市民道德精神一致,民事立法、执法、适用法律均不能违背公共道德。在法无规定的情况下,道德可以成为民法的渊源,成为解决法律纠纷的依据。 4、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按照诚实不欺、信守诺言的道德准则平衡当事人之间及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的原则。 此项原则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实事求是,自觉履行义务,也赋予法官一种解释法律及法律行为的裁量权,即以一个诚实信用人的理解进行解释。 5、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权利滥用,是指民事主体在行使权利时超出权利本身的目的和社会所容许的界线。此种行为是违法的,故为法律所禁止。 行使权利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专

11、以侵害他人为目的,以绝小瑕疵拒绝对方给付,违背权利目的等,均为法律所禁止。3、简述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1.人民主权原则 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无一例外地承认国家的权利属于人民.并以此作为重要的宪法原则,我国宪法也同样接受人民主权的思想,并且体现在制度和组织上.但是这个原则在理论和实践方面都与西方有所不同.社会主义的宪法理论通常不承认社会契约,不认为主权是全民的公共意志的体现,其权力与西方所认为的全体国民公意的超阶级的观点有所区别。 2.基本人权原则 我国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专章规定和列举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体现了对公民的宪法保护。2004年,我国通过了宪法修正案,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12、写入宪法,它为我国宪法观念从工具主义向宪政主义转变提供了契机。 3.权力的制约原则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关之间实行民主集中制。”对上述原则有一定的体现。 4.法治原则 1997年9月,中共十五大通过的新党章再次重申了法治原则这一重要原则。十五大的政治报告提出了:以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任务,特别强调”依法治国是当领导人民智力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修改宪法,在宪法第5条中增加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就在宪法上正式确立了法治原

13、则。4、简述我国封建法治的特点(照考卷)1、法自君出,君主立法;2、引礼入法,礼法结合 ;3、公开确认良贱不平等的法律地位; 4、家族本位的伦理法治; 5、重刑轻民;6、职官管理法自成体系;7、天理、国法、人情的统一;8、无讼是求,调解制度发达;9、法典编纂体例上采用“诸法合体,民刑不分” 的形式;10、制定法与判例法相互为用。4我国近代法制的特点5、简述我国近代法治的特点(照考卷)1、立法指导思想明确,强调中西结合;2、重视立法,但未能实现真正的民主立法程序;3、注重法律的全面制定,区分实体法与程序法,建立起了部门法体制;4、法律内容上中西混合,既有传统的封建法制规范,又有移植而来的西方资本

14、主义法制内容; 5、立法与司法实践分离,司法实践严重落后于立法。 6、简述“摩西十诫”的内容第一条:“我是耶和华你的上帝,曾将你从埃及地为奴之家领出来,除了我之外,你不可有别的神。” 第二条:“不可为自己雕刻偶像,也不可做什么形象仿佛上天、下地,和地底下、水中的百物。不可跪拜那些像,也不可事奉它,因为我耶和华你的上帝是忌邪的上帝。恨我的,我必追讨他的罪,自父及子,直到三四代;爱我、守我戒命的,我必向他们发慈爱,直到千代。” 第三条:“不可妄称耶和华你上帝的名;因为妄称耶和华名的,耶和华必不以他为无罪。” 第四条:“当记念安息日,守为圣日。六日要劳碌做你的工,但第七日是向耶和华你上帝当守的安息日

15、。这一日你和你的儿女、仆婢、牲畜,并你城里寄居的客旅,无论何工都不可做;因为六日之内,耶和华造天、地、海,和其中的万物,第七日便安息,所以耶和华赐福与安息日,定为圣日。” 第五条:“当孝敬父母,使你的日子在耶和华你上帝所赐你的土地上得以长久。” 第六条:“不可杀人。” 第七条:“不可奸淫。” 第八条:“不可偷盗。” 第九条:“不可做假见证陷害人。” 第十条:“不可贪恋他人的房屋;也不可贪恋人的妻子、仆婢、牛驴,并他一切所有的。”7、简述自然法的基本内容、(照考卷)()自然法是永恒的、绝对的。()人的理性可以认识、发现自然法。()自然法超越于实在法之上,后者应当服从前者。 8、简述现代西方法制的主要变化(以宪法、民法、刑法为例)(照考卷)(1)社会法学思潮使西方现代法制发生变化,体现在下列部门法中(2)宪法种族平等、男女平等、选举制度更趋完善(3)民法私有财产、契约自由有限性原则确立(4)刑法教育感化、死刑废除四、点评分析题1、苏格拉底之死苏格拉底认为虽然如果城邦的法律是不公正的,你就不必遵从它们,但是如果你违反了城邦的法律,你仍然必须服从惩罚。苏格拉底就正是丝毫不差地这样做的,他感到有一种服从城邦的合法权威和城邦法律的义务,所以他十分自觉地接受了死刑,在临终前仍同朋友们讨论哲学问题。在时间到来时,他安详地喝下了毒酒,用自己的生命和哲学报答了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资格认证/考试 > 其它考试类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