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事业单位考试公基高频考点1

上传人:风** 文档编号:118810632 上传时间:2019-12-26 格式:DOCX 页数:32 大小:40.96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2019事业单位考试公基高频考点1_第1页
第1页 / 共32页
2019事业单位考试公基高频考点1_第2页
第2页 / 共32页
2019事业单位考试公基高频考点1_第3页
第3页 / 共32页
2019事业单位考试公基高频考点1_第4页
第4页 / 共32页
亲,该文档总共32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2019事业单位考试公基高频考点1》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19事业单位考试公基高频考点1(32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2019事业单位考试公基高频考点【考点1】中国法的正式渊源1.宪法:宪法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经由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的。2.法律: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修改、补充、废止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由我国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4.地方性法规:制定主体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5.自治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

2、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规章: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制定的称为部门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称为地方政府规章。另外,经济特区法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也是我国法的正式渊源。【考点2】公民的基本权利1.平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2.政治权利和自由(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3、2)政治自由政治自由是公民表达自己政治意愿的自由,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方面的自由。3.人身自由权(1)人身自由: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2)人格尊严(3)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4)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4.社会经济与文化权利(1)劳动权、受教育权既是公民的权

4、利又是公民的义务。(2)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3)物质帮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考点3】中央国家机关(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重要职权:1.修改宪法和监督宪法实施。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2.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

5、法律。3.对国家机构组成人员的选举、决定和罢免。4.决定国家的重大事项。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与和平问题。(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重要职权:1.立法权,即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2.宪法和法律解释权;3.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4.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

6、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5.重大事务决定权。决定特赦;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三)国家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是我国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独立的国家机关,对内对外代表国家。国家主席是我国的国家元首。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重要职权:1.公布法律、发布命令;2.任免国务院组成人员和驻外全权代表;3.外交权;4.荣典权。(四)国务院国务院是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重要职权:1.立法权。国务院有权根据宪法和

7、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2.重大事项决定权。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考点4】犯罪主体1.概念犯罪主体,是指刑法规定的实施犯罪并且承担刑事责任的人,包括自然人与单位。2.自然人犯罪(1)自然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完全无责任年龄:不满14周岁相对责任年龄: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完全责任年龄:16周岁以上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

8、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并且不适用死刑。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自然人的刑事责任能力无刑事责任能力:是指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刑法对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三种情况做了特别规定:第一,间歇性精神病人,在其精神正常情况下实施犯罪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二,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三,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

9、者免除处罚。【考点5】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1.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2.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考点6】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的种类的设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及

10、其他。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限: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一定数量的罚款和警告。(二)行政处罚的裁量情节不予处罚的情节有: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考点7】行政复议(一)行政复议的范围1.可以复议:具体行政行为;部分抽象行政行为可以附带审查。2.不可复议:内部行政行为;行政调解。(二)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

11、机关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根据被申请人的不同,行政复议机关也有所不同。1.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部门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机关这类行政部门的行政复议机关有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两类,从而出现选择管辖。法律规定这种情形下的行政复议机关,由申请人进行选择。对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行政复议机关确定,不完全适用上述规则。根据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对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需要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如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等,实行的是中央垂直管理。2.省级以下地方

12、各级政府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机关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外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是行政复议机关。3.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机关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为被申请人时的行政复议机关,是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如果申请人对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照行政复议法第14条的规定,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国务院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共同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对上述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的,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

13、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当事人不得对国务院的最终裁决提起行政诉讼。4.其他情形下的行政复议机关(1)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作为被申请人时,由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作为行政复议机关。(2)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作为被申请人时,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作为行政复议机关。(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为被申请人时,由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作为行政复议机关。(4)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作为共同被申请人时,由他们的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作为行政复议机关。(5)继续行使被撤销行政

14、机关职权的行政机关作为被申请人时,由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作为行政复议机关。【考点8】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即自然人依法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我国民法总则规定,以自然人的年龄与精神状态为标准,将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类。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法总则第17、18条规定:(1)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

15、行为能力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民法总则第19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2)民法总则第22条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3.无民事行为能力(1)民法总则第20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2)民法总则第21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考点9】债发生的原因(一)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1.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自愿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他人管理的人,为本人。无因管理的法律效力,表现在无因管理一经成立,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即产生债的关系。具体而言,管理人的权利主要有:(1)管理人有权要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及其利息。(2)管理人有权要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所遭受的损失。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资格认证/考试 > 其它考试类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