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网考《合同法》复习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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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十五:某食品加工厂与某供电局签订了供电合同。令同对供电方式、质量、时间、用电容量、地点、性质、计量方式、电价的结算方式、违约责任都做了规定。对违约责任,合同约定:由于供电方的责任造成未按合同约定供电时,供电局应当补还电力、电量,并给予赔偿;由于用电方违约责任造成的后果由用电方承担;用电方超过计划用电,供电局除扣除超用电外,还要征收违约金。8月节前夕,供电局到食品加工厂检查用电情况,食品加工厂没有任何“表示”,供电局领导检查完毕后离开。8月20日,食品加工厂地区暴雨造成多处停电,食品加工厂要求供电局进快检修,恢复供电。8月21日,其他一些部门相继恢复供电,而食品加工厂一直到8月22日才恢复供

2、电,结果由于天气热造成许多食品腐烂,损失较大。食品加工厂认为,供电局没有及时恢复供电起造成损失的主要原因,因此,该损失应当由供电局赔偿。根据合同法规定,回答下列问题:l,供电局对停电是否承担责任?为什么? 2供电局是否应当对食品加工厂的损失负责?为什么?答:1、供电局对停电不承担责任。合同法第117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因暴雨造成停电,属不可抗力范围,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且无法律规定的除外情况。 2、应当负责。合同法第181条: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抢修。未及时抢修,

3、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发生因暴雨造成停电事故后,食品厂要求供电局及时抢修,8月21日其他部门相继恢复供电,而食品厂到8月22日才恢复供电。迟延一天供电所造成食品厂的损失,供电局应当赔偿。案例十六:某个体户杨某见本村的小学很破,遂答应捐款100万元,逐年改善校舍,每年支付20万元,并连续支付了两年。第三年春节后,杨某不幸患上白血病,花掉自己的所有积蓄,刚还有许多欠款。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如果该赠与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也没有公证,是否可以撤销?为什么? 2如果已经公证,是否可以撤销?为什么? 3杨某是否可以要求返还已经赠与的20万元? 4如果杨某没有患病,是否可

4、以撤销赠与?为什么?答:1、不可以撤销。合同法第186条第2款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正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的规定。本案中个体户杨某的捐款给小学,属于社会公益之举,所以不可撤销赠与合同,杨某不能行使撤销权。 2、如已公证,也不可撤销,理由见上条。 3、杨某不可以要求返还已经赠与的20万元。因为杨某无撤销赠与合同权,合同法第194条规定,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本案中杨某无撤销权,赠与20万元的行为未被撤销,当然也不能要求返还已赠与的20万元,杨某以“合同法第195条行使赠与拒绝履行”权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

5、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本案中杨某因患上白血病,花掉自己的所有积蓄,同时还有许多欠款。表明个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和家庭生活,可以拒绝履行尚未履行的捐款60万元。 4、如果杨某没有患病,不可以撤销赠与,因为这是属于合同法第186条规定的社会公益赠与。案例十七:张某为了做生意,向本村的个体运输户李某借了10000元,期限为两年。根据合同法及相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双方的合同为口头合同,对双方具有法律效力?为什么? 2双方的合同如果有效,那么合同什么时候生效?为什么? 3双方约定的利息为年利率20,假如当年的国家银行利率为6,双方约定的年利率20合法吗?为什

6、么? 4双方没有约定利息的支付时间,应当如何确定?为什么? 5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应当怎么处理利息问题?为什么?答:1、双方的合同为口头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法第197条第1款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属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可以口头合同。即法律允许当事人约定借款合同形式不采用书面形式。 2、货款人个体运输户李某1万元交付张某时生效。合同法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货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3、合法。根据最高法院1981年8月发布的,民间借款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利息不予保护。本案中双方约定的年利率为

7、20%,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6%,未超过4倍,故合法。 4、根据合同法第205条规定,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61条规定可以补充协议,不能达成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依前述方法仍不能确定的,借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应当在年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退还借款时一并支付。本案中借款利息支付应在年届满1年时支付。 5、视为不支付利息。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视为不支付利息。本案中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案例十八:某运输公司由于业务需要租赁了某居民的临街门市房屋三间。根据合同法回答下列问题:

8、1双方签订合同时约定租赁期限为1年,如果没有采用书面形式,是否有效?为什么? 2在房屋需要维修的情况下,出租人没有维修,如果某运输公司自己维修是否可以?费用由谁承担?为什么? 3出租人如果出卖房屋,承租人某运输公司享有什么权利?为什么?答:1、有效。合同法第215条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本案虽约定租期1年,但未采用书面形式,应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所以有效。2、某运输公司自己维修所租私房是可以的,费用应由出租人承担。合同法第221条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

9、,维修费用由出租人承担。3、承租人某运输公司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权。合同法230法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贷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案例十九:某企业需要购买一套生产DVD的生产线,但由于缺少资金,找到某融资租赁公司,在融资租赁公司的建议下,由租赁公司出资购买了甲公司的DVD生产线,然后租赁给某企业。根据合同法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甲企业应当向谁交付标的物? 2甲企业不履行合同,由谁行使索赔的权利?为什么? 3如果甲企业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使用目的,出租人是否承担责任?为什么? 4在租赁期间的维修义务由承租人,还是由出租人负责?为什么?

10、答:1、甲企业应当向承租人某企业交付DVD生产线。合同法第239条规定“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买卖合同,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 2、甲企业不履行合同,由出租人租赁公司行使索赔的权利。合同法第24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本案中,合同中并未约定索赔权由出租人转让给承租人,所以承租人不享有行使索赔权。 3、出租人不承租责任。合同法第244条规定“租贷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但承租人依赖出租

11、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本案中不存在除外情况,故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4、租赁期间的维修义务由承租人某企业承担。合同法第247条规定,承租人应该妥善保管,使用租贷物。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贷物期间的维修义务。案例二十:佰斯房地产公司欲装修新建成的商品楼一栋。2000年5月7日,佰斯公司与本市胜捷建筑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胜捷公司为佰斯公司A楼阳台安装铝合金玻璃窗90个。主要原材料铝合金、茶色玻璃由佰斯公司提供,酬金18000元。根据胜捷公司的计算,佰斯公司购买了相应的足额原材料,并将这些材料全部交给了胜捷公司,胜捷公司将材料放在工地临时材料库中。5月22日,胜捷公司发现前一

12、天耒完全安装完毕的4个一楼阳台铝合金窗架被盗。发现被盗后,胜捷公司及时将这一情况告知了佰斯公司,并要求佰斯公司重新购买这四个阳台铝合金窗架的原材料。经查,这4个窗架均为仅有一半已经固定在阳台上,尚未装上玻璃,盗贼从外部卸走。4个窗架价值2000元。佰斯公司认为该损失应由胜捷公司赔偿,而胜捷公司认为被盗的4个窗架已安装在阳台上,商品楼是由被告派人看管的,自然包括看管阳台上的窗架,因此被盗窗架的损失应由佰斯公司承担。对此佰斯公司认为:合同规定阳台全部安装好后,再统一验收交付,此时已安装的窗架既未验收,也未交付,在此期间应由原告自己看管,自己承担损失。问题:1你认为胜捷公司的说法是否有道理? 2上述

13、案例中的损失应由哪一方承担?为什么?答:1、胜捷公司的说法无法律依据。本案属于承揽合同一种。装修材料由定作人佰斯公司提供的,并瘵这些材料全部交给承揽人胜捷公司。胜捷公司未完全安装完毕的4个一楼阳台铝合金窗架被盗。而胜捷公司认为4个窗架已经安装在阳台上,商品楼是由被告派人看管的,自然包括看管阳台上的窗架,因此被盗的损失应由佰斯公司承担。合同法第265条规定“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本案中,胜捷公司因保管不善造成定作人装修材料被盗,应当承担被盗的4个阳台铝合金窗架和损失给定作人佰斯公司。承揽人应当预见也能够预见

14、未安装完的1楼铝合金窗架有被盗可能。却未采取必要措施,主观上有过错,而法律或合同均未规定定作人有保管承揽合同材料的义务,故胜捷公司主张被盗损失应由定作人佰斯公司承担无理。况且合同约定:阳台全部安装好后,再统一验收交付,此时已安装的窗架未验收,也未交付,在此期间应由承揽人自己看管。案例二十一:2000年4月2日,四方公司与高斯厂签订了一份定作合同。合同规定,由高斯厂按四方公司提供的样品加工服装,共计500件,价款为12000元。合同还规定由高斯厂办理交由迅达运输公司托运加工服装的手续,运费由四方公司支付,并且合同中写明:“发货日期:2000年4月28日发出。交货地点;四方公司。”同年4月28日,

15、高斯厂办妥了托运手续,货物发出并电告四方公司。迅达运输公司的车行至半路,因连降暴雨,公路被严重冲坏,所以致使汽车滞留。5月2日,服装运到。四方公司电话通知高斯厂,由于高斯厂没有及时将所定作的服装运到,致使四方公司不能按时向协作单位供货,已造成损失20000元,高斯厂逾期交货,要承担违约责任。高斯厂认为,自己于4月28日发出货物后就已履行完了合同义务。逾期交货的责任应由运输公司承担。问题:1高斯厂在何时完成了合同? 2结合运输合同,回答迅达运输公司是否对逾期交付负责?答:1、根据合同约定,高斯按样品加工服装,属定作合同,由高斯厂代办托运。合同履行期限为2000年4月28日发货,合同中存在定作合同

16、关系与运输合同关系两种不同法律关系。本案中合同规定定作物交付方式为代办托运,即由四方公司支付运费由高斯厂托运。 履行期限为2000年4月28日发货。迅达运输公司负责返送到履行地点:四方公司。高斯公司按约在4月28日把加工定作物服装托运,即履行了定作合同的全部义务,所以高斯厂已完成了定作合同。2、运输公司对逾期交付不负责。理由有:运输公司运输迟延履行的原因是不可抗力造成的,因不可抗力,可免除运输公司的延期运到责任。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无法律规定的除外情况,运输公司因连降暴雨,公路被严重冲坏,所以使运输公司延期运到,属不可抗力,可以免责。案例二十二:2000年8月16日北京京都贸易中心从广州订购了22元到280元价格不等的月饼500盒。8月28日,京都贸易中心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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