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飞地经济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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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红河州飞地经济管理办法为促进红河州区域协调发展,消除税收竞争,形成发展合力,整合区域资源,优化经济布局,加快产业集聚发展,充分调动各县市政府(或园区)招商引资和参与项目建设的积极性,特制定本办法。一、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飞地经济”是指在红河州行政辖区内,打破县市行政区划限制,把项目放到异地的行政区域内,通过创新税收分配、指标考核和土地使用等利益共享机制,从而实现互利共赢跨越发展的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模式。适用范围是红河州行政辖区内的“飞地”项目,尤其鼓励将项目落入各级政府设立的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各类园区。二、分享原则各级政府新引入的需要在本行政辖区(经开区、工业园区)以外落地的飞地项目(不含房地

2、产开发项目)。主要是两类项目:即从红河州行政区域外新落户我州,且落户地为非招商项目政府所在地的项目;区域内不同行政区(经开区、工业园区)间迁移的项目。飞地项目的税收分配、指标核算和土地使用遵循以下原则。(一)税收分享原则。飞地项目的税收(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分享比例按照招商和落地双方达成的协议执行。如果没有达成协议,可按照以下比例进行分享:第13年,企业税收100%归招商县市(或园区);第45年,企业税收由项目落地县市(或园区)和招商县市(或园区)按37比例分成;从第6年开始,按55比例分成。蒙自经开区与蒙自、个旧两市招商落地在经开区规划范围内的项目,以2014年1月1日

3、为起止时限,以前建成投产的项目,维持原有相关政策规定和分成办法不变;州内其他县市招商落地在蒙自经开区的项目,招商县市既定分成比例不变,剩余部分由项目所在地(个旧或蒙自)和蒙自经开区按5:5比例分成。(二)指标分享原则。合作双方分别统计飞地项目所产生的工业总产值、产品销售收入、工业增加值、固定资产投资、招商引资到位资金、能耗等主要经济指标,并纳入本级政府国民经济统计口径,州级统计数据按照不重不漏原则减半核算。(三)土地使用原则。对飞地项目用地给予支持,项目用地过程中产生的政策性计提费用(包括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属州市留存部分,由州(市)在财政预算中等额安排。对飞地项目供地价格低于土地实际成本的

4、,项目主体投产后,用实现的税收分成进行补偿,三年内不能补齐土地开发成本差额的,合作双方按5:5比例补齐差额,也可自行商定。三、准入标准各县市、蒙自经开区、综合保税区、河口跨合区间的飞地项目,原则上符合以下标准:(一)引进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项目,禁止引进高污染、高能耗及淘汰类项目,杜绝引进粗放型的初级加工项目。(二)必须与落地县市、蒙自经开区、综合保税区、河口跨合区主导产业关联。(三)经开区和各园区按现行项目准入条件执行,各县市可根据产业规划、产业布局和发展实际自行设立准入条件。四、合作方式和职责分工(一)合作方式。招商县市(或园区)和项目落地县市(或园区)根据平等协商、权责一致原则,充

5、分发挥各自优势,共同研究商定规划建设、运营管理、利益分配等事项。签订全面合作协议,充分调动合作双方积极性,实现权责对等、良性互动、共建共赢。(二)责任分担。招商县市(或园区)负责项目前期考察洽谈等工作,对引进项目真实性负责,协助投资方办理项目建设相关手续,积极参与落地县市(或园区)规划设计、经济社会事务管理等事项,与项目落地县市(或园区)共同商定基础投入、征地拆迁等事项引起的资金投入及相关费用的分担,共同落实国家规定的积极优惠政策和税收分成办法。 落地县市(或园区)负责规划设计、征地拆迁、基础投入、经济社会事务管理等事项;负责为投资方创造良好的建设和生产经营环境,帮助办理环评、安评、震评、节能

6、、土地、规划、立项等相关手续;协助做好项目融资、企业用工等工作,落实应享受的有关优惠政策;负责企业质量标准、安全生产、节能减排等方面的监管工作。五、政策支持(一)在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的前提下,对飞地经济项目,由州政府优先保障土地利用指标。(二)在加强污染物排放总量和工业污染源控制工作的前提下,由州政府单独下达飞地合作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三)针对红河州飞地合作项目,可根据权限优先予以核准或备案。(四)州政府有关部门要秉承大力支持的原则,在有关法律法规框架内,从财税政策、产业政策、土地政策、环保政策、金融政策等多方面予以政策倾斜,制定更为灵活的政策措施。(五)鼓励和支持各县市、经开区加强政府间

7、的交流和对接,根据本意见,制定适合本地区实际的“飞地经济”发展指导意见。六、组织保障(一)成立红河州“飞地经济”发展协调领导小组,由州长担任组长;分管招商引资和工业的副州长担任副组长。成员单位为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州工信委、州招商局、州国土资源局、州统计局、州商务局、州国税局、州地税局、州人行,主要负责推进资源整合与县域合作,协调各行政区域产业布局关系及利益分配关系,拟定“飞地经济”发展政策,促进区域一体化发展。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州工信委,负责做好综合协调和日常工作并负责受理招商县市(或园区)或落地县市(或园区)提出的飞地项目落地备案申请,并转发州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州财政局负责指导税收征管及缴库,并会同州国土资源局、项目落地县市核算项目用地实际成本。州统计局牵头负责核算飞地项目的相关经济指标。 (二)实行审查评审制度。州“飞地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成立专项评审小组,定期对飞地项目进行评审,对项目准入把关,按产业规划布局,对“高能耗”“高排放”项目报州领导小组审查。(三)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对重大飞地项目,由州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和县市(或园区),召开联席会议,确定飞地项目的布局,及时协调和解决项目落地建设有关问题。七、附则(一)各县市、各类园区统一按本办法执行。(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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