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DI热岛监理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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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监 理理 合合 同同 工程名称:重工程名称:重庆庆市市 MDI 一体化一体化项项目配套目配套热岛热岛中心中心项项目目 委托人合同委托人合同编编号:号: CQMCP1-PET6-2012-710-018-S ( (ELJMDI-0050) ) 监监理人合同理人合同编编号:号: JL20120029-0 委委 托托 人:人:重重庆庆化医恩力吉投化医恩力吉投资资有限有限责责任公司任公司 监监 理理 人:重人:重庆赛庆赛迪工程咨迪工程咨询询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签订签订地点:重地点:重庆长庆长寿寿经济经济技技术术开开发发区区 签订时间签订时间:二:二一二年六月一二年六月 1 / 62 目目 录录 第一章

2、合同协议书.2 第二章 合同标准条件.5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5 第三章 合同专用条件.15 第四章 附录.19 附录 A服务范围和内容.19 附录 B委托人提供的人员、设备和设施25 附录 C收费金额和支付 28 附录 DQA/QC、HSSE 管理要求 30 附录 E -承包商计划和进度控制36. 附录 F监理安全合同.37 附录 G保密协议.43 附录 H廉洁协议 45 附录 I-总监理工程师委任书47 第五章 技术规范、图纸及相关要求 48 第六章 投标文件及其附属文件 50 2 / 62 3 / 62 第一章第一章 合同合同协议书协议书 委托人:重庆化医恩力吉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3、监理人:重庆赛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双方就本工程委托的 监理服务和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一、工程概况 委托人委托监理人服务的工程概况如下: 1.工程名称:重庆市 MDI 一体化项目配套热岛中心项目监理项目 2.工程地点:长寿经济技术开发区 3.工程规模: 配套热岛中心项目装机容量为4490吨/小时循环流化床锅炉+23万千瓦抽 背式汽轮发电机组+112.5万千瓦抽汽凝汽式汽轮发电机组。同步配套建设除尘 设施、烟气脱硫装置及其他相关的附属设施。 二、二、词语

4、词语限定限定 本合同协议书的相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通用条件、合同专用条件中的定义 相同。 三、合同文件三、合同文件组组成成 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合同专用条件 4.合同附属文件 附录 4 / 62 附录 A服务范围和内容 附录 B委托人提供的人员、设备和设施 附录 C收费金额和支付 附录 DQA/QC、HSSE 管理要求 附录 E -承包商计划和进度控制 附录 F监理安全合同 附录 G保密协议 附录 H廉洁协议 附录 I-总监理工程师任命书 5.合同标准条件(非国家示范文本) 6.投标文件及其附属文件 7.招标文件及补遗文件 8.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

5、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四、总监总监理工程理工程师师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李兴平,身份证号码:510229196508160373,注册号: 50002015。 五、合同价格五、合同价格 合同价格: 822 万元 (大写 捌佰贰拾贰万圆整)。 六、服六、服务务期限期限 监理合同签署生效之日至工程竣工、工程结算及保修期满之日,其中施工工 期约 30 个月(以实际施工工期为准),如有工程延期,则监理服务期顺延,费用 不作任何调整。 七、双方承七、双方承诺诺 1.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附录 A 中约定范围 内的服务。 2.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附录 B 中约定为监理

6、人开展正常的监 5 / 62 理工作提供相应的设备、设施和人员,并按附录 C 中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 向监理人支付监理服务费用。 八、合同的八、合同的订订立及生效立及生效 本合同壹式拾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执陆份,监理人执伍份,合同 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法人章后生效。 委托人: 监理人: 重庆化医恩力吉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赛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签章) (签章) 地址:重庆长寿晏家街道齐心大道 20 号 地址:重庆市渝中区双钢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 : 或授权代表 :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工商银行重庆大溪沟支行 长寿支行

7、帐号: 3100085709100014075 帐号:3100021409024809491 邮编:401221 邮编:400013 电话:023-61026503 电话:023-63548801 签定日期:2012 年 月 日 签定日期:2012 年 月 日 6 / 62 第二章第二章 合同合同标标准条件准条件 词语词语定定义义、适用范、适用范围围和法和法规规 1.定定义义与解与解释释 1.1 定义 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 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人实施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 1.1.2 “委托人”是指

8、合同中委托监理人的一方,及其合法继承人和允许的受让人。 1.1.3 “监理人”是指合同中提供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继承人和允许的受让人。 1.1.4 “承包人”是指与委托人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或工程总承包合同的第三方。 1.1.5 “服务”是指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附录 A 中详细约定的工程监理及相关 服务的工作,包括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 1.1.6 “正常服务”是指在附录 A 中约定的服务范围和内容。 1.1.7 “附加服务”是指以下原因而增加的服务: 1.1.7.1 委托正常服务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 1.1.7.2 因非监理人原因增加的工作量或工作时间。 1.1.8 “

9、工程监理”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人对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进度、费 用进行控制管理,对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对合同、信息等进行协调管理。具 体范围和内容在专用条件和附录 A 中约定。 1.1.9 “相关服务”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人在勘察阶段、设计阶段、设备采购监造 阶段、保修等阶段提供咨询或服务。具体范围和内容在专用条件和附录 A 中约 7 / 62 定。 1.1.10 “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 1.1.11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 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1.1.12 “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

10、;“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承 包人及与本工程有关的其他法人或实体。 1.1.13 “日(天)”指日历日,是指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14 “月”是指按公历从该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的时间段。 1.1.15 “商定的补偿”是指专用条件中约定的根据本合同应付的附加款额。 1.1.16 “书面形式”是指有形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包括合同文件、信件、电报、传 真等。 1.1.17 “合同双方”指委托人和监理人。 1.2 对合同文件的解释 1.2.1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 种(含)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汉语为准。 1.2.2

11、 本合同中的标题不作为其内容的部分。本合同中单数包含复数含义,阳性 包含阴性含义;视上下文需要而定,反之亦然。 1.2.3 构成合同的文件应被认为是互相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中的约定相互之间 解释不一致或有歧义,合同文件解释按时间顺序以双方最后签认的为准。解释合 同文件的效力为: 在实施过程中合同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合同协议书 本合同专用条件 合同附件(附录 A、B、C、D、E、F、G、H、I); 本合同标准条件; 8 / 62 中标通知书; 监理投标书; 本项目招标文件及答疑补遗文件。 1.3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

12、件中约定的 部门规章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标准规范,以及适用于本工程的 标准规范。 2. 监监理人的理人的义务义务 2.1 监理人应按本合同约定提供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服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附 录 A 的内容和相关服务。 2.2 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向委托 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项目监理机构主要人员名单。总监和专业监理工 程师须经过业主的面试并同意后方可进场。如面试不能通过, 监理公司必须按 照业主要求重新推荐人员。 2.2.1 在服务期限内,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服务工作的正 常进行。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业务需要对项目监理

13、机构人员作出合理调整, 但必须以相当资格与技能的人员替换。其中,更换 2.2 条所述的总监理工程师及 项目监理机构主要人员须提前 7 日向委托人提交申请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 可更换,且接替人员必须在 5 日内完成,并不能对合同工程的相关工作产生不利 影响。 2.2.2 如果监理人员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监理人必须及时更换该监理人员: (1)严重过失行为; (2)违法或涉嫌犯罪; (3)不能胜任所担任的岗位要求; (4)严重违反职业道德; 9 / 62 (5)委托人有足够理由认为其不能胜任或不适合其岗位。 2.3 监理人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遵循监理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法 律法规及标准提供

14、服务。 2.3.1 在委托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任何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 时拟定处置意见,再与委托人、承包人协商确定。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争议 时,监理人应根据自己的职责与委托人、承包人进行协商。 2.3.2 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争议提交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当如实提供 有关证明材料。 2.3.3 监理人可在授权范围内对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合同中规定的第三方义务 提出变更。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做的变更未能事先报委 托人批准时,事后应尽快通知委托人。 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发现承包人的人员工作不力,监理人应

15、要求承包人调换 有关人员。 2.4 监理人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内容、时间和份数向委 托人提交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的报告。 2.5 监理人使用附录 B 中委托人提供的设备、设施和物品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属 于委托人的财产,在服务完成或合同中止时,应将其设备、设施和剩余的物品库 存清单提交给委托人,并按专用条件中规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 3. 委托人的委托人的义务义务 3.1 委托人应将监理人、授予监理人的权限及时书面通知第三方,并在委托人与 第三方签订的合同文件中予以明确。 3.2 委托人应按照本合同附录的约定,在约定的时限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有关 的工程资料。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随时向监理人提供新近掌握的与工程 有关的资料。 3.3 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开展服务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10 / 62 3.4 委托人应及时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 将委托人代表的职责和权力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 前 7 日书面通知监理人。 3.5 委托人在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内对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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