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具体施工工地消防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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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施工工地 消防安全管理 上海市消防学校 一、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上海市消防条例 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 理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 全管理规定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 )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 )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50222 ) 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和验收规范 ( GB50354)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140) 三、术语 1、建筑工程:指房屋、土木工程、设 备安装、管线敷设等工程。 2、施工工地: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堆放 各种建筑材料

2、、设备的仓库或堆场; 施工人员办公室、宿舍、食堂、更衣 室等临时性生活用建筑物;施工作业 区以及有较大火灾危险性的临时变电 所(配电箱)、乙炔发生器间、油漆 间、木工间、电工间、易燃易爆危险 物品仓库等。 3、办公生活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内为 施工人员提供办公、生活、住宿等临时 性活动的区域。 4、施工作业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内具 体施工作业的活动区域。 5、仓库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用于集中 储存物料、施工工具、易燃易爆危险物 品的区域。 四、消防安全责任和职责 (一)一般规定 1、建筑工程施工工地的消防安全由施工 单位负责。建设单位应与施工单位在订 立的合同时,应明确双方的施工工地消 防安全

3、责任。 2、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 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 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工地的消防 安全责任。 3、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工地消防安全 责任应由总承包单位全面负责。总承包 单位按照“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与分 包单位逐一订立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 消防安全责任。 4、施工工地各责任单位应在编制生产计 划时,落实防火措施,并为消防安全提 供必要的经费预算。 5、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分包单位施工工地 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分包单位向 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 工工地的消防安全管理。 分包单位应当在总承包单位的统一管 理下,在其分包范围内建立施工工地消 防安全责

4、任制,组织实施施工工地消防 安全管理工作。 6、建筑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 应当将下列资料存档备查: (1)施工现场平面图,并标明各临时建筑 物的使用性质; (2)易燃易爆危险品存放地点及品种、数 量清单; (3)施工人员数量和住宿情况清单; (4)施工进度计划; (5)防火安全管理组织体系和各项制度; (6)消防器材和其他灭火设施的配置清单 ; (7)其他需要存档的资料。 (二)建设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1、对未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施工 工地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协调。 2、明确一名行政领导负责施工工地的消 防安全管理工作,作为该工地的消防安 全责任人。 3、督促施工单位对施工工地存在的

5、火灾 隐患进行整改。 (三)施工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1、施工工地实行逐级防火安全责任制和 岗位防火安全责任制。 2、对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应明确 一名行政领导为施工工地的消防安全责 任人,并明确施工工地的消防安全管理 人,全面负责施工工地的消防安全工作 。 3、分包单位应设立施工工地消防安全分 管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 作负责。 4、根据建筑工程的规模和火灾危险性, 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负责日常的 消防安全检查工作,协助消防安全管理 人做好施工工地的消防安全工作。 5、组织制订施工工地消防安全保卫方案 及处理措施,研究和落实火灾隐患的整 改措施,组织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检查 。

6、6、根据建筑工程规模和火灾危险性制定 施工现场防火、动用明火、易燃易爆危 险物品管理、电器使用和消防器材管理 等各项制度。 施工现场必须按照动用明火的范围、 时间和危险程度建立相应审批制度,并 严格履行动用明火的审批手续。 (四)人员消防安全职责 1、施工工地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对建筑工 程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2、施工工地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 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消防安 全管理人、消防安全分管负责人的岗位 职责,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 3、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建筑工程,应当将 施工工地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 管理人、消防安全分管责任人报当地公 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工程实施总承包

7、的,应当由总承包单位负责申报: (1)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建筑工程; (2)单栋建筑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的 公共建筑工程或商场部分面积大于10000 平方米的商住楼建筑工程。 (3)总投资超过5000万元的甲乙类厂房 、装置、储罐和总投资超过1亿元的其他 工业厂房(不含土地费用,下同) (4)占地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甲乙类仓 库和占地面积大于12000平方米的丙类仓 库、物流中心; (5)轨道交通、隧道、大桥、码头等重 大市政工程; (6)加油站、加气站及加油加气合建站 ; (7)占地面积大于10公顷的总体工程; (8)经消防性能化设计或评估的特殊工 程; (9)其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

8、具审核 意见书的其他工程。 4、施工工地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 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掌握施工工地 的消防安全情况,保障建筑工程施工工 地的消防安全符合规定; (2)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落实消防安 全责任制,组织制定符合本工程实际的 灭火预案; (3)在编制施工生产计划的同时,落实 防火措施,并为工程项目的消防安全提 供必要的经费; (4)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 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 题; (5)组织制定符合工程实际的灭火和应 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5、施工工地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 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针对工程特点,拟定施工工程消防 计划

9、,制定消防安全制度,确定防火重 点部位,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 作。 (2)负责审查分包单位的消防资格,确 定分包单位的消防安全分管负责人,组 建分包单位义务消防队。 (3)组织施工工地人员和分包队伍进行 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有 计划地组织义务消防队进行灭火演练。 (4)按照有关规定配置好施工工地的消 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 负责维修保养工作。 (5)开展日常的消防安全检查,负责对 火灾事故隐患的整改。 (6)负责对明火作业的管理,严格落实 三级动火制度,捡查防范措施的落实情 况。 (7)负责对分包队伍的防火管理。 (8)负责做好防火基础资料,建立健全 防火安全文档

10、。 (9)工程项目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 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6、施工工地消防安全分管负责人 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负责对分包的施工工地消防安全工 作进行管理,自觉遵守施工工地的各项 消防安全规定; (2)服从施工工地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各 项消防安全要求,并协助消防安全管理 人做好分包工地的消防安全工作; (3)对防火重点部位进行每日巡查; (4)对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消防 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 完整、有效,无遮挡、特殊工种人员以 及其他人员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等应当 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防火检查。 五、施工工地的防火安全 (一)一般规定 1、施工工地的平面布局应当以

11、在建工程 为中心,明确划分用火作业区、材料堆 放区、仓库区及临时生活办公区、废品 集中站等区域。 2、施工现场各区域之间的距离应 符合下列要求: (1)锅炉房、厨房及其它固定用火作业 区应设置在在建工程可燃材料堆场或仓 库25米之外。 (2)氧气、乙炔气瓶、油漆稀料等易燃 易爆危险品仓库应分别存放,做到一物 一库,且设置在施工作业区、生活办公 区25m之外。 3、施工工地应设有消防车通道,宽度不 得小于4米,保证临警时消防车能停靠施 救。 4、建筑物高度超过24米时,施工单位应 当落实临时水源,设置具有足够扬程的 高压水泵。当消防水源不能满足灭火需 要时,应增设临时消防水箱。供消防用 水的水泵

12、的电源应单独设置。 5、在建工程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禁止作 为施工和其他人员的住宿场所使用。 6、施工现场动力线与照明电源线必须分 开设置,并配备相应功率的保险装置, 严禁乱接乱拉电气线路。 7、施工工地应当设有保证施工安全要求 的夜间照明。 8、施工工地应当配备必要的灭火器具, 灭火器具应当设置在醒目和便于取用的 地方。 9、禁止在施工工地建筑内及建筑物屋顶 上熬炼沥青。 10、施工单位对施工中产生的刨花、木 屑以及油毡、木料等易燃、可燃材料应 当天清理,禁止在施工工地焚烧。施工 剩余的油漆、稀料应集中存放在安全地 点。 11、建筑工程施工工地内禁止随处吸烟 、烟蒂应当丢入有水的烟缸内。 (二

13、)办公生活区防火安全 1、 施工工地生活区内搭建厨房等使用明 火的房间不得与办公、住宿混合,应选 择安全地点独立搭建,其耐火等级不应 低于二级,层数不得超过2层,并落实专 人负责用火、用电、用气。 2、搭建的临时办公场所和宿舍的耐火等 级不得低于三级,且不宜超过2层,禁止 搭建木板房。 3、不得在在建工程内搭建办公场所和临 时住宿点。如果确有困难时,在建工程 内设置的办公场所和临时住宿,应与施 工作业区之间采取有效的防火分隔,并 设置安全疏散通道,配备应急照明等消 防设施。 4、高压架空线下禁止搭建临时建筑和堆 放易燃、可燃物品。 5、搭建的临时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得 小于5米。成组布置的临时

14、建筑物,每组 不应超过10幢,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 不应小于10米。 6、临时建筑物内宿舍房间建筑面积大于 50平方米的,应当设置两个安全出入口 ;临时宿舍的窗不得用硬质材料封堵。 7、临时宿舍位于两个楼梯之间的房间, 房门至疏散楼梯的距离不应超过25m;位 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房门至 最近的疏散楼梯的距离不应超过12m。 8、临时宿舍内应确保规范用电,不得使 用大功率电器和乱拉乱接电线,应在每 间宿舍采取一定的限流安全措施。 9、临时生活区内的办公、宿舍用房每 100平方米配备两具灭火级别不小于3A的 灭火器。 (三)施工作业区防火安全 1、 施工工地动火作业区应执行“三级”动 火审

15、批制度和严格落实“一点一证一监护 ”的动火措施。 2、作业人员动用明火前,应当消除明火 点周围的可燃物,落实监护人员和监护 措施,并配置必要的灭火器具。 3、高层建筑的主体结构内动用明火进行 焊割作业前,应当将供水系统安装至明 火作业层,并确保正常取水。 4、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禁止动 用明火作业: (1)现场操作工没有操作证; (2)在动用明火审批的范围内未履行审 批手续; (3)操作工不了解动用明火作业现场周 围情况的; (4 ) 用可燃材料做保温、冷却、隔音 、隔热的部位,在火星能飞溅到的地方 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的; (5 ) 作业现场附近堆有易燃易爆危险 物品,未做彻底清理或者未采取有效安 全措施的; (6 ) 作业现场有可燃气体、易燃液体 蒸气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炸性混合物的 ; (7 )交叉施工作业中,动用明火对其他 施工设备和人员安全构成威胁; (8)散落的火星危及毗连或邻近建(构 )筑物安全的; (9 )有压力或密闭的的管道、容器,现 场操作工不了解焊件内部是否安全的; (10)按有关规定禁止动用明火的。 5、电(气)焊、切割的作业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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