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幼儿园如何培养幼儿的独立性和自立能力

上传人:marr****208 文档编号:118724523 上传时间:2019-12-23 格式:DOC 页数:188 大小:279.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浅谈幼儿园如何培养幼儿的独立性和自立能力_第1页
第1页 / 共188页
浅谈幼儿园如何培养幼儿的独立性和自立能力_第2页
第2页 / 共188页
浅谈幼儿园如何培养幼儿的独立性和自立能力_第3页
第3页 / 共188页
浅谈幼儿园如何培养幼儿的独立性和自立能力_第4页
第4页 / 共188页
浅谈幼儿园如何培养幼儿的独立性和自立能力_第5页
第5页 / 共18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浅谈幼儿园如何培养幼儿的独立性和自立能力》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浅谈幼儿园如何培养幼儿的独立性和自立能力(188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浅谈幼儿园如何培养幼儿的独立性和自立能力1、相关定义1.1、概念界定及操作化 本研究的核心概念为”老年人自立”,要探讨老年人自立,首先要理解什么是 “自立”。挪威文学家易卜生先生说过,”世界上最坚强的人就是独立的人。”所谓 “独立的人”就是自食其力,不依赖别人的人。可见,自立就是相对于”依赖”、”依 附”而言的概念,它既是一种精神,也是一种过程,又是一种状态。从精神层面而 言,自立的精神是指独立不倚的自强精神;从动态层面来看,自立是摆脱依赖走向 独立的社会化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依赖和自立此消彼长;从静态层面看,自立是 依靠自己的力量有所建树,个人自食其力,依靠自己独立生活的状态。所谓老年人 自

2、立就是指老年人在社会生活中,从对他人的依赖走向独立,进而达到一种自立自 强的精神状态的渐进过程。老年人自立主要包括生活、精神和经济三大方面。本研 究按照身体、精神和经济三个维度将老年人自立操作化为三个概念,即身体自立也 就是生活自理,精神自立和经济自立,下文将对每一个概念进一步界定和操作化。 (一)生活自理 生活自理能力也称日常生活功能,是评价老年人健康状况、生活质量、健康预 期寿命的重要指标,它主要考察老年人独自应对日常生活活动的能力。作为一个规 范的学术用语是由Sidney Katz于1 963年首次提出,学术界对于老年人生活自理能 力的测定通常包括两个层面,即日常生活自理能力(Activ

3、ities of Daily Living,ADL) 和应用各种家庭或社会公共设施的功能性生活自理能力(Instrumental Activitiesof Daily Living,IADL),前者主要测量老年人最基本的个人日常生活自理能力,如吃 饭、穿衣等,该能力的丧失也就表示老年人健康预期寿命的终结。后者用以衡量老 年人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相对日常生活自理能力,功能性生活自理能力对老年人 的体力、智力、技术等要求更高。本研究也是以此为标准,将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 操作化为日常生活自理能力和功能性生活自理能力两个指标。 (二)精神自立 老年人精神自立是指老年人在了自理上独立自强,对子女或他人没

4、有依赖情绪, ,自庸偷悦,没有孤独感、寂寞感、无用感和无助感:本研究根扛t老年人精神自立的 表现将之操作化为三个指标,即情感独立、自二仁养老观和自我价值感。所谓情感独 纂 硕士学位论文 MASTER一5 TIJESIS 立,是指老年人在情感上并不过度依赖子女或他人,有自己独立的精神生活。情感 独立的老人通常并不把情感寄托在子女或孙子女身上,并不要求子女或他人常伴左 右,也不时时刻刻想知道子女在干什么,不要求和子女住在一起,也不会感到孤独 寂寞,他们有自己的兴趣爱好和精神生活。自主养老观是指老年人在养老观念上是 自立的,他们宁愿依靠自己的经济收入来供养自己,或自己购买社会养老服务(雇 保姆或住进

5、养老院),也不愿依赖子女养老。通常自主养老观较强的老年人,生活 可以自理,年龄较低且拥有固定的经济收入。自我价值感是老年人对自己的社会效 用及生命的意义的主观感觉。 (三)经济自立 经济自立是指老年人有自己独立的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济生活上不依赖子女 或他人供养且对收入的支配拥有高度自主权。从这个意义上说,本研究将经济自立 操作化为收入自给和支配自主两大指标。大多数学者将老年人的经济自立仅限定于 “收入自立”,并没有涉及支配方面的信息或者暗含了支配自主。本研究将二者划 分清晰,是在概念上的创新。收入自给的老年人通常拥有固定的经济来源,主要包 括离退休金或社会养老金、个人劳动收入、个人储蓄积累和其

6、他金融性收益等。在 收入上并不依赖子女或其他社会福利及救助。支配自主是指老年人对自己的收入拥 有自主支配的权力,也就是说怎么花、花在哪、给谁花都是自己说了算。通常,收 入自给的老年人大部分能实现支配自主,但也不排除子女或其他亲属强制支取或代 为支取老年人个人收入的情况,尤其是不孝子女霸占老年人离退休金的现象。 1.2、”辅助性”的概念考察 在拉丁语中,” subsidu”m(或者” subsidi”aries)起初的意思是指储备的物品, 具体来说是指军队的后备力量。延伸之后,它被用于指救援部队或军队新增力量。 随着社会的发展,这个词的涵义有了新的扩张和变化,有了帮助、援助(to aid, 10

7、 给付行政中的国家辅助性原则研究 to help)的意思。原来作为罗马人的军事术语,指前排攻击部队武力不足时, 才由后排队伍递补支援;新增”帮助”的含义后,又引申为补充,补充性与辅助 性类似。38 作为天主教教义中的阐述,教皇庇护十一世在通谕中提出辅助性的本质,辅 助性的天主教教义最初原则代表私人个体和公众之间领域的划分,每一个”自然 的”组:如教会,职业团体(如行业协会)和家庭,有权保留自己的自治领域。 1931教皇庇护i 世(Pius XI)在Quadragesimo Anno发布四十年通谕,提 出了辅助性原则。据他说:”这就好比错误的把个人本来可以凭借自己能够完成 的事情交给了社会,这是

8、不公正的,同时把下级或更低级别可以做的事情分配给 了更高级别或更大组织干扰了正确的顺序”。”同时,教宗在教谕中认为个人应该 以自发性尽自己的力量去追求幸福,这种权利不能被剥夺,也不能只依赖社会的 扶助,否则是违背正义的40。通谕明确了辅助性原则的含义,g卩,个人基于己力 即可胜任之事项,不应将其剥夺而成为社会之活动。为什么辅助性原则在天主教 分层协会中要求各种中间团体可以享有充分的自主权,这不仅是一个机制,它使 社会团体可以恢复他们的个人权威,宣传尊重人的尊严和开发每个人的潜能。这 个原则的适用有诸多益处,当地的教堂可以有效的实施适合当地情况的决策,教 会通过教义”警告”政府不要参与个人凭己之

9、力可以做好的事情。通谕将各种社 团和团体称为”小社会”(lesser society),将国家称为”大社会”(larger society)。 天主教把辅助性作为一个基本原则,是为了教导社会正义的形成。天主教的社会 正义以保障人格尊严为中心,而人格尊严需要社会和个体共同来维护。从天主教 的教义可以看出,天主教呼吁对个人尊严的和个人自由的尊重,试图建立中个人、 社会、国家之间的秩序体系。 通过对辅助性的词源和宗教教义两方面的考察,辅助性体现出更高一级的团 体对个人有帮助的义务,但是帮助是有次序的,必须在个人无能达成某种状态, 高一级的实体才可以介入,这样的顺序是符合正义要求的。福斯多夫从”生存照

10、 顾”到”国家辅助性”的转变正是基于对国家和社会、个人自治之间的界限,如 11 给付行政中的国家辅助性原则研究 果国家完全代替了个人,会窒息一个人的自由空间,是非正义的,所谓的正义是 个人、社会、国家三者之间的秩序体系的合理划分,因此福斯多夫提出辅助性理 论并不是凭空产生,而是受到宗教中辅助性原则的影响。福斯多夫仅仅是把辅助 性引入给付行政的第一人,辅助性原理本身在给付行政之前就已经产生。 2.国家辅助性原则的含义 (1)德国给付行政中辅助性原则 国家辅助性原则建立在给付行政的基础上,在对各国辅助性原则的含义进行 研宄首先要了解给付行政的概念。有学者认为给付行政是通过社会救助和提供公 共设施改

11、善生活条件。41德国学者沃尔夫认为给付行政,即以积极地改善社会成 员的生活为目的,而提供金钱、物品、服务等一系列的行政作用。具体而言,给 付行政包括基础设施行政、担保给付行政、社会行政、促进行政、信息行政等。 “在德国,给付行政被分为下述三类:第一类社会行政,第二类设施行政,第三 类是资助行政。43德国的学者对给付行政也因不同的标准和不同的视角而有不同 的分类,但给付行政是通过给付手段来改善成员生活的行政作用。 德国辅助性原则的含义是,如果更小的单位可以有效和独立完成某项事务, 那么他们可以拥有自治权。德国,辅助性原则的具体要求是,”公民尽自己所 能努力实现自我发展,个人的生活需要自我负责”;

12、同时鼓励社会团体积极组织 起来,团结互助共同为促进社会福祉服务;个人自我负责与团体协作优先于国家 给付行政方面所负的责任,各州的工作优先于联邦的工作。罗尔夫教授的辅助 性原则除了福斯多夫和Hans Perers所谓的国家补充性质,辅助性原则也在于区 分联邦和州的给付方面的责任,强调地方的自治。个人对其生计的自我责任在第 一优位,相对地,国家的照顾责任则只是备位性的,只有在个人的生计”常态” 发生欠缺时才可以介入,其目的也只限于使个人回到自助的状态”。德国基本 法是否要求把辅助性原则作为普遍的、限制所有国家措施的基本原则来遵守, 12 给付行政中的国家辅助性原则研宄 尤其在整个给付行政中作为一个

13、基本原则是存在质疑的,但是我们发现有关给付 的法律规范中存在国家辅助性原则的影子。 (2)日本给付行政中的国家辅助性原则 日本的给付行政本来是德国行政法所创立的范围,战后日本行政法学也导入 了这一概念。日本根据的行政的作用将行政分为秩序行政、整序行政、给付行政, 给付行政是指以生活考虑而提供给付为目的的作用。给付行政又分为供给行政 (提供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公共服务的行政作用)、社会保障行政(对生活贫 困者进行生活保障的公扶助)、资助行政(对青少年的保护和培养、知识和技术 提供等非经济的内容)。47由于日本的给付行政的概念从德国引入,因此日本给付 行政的概念和德国的相似,同样有范围广的特点。

14、由于日本的给付行政内容受到德国影响,除德国以外,日本给付行政中也有 辅助性原则一说,被称为补充性原则。48日本在20世纪80年代实际己经利用”老 龄社会”导致紧迫的社会福利危机的观念来重申和加强个人、家庭和自愿部门的 作用,用于强调自足和自助的重要性。49为了确保私人生活手段及其他追求利益 的行为,首先应该委任给私人或者家庭、市町村等共同体,而行政主体以一般纳 税人的负担所进行的给付活动,原则上是对私人或者家庭、市町村等共同体无法 充分实现其生活上的重要利益时,实施补充性活动5。日本的桑园洋子也认为德 国所谓的辅助性原则在日本被称为补充性原理:生活保护法规定的保护,是希望 接受保护者为维持自己

15、的生活,在穷尽了个人所有可能的手段,仍不能维持最低 限度的生活时,最终作为补充其不足部分而适用的(生活保护法第4条)。日 本的补充性原则也在强调个人自足的重要性,国家的给付义务的补充性,家庭、 社会的力量首先应该承担给付活动。 (3)台湾地区给付行政中的国家辅助性原则 台湾的给付行政概念沿用日本的分类方式,给付行政分为供给、社会保障、 资金助成行政。台湾在1980年以后才有了明显的政府福利政策,但是台湾的社 会救助起步较早,虽然国民政府早在1943就制定了社会救助法,但在大陆未 13 给付行政中的国家辅助性原则研究 来得及实施。1965-1980年国家在给付中扮演补充的角色,而在福利服务的输送

16、 体系上52,非营利组织等社会团体则扮演着比政府重要的角色。国家辅助性原则 在台湾被称为补充性原则,不仅调整国家和个人在给付中的责任位阶,更是强调 第三方即社会团体在给付过程中的责任,个人责任、社会责任优先于国家责任。 通过以上域外国家辅助性原则含义的认识,我们发现三个区域各有不同,德 国作为国家辅助性原则的发源地,其含义最为丰富,给付中不仅强调国家和个人 的关系,更是突出社会团体的作用。此外,基于德国特殊的政治体制,给付行政 中强调地方上,州有相对于联邦的自治权,州的给付优先于联邦。日本的国家辅 助性原则强调个人自足和自立的重要性,同时相对于德国更加重视家庭、市町村 在给付中的作用,私人、家庭或者市町村无法充分实现某一目标时,国家进行补 充。台湾地区的国家辅助性原则和给付行政的内容延续了德国和日本的含义,不 同的是台湾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比较发达,因此在台湾给付行政中国家辅助性原 则强调非营利团体的力量。 3.国家辅助性原则的实质内容 基于以上对国家辅助性原则的考察,给付行政中的国家辅助性原则旨在解决 国家在给付中的责任顺序问题,国家辅助性原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大杂烩/其它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