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辅导北京地税网站下载.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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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 值税相关税收政策 主要内容: n政策概述 n征管流程 n清算政策 第一部分:土地增值税政策概述 政策情况-法律依据 n1993年12月,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 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决定自1994年1月 1日起在全国开征土地增值税。 n1995年1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 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政策情况-纳税义务人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为转让国有土 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 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政策情况-征税对象 n 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转让国有土地使 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所取得的增 值额。 政策情况-计税依据 土地增值税按照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

2、 取得的增值额计算 征收。 纳税人转让房地 产所取得的收入减 除规定扣除项目金 额后的余额,为增 值额。 土增税暂行条例第三、四条 增值额=收入扣除项目金 额 政策情况-税率 n增值率 =增值额扣 除项目金额 n超率累进 n应纳税额 =增值额*税 率-扣除项目 金额*扣除 率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50% 税率为 30% 扣除率 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 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 税率为 40% 扣除率 5%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200% 税率为 50% 扣除率 15%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200% 税率为 60% 扣除率 35% n第二部分:

3、土地增值税征管流程 纳税地点-北京特殊规定 n关于同意调整本市国内单位土地增值税纳税地 点有关问题的批复 京政函199888号(京地税 二1999324号转发) n自1999年1月1日起,凡在本市转让在京单位房地 产的国内单位,由原向房地产座落地的地方主管 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改为向转让项目的企业核算 地或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税务注册登记地的 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征管流程-项目登记 n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土 地增值税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地【2009 】105号 n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自取得立项批准文件之日起30 日内,到房地产开发企业法人机构税务登记地主 管税务机关办理

4、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手续。 n房地产开发项目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应自变更 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 变更项目登记。 征管流程-项目登记-注销 n房地产开发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符合条 件之日起30日内填写土地增值税项目注销(恢复 )登记申请审核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项目注 销手续: n(一)项目已清算并整体转让; n(二)项目已清算并全部销售完毕; n(三)项目已全部自用或出租一年以上; n(四)主管税务机关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应注销 的其他情形。 返回 征管流程-预征税款-预征率 n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财政 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有 关部门房地产

5、市场宏观调控政策有关问题 的通知(京建办【2010】677号) n2010年11月15日发布。 征管流程-预征税款-预征率 n 自2010年10月1日起,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 房取得的收入,按如下标准预征土地增值税: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经济适用住房、限 价商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取得的收入,暂不预征 土地增值税。 (二)容积率小于1.0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按照 销售收入的3%预征土地增值税。 (三)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按照销售收入的 2%预征土地增值税。 征管流程-预征税款-差别化预征率 n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 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有 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北京市

6、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1年第5号) n2011年03月17日发布。 征管流程-预征税款-差别化预征率 n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取得的收入 ,按如下规定实行差别化土地增值税预征 率: 征管流程-预征税款-差别化预征率 n(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政策规定销售 各类保障性住房取得的收入,暂不预征土 地增值税 。 n 保障性住房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指定经营单位回购 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以及按照政策规定向特定对 象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含比照经济适用住 房、限价商品房管理)等具有保障性质的各类住房。 征管流程-预征税款-差别化预征率 n(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新办理预售许 可和现房销

7、售确认的商品房取得的收入, 按照预计增值率实行2%至5%的幅度预征率 。 容积率小于1.0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最低 按照销售收入的3%预征土地增值税。 征管流程-预征税款-差别化预征率 预计增值率 预征率 预计增值率50% 2% 50%预计增值率100% 3% 100%预计增值率200% 4% 200%预计增值率 5% 预计增值率匡算公式:(预售价格预售面积-项目成本)项目 成本100% 项目成本 = (土地成本+建安成本)(1+间接费用率) 间接费用率暂为30% 注:容积率小于1.0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最低按照销售收入的3%预征土地增值税 。 征管流程-预征税款-差别化预征率 n(三)房地产开发

8、企业销售在本公告发布 之前已办理预售许可和现房销售确认的商 品房取得的收入,仍按照北京市住房和 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 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部门房地产 市场宏观调控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 建发2010677号)中确定的土地增值税 预征率执行。 第三部分:土地增值税清算政策 清算政策-文件依据 n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 法(京地税地200892号 ) n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 知(京地税地2009267号 ) 普通住宅优惠政策 n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 超过扣除金额20%的,可免征土地增值税 ; 清算政策

9、-清算条件 n(一)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条 件 n1、全部竣工并销售完毕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 n2、整体转让未竣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n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n4、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房地产开发 项目。 清算政策-清算条件 n(二)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 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条件 n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 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 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 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n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 的。 n3、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纳税评估发现问题后 ,认为需要办理土地增

10、值税清算的房地产开发项 目。 清算政策-收入的确定-范围 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 益 n货币收入 n实物收入-财产评估 n其他收入-专门评估 清算政策-转让价格的确定-货币收入 n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 载金额确认收入; n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 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 益确认收入: 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 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 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 关于对有些房地产项目以租赁形式取得收 入是否作为房地产转让取得的收入问题 n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有 关规定,房屋租赁,是指房

11、屋所有权人作 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 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出租房 地产虽然取得了收入,但没有发生房地产 产权的转让,根据土地增值税政策规定, 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 题的通知(京地税地200373号)第五条 清算政策-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1、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 款,为土地出让金或实际支付的地价款 。 2 、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按国家统 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二、房地产开发成本 房地产开发成本的构成: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 、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

12、、公共配 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 1、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是指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征用土地 的征用费,拆迁地上、地下建筑物和附着物的拆 迁费用, 解决拆迁户住房和安置被拆迁者工作的补 偿费用支出等。 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 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 、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 支付拆迁补偿的不同方式 n1、货币安置 n2、用建造本项目房产安置回迁户 n3、建造项目以外异地安置 n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 迁户的 n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 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按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 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

13、的通知(国税发 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确认 收入,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拆迁补偿费。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回迁 户的补差价款,计入拆迁补偿费;回迁户 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补差价款,应抵 减本项目拆迁补偿费。 n开发企业采取异地安置 n开发企业采取异地安置,异地安置的房屋 属于自行开发建造的,房屋价值按国税发 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 ,计入本项目的拆迁补偿费;异地安置的 房屋属于购入的,以实际支付的购房支出 计入拆迁补偿费。 2、前期工程费 是指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建造前所发生的 一些费用。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 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

14、一 平”或“七通一平”等支出。 3、建筑安装工程费 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 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 工程费。 4、基础设施费 n是指房地产开发项目周围所需各项基础设 施建设发生的支出。 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 、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 、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 5、公共配套设施费 房地产开发中必须建造但不能有偿转让 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公共事业设施发生的支 出。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设施主要指: 物业办公用房、变电站、热力厂、水厂、 居委会、派出所、托儿所、幼儿园等。 。 公共配套设施的认定原则 n按以下原则处理: 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

15、本 、费用可以扣除; 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 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 用可以扣除; 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 扣除成本、费用。 6、开发间接费用 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 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 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 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三、房地产开发费用 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简称房 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 关的,包括: n销售费用 n管理费用 n财务费用 具体计算方法 n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 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 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 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 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 条(1)、(2)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 计算扣除。 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 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 开发费用按本条(1)、(2)项规定计算的金额 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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