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检查验收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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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宁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 可证检查验收标准(试行)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医疗器械处 制定依据与原则 法定 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适度从严 平稳连续过渡 特点 -风险 -分类 -过程 -定性 -突出管理 -科学监管 适用范围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 -发证 -换证 -许可事项变更 -日常监管 标准结构 本标准共四部分 第一部分机构与人员10项 第二部分经营场所3项 第三部分仓库与仓储设施6项 第四部分质量管理与制度26项 全部检查项目45 项 其中重点项目即否决项(条款前“”)7项 ,一般项目38项。 1.0 机构与人员 *1.1 应具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组 织机构(质量管理、采购

2、、销售、保管储运 、售后服务等部门)与经营人员,明确各部 门职能与岗位职责。质量管理机构职能应 包括质量管理、质量验收等。 1.0 机构与人员 *1.2 经营三类与二类医疗器械类别总数为5 个以上(含5个)或经营A、B类型医疗器械 或二类医疗器械10个以上(含10个)类别 ,且销售对象为经营企业或医疗机构的企 业应设置质量管理机构,其他企业应设置 专职质量管理人。 1.0 机构与人员 质量管理机构和专职质量管理人应对经营 质量管理、购销、验收、仓储、出库、运 输和售后等影响产品质量的全过程行使质 量管理职能,在企业内部经营过程中对医 疗器械质量具有裁决权。应根据质量职责 编制质量活动流程图。

3、1.0 机构与人员 1.3 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应了解、遵 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 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 明确企业对所经营的产品负全部责任。 1.0 机构与人员 *1.4 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具有相关专业 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具有2年 以上质量管理工作经历 专职质量管理人应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 学历或初级以上技术职称,具有1年以上质 量管理工作经历, 设质量管理机构或新开办的企业质量管理 人员中应具有医疗器械内审员。 1.0 机构与人员 质量管理人员: -熟悉国家和地方有关医疗器械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本企业制定的质量管 理制度、工作程序、

4、所经营产品的技术标 准、技术性能及相关专业知识 -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和组织领导能力,能独 立解决经营中的质量问题。 1.0 机构与人员 1.5 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应经过医疗器械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质量管理和专业技术知识 培训,合格后上岗。质量管理人员应在职在岗, 不得兼职。 企业采购、验收、仓储保管、销售、售后服务、 运输、信息技术等岗位的人员应进行岗前培训和 考试,合格后上岗,培训和考试应建立档案。医 疗器械经营人员应定期进行有关医疗器械法律法 规、质量管理和专业知识等内容的培训。 1.0 机构与人员 1.6 企业应具有与经营规模和范围相适应的专业人 员。 经营三类医疗器械企业(销售对

5、象为经营企业或医 疗机构)的质量验收、销售和信息技术人员应具有 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经营二类医疗器械的质量验收和销售人员应具有高 中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C1类型(验配)企业的营销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学 历 了解国家有关医疗器械法规、规章和相关技术标准 ,熟悉所经营产品的基本知识,能独立解决经营过 程中的具体问题。 1.0 机构与人员 C1类型(经营角膜接触镜及护理用液的验 配)企业应具有视光专业或眼科专业人员 ,并具有法定部门颁发的角膜接触镜验配 资格证书的人员。 C1类型(经营助听器或者角膜接触镜及护 理用液的验配)企业,应具有1名以上经国 家认可的第三方机

6、构或所授权经营的生产 企业(或进口总代理商)的验配技术培训 ,并取得验配培训资格证书的人员。 1.0 机构与人员 A、B类型(销售对象为经营企业或医疗机 构)的企业应具有1名以上医学专业大专以 上学历,并经厂商或供应商培训取得培训 资质的医疗专业人员。 设质量管理机构或新开办企业其他部门 中应依据内审制度配备经ISO13485- YY/T0287标准培训取得资格证书的内审员 。 1.0 机构与人员 1.7 销售人员应经(包括生产厂商或总代理 商的)专业培训,能正确介绍产品性能、 结构、组成、适用范围、要求、注意事项 和禁忌症等,C1类型(验配)企业的营销 人员应能熟练解答顾客提出的有关问题。

7、应建立销售人员档案,包括姓名、性别、 年龄、专业、学历、身份证号、工作简历 、销售区域、销售用户、联系电话、培训 及健康状况等。 1.0 机构与人员 1.8 仓储保管养护人员 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 具备相应的仓储保管养护和管理知识, 熟悉所经营产品的标识、性能、标准、储 存条件, 能熟练使用储存设备和设施。 1.0 机构与人员 1.9 应具有与经营规模和范围相适应的技术 培训和售后服务人员。 经营三类与二类医疗器械类别总数为10个 以上(含10个)、或A类型、或B类型,且 销售对象为经营企业或医疗机构的企业应 设售后服务部门; 其他企业应配备1名以上技术培训和售后服 务人员。 1.0 机构与人

8、员 经营三类医疗器械的售后服务人员应具有 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 称; 经营二类医疗器械的应具有相关专业中专 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技术职称; 售后服务人员应熟悉所经营产品的专业知 识,经培训达到考核要求后上岗。 1.0 机构与人员 经营三类医疗器械的售后服务人员应具有 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 称; 经营二类医疗器械的应具有相关专业中专 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技术职称; 售后服务人员应熟悉所经营产品的专业知 识,经培训达到考核要求后上岗。 1.0 机构与人员 1.10 从事质量管理、采购、验收、保管、 销售、运输和售后等接触无菌医疗器械产 品的人员,应进行岗前及年度常规健康

9、体 检,建立健康档案。患有传染病、皮肤病 、精神疾病或其他不符合岗位要求的人员 ,不得从事接触无菌医疗器械产品的工作 。 2.0 经营场所 *2.1 企业应具有与经营规模和范围相适应的经营 场所。 经营场所应设在相对独立的商业用房,办公场所 与生活区分开,不得作生活用; 不得设在居民楼、住宅小区、商住楼的住宅部分 等非商业用房,以及特殊管制区域和其它影响监 督管理等区域或建筑内。 产权证不能提供租赁场所具体建筑面积的,需在 租赁合同上标注使用面积。 租赁期限应不少于5年。 2.0 经营场所 *2.2 经营三类与二类医疗器械类别总数为10 个以下(含10个)的企业应具有100平方米的 经营场所,

10、 每增加一个类别增加10平方米, 增加到200平方米后再增加类别可不再增加经 营场所面积; 2.0 经营场所 *2.2 经营二类医疗器械类别总数为5个以下(含 5个)的企业应具有40平方米的经营场所 每增加一个类别增加10平方米 增加到100平方米后再增加类别可不再增加 经营场所面积 *2.2 兼营医疗器械的药品连锁门店应设与经营 规模、范围相适应、相对独立的经营区域 或专柜; C1类型(经营角膜接触镜的验配)企业应 设置接待室(区)、检查室(区)、验光 室(区)和配戴室等; C1类型(经营助听器类产品的验配)企业 应设置接待室(区)、检查室(区)和符 合标准的测听室等。 2.0 经营场所 2

11、.3 经营场所应宽敞、明亮、清洁卫生。 应配备必需的办公设施 产品陈列室或陈列柜,所经营的主要产品应陈 列可见,大型设备不能陈列的应悬挂产品图片 。 2.0 经营场所 C1类型(经营角膜接触镜及护理用液的验 配)企业应具有视力表、镜片箱、验光仪 、曲率计、裂隙灯、眼压计、干眼测试仪 (或干眼试纸)、焦度计、检眼镜、眼底 镜等仪器设备;角膜接触镜配戴室应相对 独立符合配戴要求,有洗手、上下水设施 、干手器、紫外灭菌灯和消毒柜等; 经营硬性角膜接触镜(RGP),应具有角 膜地形图检查仪、非接触式眼压仪、眼科A 超等检查仪器设备。 2.3 C1类型(经营助听器的验配)企业应具有 气骨导测试功能的纯音

12、测听仪(气导输出 110dBHL)、助听器分析仪及真耳测试仪 等听力检测设备;助听器电脑编程仪、计 算机等调试设备;耳镜、耳照明器等外耳 道检查工具等;真空除湿、电子干燥设备 等养护设备;经营定制式助听器,应具有 紫外线光固化机、打磨机、高速手钻、光 固化灯枪、耳印磨注射枪等制作设备及工 具材料。 测听室和计量仪器设备须经检测并在有效 期内。 3.0 仓库与仓储设施 *3.1 应具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仓库和仓 储设施。 仓库应设在商业用房内,相对独立,与生活区、 办公场所分开,不得作生活用;不得设在居民楼 、住宅小区、商住楼的住宅部分等非商业用房, 以及特殊管制区域和其它影响监督管理等区

13、域或 建筑内。 产权证不能提供租赁场所具体建筑面积的,需在 租赁合同上标注使用面积。 租赁期限应不少于5年。 3.0 仓库与仓储设施 *3.2 经营范围为三类医疗器械1个类别的企业应 具有20平方米的仓储面积,每增加一个类别增加 10平方米,仓储面积增至200平方米后再增加类 别可不再增加仓储面积; 经营A类型产品的企业仓储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且符合规定的贮存条件; 经营范围为二类医疗器械1个类别的企业应具有 15平方米的仓储面积;每增加一个类别增加10平 方米,仓储面积增至150平方米后再增加类别可 不再增加仓储面积; 实行配送经营的医药连锁企业的门店可不设仓库 ;同时经营三类、二类的企

14、业仓库面积均按三类 核定; 3.2 经营的产品为授权代理的医用超声仪器及有关设 备、医用激光仪器设备、医用磁共振设备、医用 X射线设备、医用高能射线设备、医用核素设备 、临床检验分析仪器、体外循环及血液处理设备 、软件等固定式永久安装的大型有源医疗设备的 ,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企业可视实际需要设 置或增加仓储面积; 仓库与经营场所原则上应在同一地址,仓库与经 营场所不在同一地址的应配备独立的保管员办公 室和相应设施。 3.0 仓库与仓储设施 3.2 专营B1类型(植入、介入类别)的企业, 若在经营场所内设置相对独立的仓库,其 使用面积不应少于15平方米,并配备3组以 上储存专柜; C1类型(

15、经营角膜接触镜及护理用液、助 听器的验配)企业可不设仓库,但须具有 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储存专柜或货架。 3.0 仓库与仓储设施 3.3 仓库内外环境整洁卫生,无粉尘、垃圾 、有害气体及污水等污染源; 装卸货物门外应有防止雨淋的顶棚; 仓库门窗严密,墙壁、顶棚表面、地面光 滑平整,无缝隙。 3.0 仓库与仓储设施 3.4 产品储存区域应符合产品分类分区保管规定 ,设置和标识不合格品库(区)、待验(库)区 、发货(库)区、合格库(区)、退货库(区) 等专用库(区); 或产品状态标识能正确明显地将待验、发货、退 货、合格、不合格产品分开,不合格产品、销后 退回产品具有单独存放的专用库区。 库内实行色标管理,合格区和发货区为绿色,不 合格区为红色,待验区、退货区和产品质量有疑 问的为黄色。 3.0 仓库与仓储设施 3.5 应具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符合 产品特性的仓储设施设备等储存条件,并 保持完好:包括温湿度测定仪、温湿度调 控设备、避光设施、防虫、防鼠、防霉、 防污染、防潮、通风排水设施、符合要求 的照明设施和消防设施、货架、货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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